爭議解決法律指南 2017

專家指南: October 12, 2017

民事訴訟的法院體系結構為何?

在第一層級,民事訴訟由地方法院('Bezirksgeri-chte「)或區域法院(」Landesgerichte')提起。

區域法院對大多數與租賃和家庭法相關的爭議具有管轄權(事項管轄權),並對爭議金額不超過 15,000 歐元的事項具有管轄權(金錢管轄權)。關於事實和法律問題的上訴必須向地區法院提出。如果涉及基本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則可向最高法院 (Oberster Gerichtshof) 提出另一項最終上訴;請參閱下文。

區域法院對於爭議金額超過 15,000 歐元的案件具有金錢管轄權,對於智慧財產權和競爭事宜以及各種特定法規(公共責任法、資料保護法、奧地利核能責任法)具有主題管轄權。上訴必須直接向地區高等法院 (Oberlandesgerichte) 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上訴則是向最高法院提出。

一般而言,只有當標的事項涉及普遍關切的法律問題之解決 (即其澄清對法律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而言非常重要),或最高法院之前沒有一致的判決時,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就商業事宜而言,只有維也納有特別商業法院 (Handelsgericht und Bezirksgericht für Handelssachen)。除此之外,上述普通法院也擔任商事法院的角色。商事案件包括針對商人或公司的商業交易訴訟、不公平競爭案件等。其他特別法院包括勞工法院 (「Arbeits-und Sozialgericht」),其管轄範圍涵蓋雇主與員工因 (前) 僱傭關係所產生的所有民法糾紛,以及社會安全與退休金案件。在商事 (只要商事法院以小組形式判決) 和勞動問題上,分別由非專業法官和專業法官共同判決。維也納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 in Vienna) 作為卡特爾法院 (Cartel Court) 在審判層級進行判決。這是奧地利唯一的卡特爾法院。上訴由最高法院作為卡特爾上訴法院 (Kartellobergericht) 審理。在卡特爾案件中,非專業法官與專業法官共同審理。

法官在民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奧地利法官的角色相當於審問。為了確立相關事實,法官可以命令證人出席聽證會(除非遭到雙方反對),或自行指定專家。

在某些訴訟中,審裁庭將由 「專家 」非專業法官(尤其是在反托拉斯案件中)和 「知情 」非專業法官(在勞工和社會案件中)組成。

法庭聆訊是否對公眾開放?法院文件是否對公眾開放?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聽審會對公眾開放。但是,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不讓公眾旁聽聽審,前提是該當事人能夠證明不讓公眾旁聽聽審有合理的利害關係。

原則上,僅允許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查閱卷宗。第三方若能證明有足夠的法律利益(與訴訟的潛在結果有關),則可查閱檔案及/或甚至加入訴訟。

是否所有律師都有權代表其委託人出庭並進行訴訟?如果不是,法律專業的結構是怎樣的?

律師有權在所有法庭和庭外訴訟中代表當事人(無論是公共或私人事務)。無需正式任命;但是,專業執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完成法學院課程後,至少需要五年的專業法律工作實務 (其中至少九個月必須在法院工作,三年必須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候選人),以及完成律師協會規定的必修課程,並成功通過律師考試。

開始民事索賠的時效期限為何?

時效期限由實體法律決定。

索賠一旦超過法定時效即無法執行。訴訟時效一般自權利可首次行使時開始計算。奧地利法律區分長時效期和短時效期。只要特別規定未另作規定,長時效期即適用。短時效為三年,適用於應收帳款或損害賠償等。

訴訟時效必須由其中一方當事人明確提出爭議;但法院不得主動(「依職」)考量。

在開始訴訟之前,當事人是否必須遵守任何訴訟前程序?

沒有。但是,作為一般慣例,申索人會在訴訟開始前通知對方。

進行審判所需步驟的典型民事程序和時間表是什麼?

向法院提交訴訟("Klage")即為訴訟程序的開始。訴訟一經收到即視為正式提交。如果潛在被告未在四週內答覆,則可向原告提供可強制執行的權利,原告可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當然,如果被告答辯,隨後就會進行正常的訴訟。大多數情況下,第一次聽證會在收到答辯書後 6-10 週內進行。在此類第一次聽訊中,會邀請雙方討論和解方案。如果當事人沒有和解,訴訟程序會繼續。雙方會交換更多的辯護書。接下來是進一步的聽證會,聽證會的時間長短取決於需要聽證的證人/專家的數量。從提出訴訟到最終判決的時間通常在 10 到 16 個月之間。

當事人是否需要向其他當事人和法院披露相關文件?

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對方管有特定文件,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發出提交令:(a) 擁有該文件的一方已明確提及該文件作為自己指控的證據;或 (b) 擁有該文件的一方有法律義務將該文件交給另一方;或 (c) 該文件是為了雙方的法律利益而製作,證明雙方之間的相互法律關係,或包含雙方之間在法律行為的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書面聲明。

不存在關於訴訟前披露的規則。

是否存在關於特權文件的規則或允許當事人不公開某些文件的任何其他規則?

如果對方當事人因交付文件而違反了誠信義務,如果披露文件導致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蒙羞或涉及刑事起訴的風險,或者如果披露文件違反了任何國家批准的當事人保密義務而未被解除或侵犯了商業機密(或任何其他與上述相似的原因),則當事人無義務提交與家庭生活有關的文件。律師有權拒絕提供口頭證據,如果資訊是以其專業身份提供給律師的。

當事人是否在審判前交換書面證據,還是以口頭方式提供證據?對方是否有盤問證人的權利?

證據是在訴訟過程中而非之前取得。當事人須分別提出支持其各自指控的證據,或舉證責任在其身上的證據。是的。在法官對證人進行初步訊問之後,證人可能會接受直接訊問,然後是對方的交叉訊問。

有哪些規則規範專家的委任?是否有專家行為守則?

任何合資格人士均可公開委任為專家。在實務中,法院會選擇獲得奧地利聯邦司法部認可的專家。訴訟人可建議特定的專家,但法官不受此約束。專家一經指定,即有義務遵循法院指示。前任專家可能會因為與法官相同的理由而被取消資格。

專家沒有特別的行為守則,但所有專家都必須宣誓。

所有認可專家的名冊可在奧地利司法部的網站 www.sdgliste.justiz.gv.at 上取得。

審判前有哪些臨時補救措施?

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中並無發現程序。

但是,當事人可以在提出索賠陳述之前和之後,向法院尋求證據保護的協助。如果證據的未來可用性不確定,或有必要檢視物件的現況,則所需的法律利益即視為成立。

強制令的臨時救濟是透過各種措施,例如凍結銀行帳戶的命令或扣押包括地塊在內的資產。此外,還可命令第三方不得支付應收帳款。

申請人需要證明哪些事項才能成功提出此類臨時申請?

詳見上文「審判前有哪些臨時救濟措施?

審判時有哪些補救措施?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ACCP) 規定了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使用的幾種救濟方法。這些補救措施針對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做出的法院裁決,且不構成最終判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判決。許多此類救濟需要在發出後 14 天內提出,有些則在聽證會中立即提出。

關於針對法院判決和其他就實情作出的決定所提供的救濟,請詳細參閱問題「對於最終判決,有哪些上訴途徑?當事人可以基於何種理由提出上訴?

審判時有哪些補救措施?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ACCP) 規定了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使用的幾種救濟方法。這些補救措施針對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做出的法院裁決,且不構成最終判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判決。許多此類救濟需要在發出後 14 天內提出,有些則在聽證會中立即提出。

關於針對法院判決和其他就實情作出的決定所提供的救濟,請詳細參閱問題「對於最終判決,有哪些上訴途徑?當事人可以基於哪些理由提出上訴?

執行判決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所判給的索賠,索賠人可以取得強制執行。

判決一旦成為最終判決並具約束力(例如,在相關時限內未提出上訴),即可強制執行。

歐洲(「布魯塞爾」)公約和盧加諾公約是與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最相關的多邊條約。此外,還有一些雙邊條約。

國內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法院命令授權執行,如果符合一般要求(訴訟的可受理性、作為當事人或提起訴訟的行為能力等),該命令將被允許執行。

為了使外國判決能夠強制執行,需要正式聲明其可強制執行性,如果該判決權可根據簽發國的規定強制執行,且國家條約或法規保證互惠,則將准予強制執行。地方法院有權單方做出決定。但是,該決定可以上訴。

就歐洲聯盟的決定而言,根據上述公約自動進行承認。

勝訴的當事人一般都會獲得訟費賠償嗎?費用如何計算?

在最終判決中,法院將命令由誰承擔程序費用(包括法院費用、律師費和當事人的某些其他費用,如保護證據的費用、差旅費等)。對於法院就訟費所做的判決,無論是否對法院就案情所做的判決提出上訴,都可以進行糾正。

原則上,勝訴一方有權要求敗訴一方償還所有訴訟費用。如果任何一方勝訴而部分敗訴,則應自行承擔費用,或按比例分擔費用。無論勝訴方與其律師之間是否有協議,應償還律師費的計算均應遵循《奧地利律師費率法案》規定的計算方法。因此,可償還金額可能會低於實際應支付的律師費,因為任何可償還金額的索賠都僅限於必要的費用。

外國原告原則上必須依被告的請求提供擔保,以支付被告的費用。但是,這並不適用於例如歐盟成員國和/或《盧加諾公約》的公民。

對於最終判決,有哪些上訴途徑?當事人可根據哪些理由提出上訴?

針對法院最終判決的法律救濟有幾種類型。

針對判決的第一次上訴是針對初審法院的判決,可以程序錯誤或法律錯誤為理由提出。

若標的事項涉及普遍關切的法律問題之解決(即闡明該問題對法律一致性、可預測性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或最高法院先前未作出一致的判決,則可提出第二次上訴(詳見上文「法院系統在民事訴訟方面的結構為何?)

重開訴訟程序的行動可以基於以下理由:

  1. 判決是基於最初或後來偽造的文件;
  2. 判決是基於虛假證詞(證人、專家或宣過誓的當事人);
  3. 判決是由任何一方代表或另一方代表以犯罪行為(如欺騙、賄賂、欺詐、偽造文件或受特別保護的文件,或偽造官方證明標誌、間接虛假證明或認證或隱藏文件)取得的;
  4. 判決所依據的刑事判決,後來被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所推翻;
  5. 該判決是在沒有適當考慮具有不利影響的初步裁定的情況下作出的。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否允許按判決金額或按條件收費的安排?

允許;但是,只有在不按法院判決金額的百分比計算('pactum de quota litis')的情況下,才允許。

是否允許第三方出資?是否允許資金提供者分享判給的收益?

第三方出資是允許的,而且通常適用於爭議金額較高的案件;然而,在費用協議方面,第三方出資比較靈活。請注意,禁止將部分收益給予律師的收費協議。

當事人可取得保險以支付其法律費用嗎?

可以。大多數保險承保必要的費用,即律師費、法院費用、證人和專家相關費用,以及敗訴時的償付責任。

訴訟人可以提出團體訴訟嗎?如果可以,哪些規則適用於團體訴訟?

雖然 ACCP 沒有包含任何關於集體訴訟的規定,但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具有特定奧地利特色的集體訴訟」在法律上是允許的。ACCP 允许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的索赔。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合併訴訟(a) 法院對所有索賠都有管轄權;(b) 適用相同類型的程序;以及 (c) 標的物在事實和法律方面性質相同。另一種可能性是組織大宗索賠,並將其指派給一個機構,然後由該機構作為單一索賠人進行訴訟。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為何?

詳見上文「執行判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有哪些主要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

法規規定的主要司法外方法有仲裁、調解(主要用於家庭法事務)以及房屋或電信事務的調解委員會。

此外,各種專業團體(例如律師、公證人、醫生、土木工程師團體)也規定了有關其成員之間或成員與客戶之間爭議的解決機制。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哪些是主要的替代性爭議解決組織?

奧地利聯邦經濟商會的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AC'),是奧地利最相關的 (國際商業) 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程序的框架稱為「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和調解規則」(「維也納規則」)。

某些專業團體和商會提供自己的規則或管理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或兩者兼而有之。

訴訟人是否必須在訴訟過程中嘗試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ACCP 既未規定強制性和解,也未規定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仲裁。然而,法官在審判開始時非正式地鼓勵當事人探索和解方案或首先求助調解員的情況並不罕見。

目前是否有正在考慮的爭議解決法律法規改革提案?

VIAC旨在使其規則現代化和精簡,該規則於1975年首次頒布。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最近在 2013 年對規則進行了審查,簡化並增加了幾項規定。

規則的主要變更可總結如下:

加入第三方

仲裁庭有權應任何一方當事人或第三方當事人本身的請求,命令將第三方加入仲裁庭。仲裁庭有廣泛的裁量權,但必須聽取所有當事人(包括加入的當事人)的意見。允許對被合併的當事人提出反訴,這也導致該當事人有權參與仲裁庭的組成。

程序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程序可以合併。合併的決定由VIAC的執行委員會做出(在聽取當事人和仲裁庭成員的意見後)。

仲裁員的確認

所有仲裁員必須經由VIAC秘書長確認。

多方訴訟

如果一方(團體)未能就被確認為仲裁員的提名人達成一致,該失敗不會自動導致另一方的提名無效。

減免

新規則還處理法院將程序提交給仲裁庭的情況,從而已預見奧地利仲裁法的預期變化,即規定廢止程序可直接提交最高法院。

快速程序

經審查的規則還包含具體的快速審判規定。這些規定必須經過明確同意(選擇加入)。最終裁決必須在六個月內發回(除非延期)。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或亞洲,是否有任何有關爭議解決的特點需要強調?

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