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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賭博比較指南

專家指南: 7月 25, 2025


作者

Nikita Goriaev

對賭博的歷史和整體態度

不同類型的賭博在您的管轄區有多普遍?例如,目前的法律是否反映了:(a) 宗教或道德上對賭博的反對? (b) 同時尋求解決賭博的社會後果的放任態度?

(a) 宗教或道德上反對賭博?

賭博國家間條約》並未提及賭博的宗教或道德方面。

(b) 同時尋求解決賭博的社會後果的允許性方法?

德國的賭博法規正在經歷部分自由化和系統化的時期。這個過程的起點是

  • 德國 16 個州於 2021 年簽署《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以及
  • 在各州立法中進一步實施。

該條約第 6 節明確規定了所謂賭博的「社會概念」。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公共賭博遊戲的組織者和經紀人必須確保對未成年人和玩家的保護。這項義務旨在

  • 鼓勵玩家負責任地賭博;以及
  • 防止形成賭博癮。

公共賭博遊戲的主辦者和經紀人必須制定並實施社會概念,這些概念應概述

  • 為防止賭博對社會造成有害影響而採取的措施;以及
  • 對此類問題的補救措施。

這些社會概念必須至少包含以下資訊:

  • 在持牌人所在地執行社會觀念的代表任命;
  • 未成年人保護和身份檢查的實施情況,包括與自我封鎖清單的比較;
  • 結合戒毒科學發現的早期偵測;
  • 早期干預和相關資訊:
    • 區域戒毒輔導中心;以及
    • 其他提供者/獨立幫助服務;以及
  • 實施自我封鎖和第三方封鎖的封鎖程序。

(c) 將博彩業推廣為「出口」產業?儘管 2021 年部分開放,德國博彩業目前仍不能稱為「出口」產業。

法律與監管架構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有哪些法律和監管規定管制賭博?

州際賭博條約 (Interstate Treaty on Gambling) 於 2021 年成為德國賭博業的基本法規來源。值得注意的是,德國所有 16 個州均已實施該條約。例如,薩爾州通過《薩爾州實施德國賭博新規範州條約法案》(Saarland Act Implementing the StateTreaty on the New Regulation of Gambling in Germany)實施條款。

賭博行業也受到以下方面的監管

  • 刑法典的特定條文;
  • 民法第 762 至 763 條;
  • 有關競爭法問題的反不公平競爭法 (Law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 有關反洗錢問題的《反洗錢法》;以及
  • 有關賭博稅收的《賽馬博彩和彩票法》。

賭博州際條約》規範與賭博行業相關的大部分問題,包括

  • 取得執照的程序;
  • 賭博廣告
  • 賭博提供者的社會責任
  • 未成年人保護;IT 安全措施;
  • 資料保護;
  • 以及當局的監督權力。

哪些機構負責監管和執行適用的法律法規?他們擁有哪些權力?

德國賭博領域的領導機構是德國賭博聯合監督管理局 (GGL),成立於 2021 年,總部設在哈勒 (薩勒)。GGL 的主要目的是透過以下方式規範德國線上賭博市場:

  • 審查和批准跨境線上賭博產品;
  • 確保獲得許可的賭博提供商遵守規則,保護玩家免受賭博上癮和操縱;以及
  • 打擊非法賭博產品及其廣告。

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27e 條,GGL:

  • 監控賭博市場的發展和與賭博相關的研究;
  • 促進與賭博相關的科學研究,並可為此目的委託進行研究和提供專家意見;以及
  • 支持各州
    • 其賭博監管機構的合作;以及
    • 各州之間賭博監管機構的合作。

此外,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9 條,GGL 可以

  • 隨時要求出示審查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和證據,並在正常營業和工作時間內,為審查之目的進入舉辦或代理公共賭博的營業場所和物業;
  • 為以下目的設定要求
    • 公共賭博遊戲的組織、實施和中介以及相關廣告;以及
    • 社會概念的發展和實施;
  • 禁止組織、進行和經紀未經授權的機會遊戲及其廣告; - 禁止組織、進行和經紀未經授權的機會遊戲及其廣告。
    廣告;
  • 禁止參與支付交易者(尤其是信貸和金融服務機構)參與以下活動
    禁止參與支付交易者(尤其是信貸和金融服務機構)參與
    • 為未經授權的賭博支付款項;以及
    • 從未授權的賭博活動中付款;以及
  • 採取措施阻止這些賭博行為。

奧地利法院將依職審查第 406 條和第 407 條規定的要求;而第 408 條規定的拒絕理由通常會在對立方援引時進行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 16 個州均設有賭博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監管賭博行業的一般方法是什麼?

過去十年來,德國的博弈產業發生了重大變化。歐洲聯盟法院 (CJEU) 對 C-316/07 案件的判決是期待已久的改革的起始點之一。在此案中,歐盟法院表達了德國賭博壟斷在某些條件下可能不合理的立場。儘管 2016 年進行了數次立法變更,歐洲聯盟仍在 C-336/14 號案件中做出另一項判決,認為歐洲聯盟先前宣稱與歐盟法律相抵觸的德國賭博壟斷在實務上仍持續存在。因此,德國各州攜手改變不確定且零散的法規,並於 2021 年制定了《州際賭博條約》(Interstate Treaty on Gambling),這標誌著從嚴格且不確定的法規框架,轉變為更詳細、協調且自由的方式。

新的賭博法規允許各種線上賭博,例如

  • 虛擬老虎機;
  • 線上賭場;以及
  • 線上撲克。

此外,在 2021 年,德國市場對許多新類型的線上賭博和服務供應商開放。從嚴格壟斷到產業自由化的轉變,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就為博弈產業帶來了效益:根據博弈監管機構2022年的年度報告,博弈產業的複合年成長率較2021年大幅增加超過三分之一。然而,儘管部分開放,由於賭博的敏感性質及其對社會的影響,對牌照申請人和持有人仍有嚴格的要求。

最後,《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InterstateTreaty on Gambling 2021)第 1 條規定的德國賭博監管目標如下:

  • 防止賭博和博彩上癮的出現,並為有效控制上癮創造條件;
  • 保護未成年人和玩家免受犯罪和欺詐騙局的侵害;以及
  • 在組織和中介體育博彩時,防止對體育競賽完整性的威脅。

賭博的定義和範圍

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是如何定義「賭博」的?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中並沒有統一的「賭博」定義。然而,「賭博 」的基石定義包含在《2021 年賭博問題州際條約》第 3(1)條中,該條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存在機率遊戲:

  • 為獲得贏得機會而收取費用;且
  • 贏錢的決定完全或主要取決於機率。

如果決定獎金的結果,則遊戲被視為取決於機率,因此屬於賭博:

  • 不確定;且
  • 以未來發生的事情為基礎。

賭博立法中定義了哪些不同類型的活動,每種活動有哪些特定要求?請考慮(a) 投注(固定賠率/彩池和差價)/彩票投注
(c) 獎券/刮刮卡和 (d) 與金融產品的銜接(如相關)。

(a) 投注(固定賠率/彩池和差價)/彩票投注
根據《2021 年賭博互聯條約》第 3(1)條,「體育投注 」被定義為以下投注
以固定賠率投注

  • 體育賽事中的未來事件
  • 體育賽事的結果;或
  • 體育賽事的部分結果。

體育賽事 "是指人與人之間按照既定規則進行的體育競賽。

此外,《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將「馬匹投注」定義為在公開賽馬和其他公開的馬匹性能測試中進行的投注。重要的是,《2021年博彩業州際條約》第3(6)節將 「投注代理機構 」定義為體育博彩經營者(博彩經營者或中介機構)銷售組織中的銷售點。
專門代表投注經營者代理投注合約。

(b) 博弈(房間博弈和擂台博弈)

技巧遊戲和社交遊戲不在《2021年博彩業州際條約》的範圍內。目前,電子競技產業正大受歡迎。因此,對一般電子競技運動和電子競技賽事投注的監管已成為重要議題。然而,目前在德國的電子競賽投注監管中,這還是一個灰色地帶,因為《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對這個問題仍然保持沉默。

(c) 獎券/刮刮卡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在第 3(3)條中將「彩票」定義為一種機會遊戲,在這種遊戲中,大多數人都有機會贏得金錢,以換取按照特定計劃支付特定款項。如果贏得的不是金錢,而是物品或其他具有金錢價值的利益(彩票),則有關彩票的規定也將適用。在德國,賓果被歸類為彩票。

(d) 與金融產品的銜接 (若相關)

不適用

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在控制賭博方面有哪些主要機制和特點?違反規定對經營者和玩家有何後果?

德國管制賭博業的主要機制是對賭博服務提供者發牌。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4(1)條的規定,只有經過德國各州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組織或代理公共賭博活動。未經許可而組織或中介賭博活動(非法賭博)以及參與與非法賭博相關的付款均被禁止。

違反賭博規定可能導致

  • 根據《州際賭博條約》第 28a 條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02;
  • 因組織或分銷未經允許的賭博遊戲而受到刑事起訴;以及
  • 吊銷執照。

此外,德國賭博聯合監督機構針對非法賭博採取的官方措施可能包括

  • 啟動禁止程序,包括實施罰款或
    收款措施;
  • 提起行政違法訴訟
  • 向稅務局舉報可能的逃稅行為;
  • 報告可能的洗錢罪行;
  • 封鎖進入非法賭博網站的網路,也稱為「IP 封鎖」;以及
  • 禁止向金融服務提供商付款(所謂「付款封鎖」)。

管轄權問題

法院如何處理管轄權問題?如果在司法管轄區外的經營者向司法管轄區內的個人提供服務,這種賭博是否被視為在境外進行,不受當局控制?如果不是,則應根據哪些觸發因素來確定此類賭博受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控制?

由於馬爾他斯線上賭博提供商與德國玩家之間持續的法律衝突,德國的賭博業目前成為焦點。德國玩家向無照提供二級彩票的外國提供商索賠損失。問題在於馬耳他提供商在德國申請執照,但執照程序與歐盟法律相抵觸。馬爾他法院向歐盟法院 (CJEU) 發出初步裁決請求,基本問題是德國對彩票的壟斷和之前的禁令是否符合歐盟法律。

然而,歐盟法院尚未對此案(C-440/23)作出裁決;預計將於 2025 年 7 月公布總辯護人的意見。由於賭博產業的利害關係人、遊戲玩家、業者和律師都在等待 C-440/23 號案件的結果,聯邦法院決定就 I ZR 90/23 號案件發出另一項初步裁決請求。此案涉及的問題是:在運營商已申請德國許可證,但德國許可程序本身違反歐盟法律的情況下,缺乏德國相關當局規定的許可證的線上體育博彩提供商是否必須退還玩家的賭博損失。

此外,聯邦法院已下令暫緩另一案件 I ZR 53/23 的審理,直到歐盟法院對案件 C-440/23 做出判決。I ZR 53/24 案件也有類似的背景,涉及虛擬撲克遊戲的償付問題。

外國業者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執照的情況下,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遠端賭博服務?有執照的國內業者可以在海外提供服務嗎?

根據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4(1)條的一般規定,外國業者若未取得執照,不得在德國為客戶提供遠端賭博服務。由於《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頒布前的法律不確定且零散,因此從 2012 年到 2021 年間,幾家外國業者事實上在未取得德國執照的情況下為德國客戶提供賭博服務。這項爭議導致德國消費者與外國賭博業者之間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加,目前尚待一審、二審法院以及聯邦法院審理。

遠端與非遠端賭博

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賭博制度是否區分了遠程和非遠程賭博?如果有,如何定義?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明確規定了

  • 線上賭場遊戲
  • 線上撲克;以及
  • 虛擬拉霸機遊戲。

根據《2021 年博彩業州際條約》第 3(1a) 條:

  • 虛擬拉霸機遊戲 "定義為在互聯網上提供的地面拉霸機遊戲的複製品。
    在互聯網上提供;
  • 線上賭場遊戲 "的定義為莊家遊戲的虛擬複製品以及現場直播的地面莊家遊戲。
    線上賭場遊戲」是指虛擬複製的銀行遊戲,以及可選擇透過網際網路參與的地面銀行家遊戲的現場直播;以及
  • 線上撲克遊戲」的定義是任何沒有莊家的撲克遊戲,其中不同的自然人在虛擬的撲克遊戲中互相對戰。
    線上撲克 "定義為沒有莊家的撲克遊戲,其中不同的自然人在互聯網上的虛擬賭桌上對戰。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Interstate Treaty on Gambling 2021)對這些類型的賭博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關於虛擬吃角子老虎機,《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22a 條規定如下:

  • 虛擬機器遊戲,相當於傳統的檯面遊戲,在賭場組織的莊家
    尤其是輪盤、21點和百家樂。
  • 贏錢機會必須是隨機的,而且必須為每位玩家創造平等的機會。
    遊戲規則和獎金表必須易於獲取,並以玩家易於理解的方式說明。
    玩家容易理解的方式說明;
  • 投注和贏錢只能以歐元和美分為單位。兌換貨幣
    在遊戲前、遊戲中、遊戲後或因遊戲結果而將貨幣金額轉換成其他貨幣、點數或其他單位是不允許的。
    遊戲結果。
  • 一場遊戲必須平均持續至少五秒。
  • 每場遊戲的賭金不得超過一歐元。
  • 禁止同時玩一個以上的虛擬機器遊戲。
  • 賭場 「和 」賭場遊戲 "等詞語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虛擬拉霸機遊戲的組織和分銷或廣告中使用 「賭場 」和 「賭場遊戲 」等詞語。

關於線上撲克遊戲,《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22b 條規定,許可證持有者只能提供線上撲克遊戲的個別變體,前提是主管機關之前在其申請時允許了該變體。在獲得許可後,遊戲規則的重大變更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重要的是,只有自然人可以互相對戰。供應商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確保這一點。如果自然人使用以其名義自動進行遊戲的程式,則構成這些人非法賭博。

最後,線上賭場受聯邦州級監管。根據第 22c 條的規定,聯邦州可以簽發一個或最少數量的許可證,但不得超過普通賭場的許可證數量。

對於提供賭博的媒體(例如網路/行動電話)是否有任何限制?

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4(4)條的規定,在互聯網上進行公共賭博活動的許可證只能用於以下方面

  • 自行分配和代理彩票;
  • 組織、經紀和自行分配:
    • 體育博彩
    • 賽馬博彩;以及
  • 組織和自行分銷
    • 線上賭場遊戲;
    • 虛擬老虎機遊戲;以及
    • 線上撲克。

此外,禁止在網際網路上組織和代理公共賭博遊戲。因此,未持有德國執照而在網路上提供賭博服務的供應商即屬違法行為,無論該服務是否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 網站;
  • 手機應用程式;或
  • 電話。

此外,有幾項限制可能與賭博廣告有關。許可證必須明確規定有關公共賭博廣告設計的內容和附屬規定。這尤其包括在電視和網際網路上的廣告,包括類似電視的電信媒體和視訊分享服務,以及強制性通知。完全禁止透過電信設備進行廣告宣傳。此外,禁止將廣播和電信媒體中的體育賽事轉播與體育博彩的組織或中介活動相聯繫。

許可

有哪些類型的許可證?請考慮(a) 經營者;(b) 活動(如相關);(c) 場所;(d) 主要人員(如相關)和 (e) 設備(如相關)。

(a) 經營者和活動

考慮到德國市場上有多種賭博產品,許可證的類型和數量是根據特定的賭博產品而定的。所有獲得賭博許可證的提供商都可以在德國賭博聯合監督管理局(GGL)的「白名單」上找到,該名單公佈在其網站上(www.gluecksspiel-behoerde.de/de/fuerspielende/ uebersicht-erlaubter-anbieter-whitelist),並會不斷更新。舉例來說,截至 2025 年 5 月 6 日,已簽發的許可證如下:

  • 體育博彩:29
  • 虛擬老虎機遊戲:37
  • 線上撲克5
  • 線上賭馬5
  • 商業博弈經紀:13
  • 社會彩票:9
  • 國家級彩票:1
  • 國家級彩票的彩票收藏者:39
  • Deutscher Lotto und Totoblock(國有彩票公司)的國有彩票:16
  • 賭場中的賭場遊戲:21
  • 線上賭場遊戲:5
  • 儲蓄彩票:28

企業對企業(business-to-business)領有許可證的業務並無要求。

(b) 活動(如相關)

不相關

(c) 處所

不相關

(d) 主要個人(如相關)。

不相關

(e) 設備(如相關)

不相關

哪些機構授予並監督此類許可證?

負責簽發許可證的兩類機構是

  • GGL ;以及
  • 16 個聯邦州的地方政府。

例如

  • 陸上賭場和線上賭場的許可證由地方州政府簽發;以及
  • 社會彩票、線上撲克、虛擬拉霸機、體育博彩和賽馬博彩的許可證由 GGL 頒發。

這些許可證有哪些主要特點(例如,期限/續期/總數量限制/控制權變更)?

對於體育博彩、線上撲克或虛擬拉霸機遊戲的組織,主管機關將簽發在所有聯邦州有效的書面許可證。首次向申請人簽發許可證時,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或七年。在合理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指定較短的期限。

取得許可證的實質要求是什麼(例如,在該司法管轄區成立公司/實體存在/資本?)

取得體育博彩、線上撲克和虛擬角子機遊戲執照的要求在《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4 節中有所表述。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簽發許可證

  • 完全公開所有權結構;
  • 申請人及其指定的負責人
    • 具有組織公共賭博遊戲所需的可靠性和專業知識;
    • 保證活動以參加者和發證機構都能理解的方式適當地進行; - 保證活動以參加者和發證機構都能理解的方式適當地進行。
      參與者和發證機構;
  • 證明舉辦公眾機率遊戲所需資金的合法來源
    證明;
  • 申請人本身、與申請人有關聯的企業或申請人的控制人均未組織或中介未經許可的活動。
    申請人本身、與申請人有關聯的企業或與申請人有控制關聯的人都不組織或中介未經許可的機 會遊戲;
  • 申請人
    • 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持續的商業活動;且
    • 保證其商業行為無懈可擊;
  • 已準備好必要的保證金,並已簽訂進一步保護玩家所需的保險單;且
  • 申請人在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協議》締約國設有註冊辦事處(如果申請人在德國沒有註冊辦事處,則必須通知主管當局其在德國的授權接收人和代表)。

各聯邦州對賭場和線上賭場取得許可證的要求不同。但是,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聯邦各州的賭場數量是有限制的,以便實現賭博規管的主要目標,例如

  • 防止沉迷賭博;
  • 防止未經授權的賭博在黑市上蔓延;以及
  • 確保對未成年人和玩家的保護。

截至 2025 年 5 月,德國共有 21 家陸上賭場提供商和 5 家線上賭場提供商。

取得許可證有哪些正式的文件要求?

許可證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它必須包含德語的所有細節、資訊、證據和文件。體育博彩、線上撲克和虛擬拉霸遊戲的許可申請必須包含

  • 直接和間接股東的說明,以及申請人及其附屬公司的資本和投票權(符合《股份公司法》的定義);
  • 為確保公共安全與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特別是資訊科技與資料安全(安全概念)所採取措施的說明;
  • 社會概念,包括確保排除未成年人和停賽球員的措施;
  • 考慮到稅務義務(經濟效益概念),提出經濟效益;
  • 接受安全、社會和經濟概念審查費用的聲明;
  • 申請人承諾不自行或透過關聯公司組織或代理未經授權賭博的聲明;以及
  • 申請人聲明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訊都是完整的。

每個聯邦州對於獲得賭場和線上賭場許可證的文件要求有所不同。

取得許可證的典型時間表是什麼?

在《2021年賭博州際條約》或聯邦各州的立法中,並沒有統一的取得執照的時間表。

獲得執照的典型時間表是什麼?

起初,申請人應提供無限制、可直接強制執行的銀行擔保形式的保證金,該銀行擔保由註冊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的信貸機構出具,以保證玩家的賠付要求和州政府的支付要求。擔保金額應達 500 萬歐元。頒發許可證的主管機關可將其提高至預期平均每月營業額的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 5,000 萬歐元。

此外,《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9a(4)條明確規定了組織賭博許可證的費用結構。這取決於許可證持有人獲批准或預期的博彩或投注額的數量。舉例來說,如果批准或預期的博彩或投注額在四千萬歐元至六千五百萬歐元之間,超過四千萬歐元的博彩或投注額將收取八萬歐元加上0.16%的費用。最高費用為 185,000 歐元,加上超過 1.3 億歐元的賭金或投注額的 0.06%。

持續合規

經營者在許可證下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和權利取決於

  • 牌照類型;以及
  • 經營者提供的賭博產品。

但是,可以強調以下持牌人的一般義務:

  • 通知當局有關股東架構的變更;
  • 遵守廣告義務;
  • 保護未成年人和玩家;
  • 識別被禁止的玩家並防止其參與;
  • 遵守反洗錢義務;以及
  • 遵守資料保護義務。

此外,線上賭場遊戲、線上撲克和虛擬拉霸機遊戲的經營者,以及網際網路上體育博彩的組織者和經紀人,都必須遵守嚴格的監管者義務。特別是,他們必須自費建立並維護一個基於科學發現的自動化系統,該系統利用演算法及早發現玩家的賭博癮。

許可證可以轉讓嗎?如果可以,如何轉讓?有哪些限制條件?

一般而言,已簽發的許可證不可轉讓。但是,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4c 條,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經主管機關同意,許可證可以轉讓或授予第三方。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有哪些規定和限制適用於不同類型的賭博設施?

在網路賭博領域,《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6c 條規定設立跨提供商存款限額,每月不得超過 1,000 歐元。所謂的 LUGAS(跨國賭博監管系統)資料庫就是為了監控此限額的遵守情況而建立的。所有賭博業者都應連線至此資料及提交相關資料。

此外,網際網路上的公共賭博遊戲必須使用「.de」網域名稱。持牌人網站的首頁必須在清楚可見的地方說明

  • 未滿 18 歲者不得參與機率遊戲;且
  • 持牌人擁有主管賭博監管機構的許可證,並受其監管。

虛擬拉霸機遊戲受到多項限制。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6c 條的規定,虛擬拉霸機遊戲只能在遊戲開始之前開始:

  • 虛擬拉霸機遊戲只能在玩家做出相應聲明後才能開始,且該聲明只能在前一個遊戲結束後做出;且
  • 遊戲必須平均持續至少五秒。

此外,每場遊戲的賭金不得超過 1 歐元。

聯邦各州對陸上賭場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通常會對以下方面施加限制,例如

  • 工作時間
  • 機器數量;以及
  • 與不同設施的距離。

懲罰與制裁

對於違反賭博法的行為,當局有哪些懲罰和制裁措施?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28a 節包含了與賭博相關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完整清單(超過 50 種不同的違法行為)。下表為其中幾項重點。

違反賭博法罰則
無許可證而組織或代理賭博遊戲。最高 500,000 歐元
參與未經批准的賭博付款。最高罰金 500,000 歐元
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最高罰金500,000歐元
為體育賽事的體育博彩做廣告,並直播此體育賽事的中期結果。最高500,000歐元
不遵守實施社會觀念的義務。最高可達500,000歐元
允許平行比賽。最高可達 500,000 歐元
允許玩家參與遊戲,但未設定適用於所有提供者的存款上限。最高可達 500,000 歐元
未向當局傳送所需資料。最高可達 500,000 歐元
未能通過檢查官方身份證明文件或類似的身份檢查來識別願意參與遊戲的人。最高可達 500,000 歐元
缺乏遊戲規則和獎金表,而這些規則和獎金表的結構應讓玩家易於理解。最高可達 500,000 歐元

除上述罰金外,當局還可下令沒收賭博機。

有關賭博產業制裁的核心問題之一,是德國賭博聯合監督管理局 (GGL) 對賭博網站的 IP 封鎖。在最近的基石案件 8 C 3.24 中,聯邦行政法院在電信服務供應商與 GGL 的爭議中維持了 Koblenz 行政法院和 Rhineland-Palatinate 高等行政法院的立場。在 2022 年,GGL 命令電信服務供應商 (該供應商並無自行營運網路基礎建設) 封鎖數個馬爾他賭博網站的存取,這些網站先前曾是禁止令的對象。網絡供應商對 GGL 的命令提出異議,聲稱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不被視為有責任;且
  • 該命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聯邦行政法院在裁決中依循 Rhineland-Palatinate 高等行政法院的意見,認為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9 (1) 條不能適用於網路服務供應商 (存取供應商)。

GGL 在新聞稿中承認此判決,但表示此判決對目前在網路封鎖領域打擊非法賭博的措施並無直接影響。目前,GGL 並未針對存取服務供應商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相反,針對主機供應商的措施則特別加強。

最後,根據《刑法》第 284 條,禁止無照組織和推廣賭博,否則將處以監禁或罰款的威脅。參與非法賭博也在禁止之列。

賭博的廣告和行銷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對實體和遠程賭博的廣告和行銷有哪些要求和限制?這些規定和限制是否因活動的類型或地點,或進行活動的媒介而有所不同?

賭博廣告的詳細規範在《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5 節中有概述。一般而言,許可證持有人可以

  • 宣傳和贊助允許的機率遊戲;以及
  • 讓第三方參與廣告活動。

但是,許可證持有者應遵守以下限制:

  • 禁止通過電信設備進行廣告宣傳。
  • 廣告不得針對未成年人或相對脆弱的目標群體。
  • 每天早上 6:00 到晚上 9:00 之間,禁止虛擬拉霸機遊戲、線上撲克和線上賭場遊戲的廣告。
  • 和線上賭場遊戲的廣告。
  • 禁止為未經授權的賭博提供廣告和贊助。

消費者保護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哪些社會責任義務適用於陸上和遠程賭博經營者?這些義務是否因活動的類型或地點,或進行活動的媒介而有所不同?

鑒於賭博的固有危險性和對公眾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潛在可能性,根據《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消費者保護被確定為賭博監管的核心目標。

為了說明這一點,第 6 節引入了賭博的社會概念,以

  • 確保對未成年人和玩家的保護;
  • 鼓勵玩家負責任地賭博;以及
  • 防止沉迷賭博。

許可證持有者必須通過以下方式實施社會觀念:

  • 在持牌人的場所現場任命社會觀念的代表;
  • 在企業內部溝通中考慮賭博沉迷問題、
    廣告和贊助
  • 定期對賭博設施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 實施保護未成年人和身份檢查的措施;
  • 結合成癮科學的研究成果,及早發現賭博成癮問題;以及
  • 實施自我封鎖和第三方封鎖的程序。

此外,根據第 8 條,為了保護玩家避免沉迷賭博,建立了一個涵蓋所有賭博形式的中央封鎖系統,稱為 OASIS。所有賭博提供者都必須加入玩家封鎖系統,以保護玩家免於沉迷賭博。

賭博遊戲的組織者和經紀人必須封鎖以下人士

  • 應其本人要求(自我封鎖);或
  • 基於第三方的報告,其中列出了玩家有可能沉迷賭博或負債過多的事實跡象(自我封鎖)。
    或負債過多(第三方封鎖)。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還有哪些一般消費者保護規定與博彩業者相關?

詳見問題「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哪些社會責任義務適用於陸上和遠程賭博經營者?這些義務是否因活動的類型或地點,或進行活動的媒介而有所不同?

金融犯罪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賭博制度如何與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收益立法相銜接?

賭博業者(不包括賭博機的經營者、經營攤牌業務的俱樂部、未在網際網路舉辦的彩票以及社會彩票)應該嚴格遵守《反洗錢法》的要求。例如,賭博業者應運作資料處理系統,使其能夠鑑別出可疑或不尋常的業務關係和個人交易,因為這些關係和交易都有公開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方法資訊或企業經驗。

賭博業者必須以原則、程序和控制的形式,實施適當的業務和客戶導向內部保障措施,以管理和降低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具體而言,內部保障措施包括

  • 制定與客戶盡職審查相關的內部原則、程序和控制措施
    盡職審查;
  • 委任一名洗錢舉報人員和一名副手;
  • 制定和更新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濫用新產品和技術進行洗錢活動。
    制定和更新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濫用新產品和技術進行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以及
  • 對員工進行以下方面的培訓
    • 洗錢和恐怖融資的類型和現行方法;以及
    • 與此相關的規定和義務,包括資料保護規則。

此外,賭博經營者必須運行資料處理系統,使其能夠根據公開資訊或企業對洗錢和恐怖融資方法的經驗,識別賭博業務中和通過賭博帳戶進行的可疑或異常業務關係和個人交易。

非賭博活動/社交賭博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有哪些特定活動(如有)不受賭博制度管轄(例如,有獎競賽/抽獎/免費抽獎/電子競技)?

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對有獎競賽/抽獎/免費抽獎/電子運動沒有明文規定。這些活動目前不在條約範圍內。

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如何定義「社交賭博」,以及如何監管(如果有)?

德國法律對所謂的「社交賭博」並無法律定義。

爭議和法律可執行性

賭博合約是否可依法執行?

民法典》第 762 條明確規定:

遊戲或賭注不產生義務。因遊戲或賭注而支付的款項不能收回,因為不存在義務。這些規定也適用於輸方為履行賭博或投注債務而對贏方承擔義務的協議,特別是債務承認。

因此,在德國民法中,賭博合同是無效的。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內,賭博爭議通常由哪些法院審理?此類爭議通常涉及哪些問題?

一般而言,賭博爭端會在行政法庭解決。2021 年賭博州際條約》第 33 條規定,在司法程序中,向聯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的理由也可以是有爭議的判決是基於違反本條約的規定。

最近是否有值得注意的案例?

歐盟法院案件 C-440/23 的初步裁決程序結果對於德國賭博領域的未來將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並將對其他幾個與德國消費者向外國線上賭博供應商索賠相關的案件產生影響(詳見上文問題「監管機構在規管賭博領域時的一般做法是什麼」的答案)。

趨勢與預測

您如何描述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目前的賭博格局和流行趨勢?是否預期未來 12 個月會有任何新發展,包括任何立法改革提案?

人們期待已久的賭博規管根本性改革的結果,現在才逐漸顯現出來。不過,很明顯的是,由於外國賭博業者(主要是馬爾他人)進入德國市場並獲得正式許可,自 2021 年以來,資金流量和賭博市場規模都顯著增加。

目前,德國賭博聯合監督局 (GGL) 在監管方面發揮著領導作用,該局也可能就賭博監管提出進一步的修訂建議。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各州的賭博監管機構將與 GGL 合作評估《州際賭博條約》的影響。報告必須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之後每五年提交一次。因此,2021 年改革的中期結果以及進一步的實質改革應可望於 2026-2027 年前完成。

提示和陷阱

對於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內的博彩業者,您有哪些好的建議,以及您會強調哪些潛在的症結點?

外國賭博業者應當記住,儘管部分開放,德國對於賭博業的監管仍然很嚴格。博彩業者(尤其是線上
經營者)應該了解一般執照要求,以及禁止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提供賭博服務的規定。此外,外國賭博業者應注意聯邦法院和歐盟法院在此領域不斷發展的判例法,尤其是關於向德國公民償還損害賠償的判例法。

 

本文內容旨在提供相關主題的一般指南。有關您的具體情況,應尋求專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