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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爭議解決 2025

專家指南: 8月 07, 2025


作者

Nikita Goriaev

訴訟

法院制度

民事法院體系的結構為何?

普通法院管理德國的民事訴訟程序。所有的普通法院都是州級法院。作為最高法院的聯邦法院 (BGH) 是這一一般規則的例外。法院憲法 (GVG) 規範普通法院的工作。各州的組織結構差異不大:有地方法院、區域法院和高等區域法院。然而,在巴伐利亞州,還有巴伐利亞最高地區法院,該法院在 2006 年解散後於 2018 年重新成立。在民事案件中,重新成立的巴伐利亞最高地區法院有權裁定法律論點上訴和越級上訴,以及在其他州屬於高等地區法院管轄的案件。

目前,德國有

  • 600 多個地方法院對金額小於或等於 5,000 歐元的小額訴訟有管轄權。根據 GVG 第 23 節的規定,地方法院對於因住宅財產的租賃或關於此類租賃的存在而產生的民事索賠、有關野生動物損害的糾紛,以及因人壽年金、人壽儲蓄或與土地擁有權轉移相關的房產度假合同而產生的索賠均有管轄權。地方法院的訴訟由獨任法官進行;
  • 116 個區域法院(2024 年柏林區域法院分為兩個獨立法院後),對所有未分配給地方法院的民事糾紛具有管轄權。例如,如果爭議金額超過 5,000 歐元。此外,區域法院對下列事項擁有專屬管轄權,不論其價值為何:根據公務員法向財政機關提出的索賠;針對法官和公務員僭越職權提出的索賠;根據虛假、誤導或遺漏的公開資本市場資訊提出的索賠;與客戶訂單權利相關的糾紛;以及根據《企業穩定與重組法》提出的索賠。地區法院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也有上訴管轄權。如果程序法未規定由法官單獨審理,則地區法院的民事法庭由包括主審法官在內的三位成員組成;
  • 24 個地區高等法院,對仲裁程序 (《民事訴訟法》(ZPO) 第 1062 條) 引起的爭議以及與資本市場法相關的爭議具有管轄權。地區高等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也有審理和裁決不服地方法院裁定的上訴的管轄權,這些上訴涉及家庭法院裁定的事項以及不服地區法院裁定的上訴。
  • 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設於卡爾斯魯厄(Karlsruhe)。在民法案件中,聯邦法院有權審理和裁決以下法律補救措施:僅針對法律觀點的上訴、僅針對法律觀點的即時上訴(代替針對事實和法律的上訴)、僅針對法律觀點的申訴以及僅針對法律觀點的即時申訴(代替申訴)。聯邦法院的合議庭由包括主審法官在內的五名成員組成,負責作出裁決。

此外,地區高等法院還設有特定的民事法庭,專門處理不同的主題事項,如銀行和金融交易、保單關係、破產、媒體以及建築和工程合約。在聯邦法院中,民事案件也會根據法律領域在專案組之間進行分配,例如公司法、保險合同法、不動產法、侵權法、產品責任、醫療責任、建築和建築法、商品銷售法、房東和租賃法、破產法、專利法等。

2024 年,德國國會通過《加強德國作為司法管轄地法案》,該法案將於 2025 年 4 月 1 日生效。新法允許德國聯邦各州在地區高等法院內以商事法院和商事分庭的形式設立商事專門法院。如果民事爭議金額至少達到 500,000 歐元,爭議當事人可同意在此類商業法院的管轄下解決問題。此類法院和商事法庭的主要特點之一是訴訟程序應使用英語。

德國已在區域法院層級設立了數個國際商事分庭:

  • 法蘭克福地區法院的國際商事糾紛分庭;
  • 漢堡地區法院的國際商事爭議分庭;
  • 斯圖加特商事法院(斯圖加特區域法院分院);以及
  • 曼海姆商事法院(曼海姆區域法院分院)。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法官與陪審團

法官和陪審團在民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根據德國司法法案DRiG,任何人在大學完成法律課程後,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並完成隨後一段時間的預備訓練,即可取得擔任司法職位的資格;第一次國家考試包括涵蓋專業領域的大學考試和涵蓋必修科目的國家考試。

法官控制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例如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36 條,法官應宣布開庭並指導庭审過程。法官應授予發言權,並可拒絕不遵守其命令的人發言;
  • 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286條,法院應根據其自由裁量權和信念,並考慮整個聽證會的內容和取證的結果,決定對事實的指控是真還是假。該判決書列出了法官定罪的理由;
  • 依據 ZPO 第 278a 條,法院可建議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其他替代性衝突解決程序;且
  • 根據 ZPO 第 2 冊第 7 章,法院可以詢問證人。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時效問題

提出民事索賠的時效為何?

德國法律中時效的適用是實體法的問題。根據《德國民法典》(BGB) 第 195 條所表述的一般規則,標準時效期限為三年。

然而,對於土地所有權的移轉,以及土地地塊權利的設定、移轉或取消,或對於此類權利標的物的變更以及對價權利的要求,在 10 年之後就失去了法定時效。

此外,有幾種類型的索賠有 30 年的時效期。這些包括基於蓄意傷害生命的損害索賠、已經最終確定且具有約束力的索賠、根據可強制執行的和解或可強制執行的文件提出的索賠、在破產程序中被承認後成為可強制執行的索賠等。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正就索賠或引起索賠的情況進行談判,直到一方拒絕繼續談判為止,則時效期可能會暫停。在暫停期間結束後的最早三個月內,索賠即受時效限制。因 BGB 第 204 節提及的法律程序,時效期間可能會暫停。當事人可同意延長時效期,但延長不得超過30年。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訴訟前行為

當事人是否有任何訴訟前的考量?

德國法律不要求審前揭露資訊或證據。儘管如此,當事人可以在啟動訴訟程序前商定訴前步驟,例如調停或和解,並在合約中以多層爭議解決條款的形式實施。一般而言,原告在提出訴訟前,應先與被告聯絡;否則,依 ZPO 第 93 條規定,若被告未提出訴訟開始之事由,原告應承擔被告立即承認之訴訟費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開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如何開始?如何以及何時通知訴訟當事人訴訟開始?法院是否有能力處理其案件量?法院是否對開始訴訟或發出索賠要求收取費用?

向法院提交索賠聲明書即可啟動法律訴訟程序。索賠聲明書必須包括指定當事人和法院、有關事項的確實資訊、提出索賠的理由以及精確指定的請願書。此外,索賠聲明應提供先前嘗試進行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如有)的資訊,並應說明是否存在任何阻止進行此類程序的原因。申訴書應說明是否有任何理由妨礙法官單獨審理案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律師和公共機關有義務完全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陳述書,除非根據 ZPO 第 130d 條因技術原因而無法這樣做。

同時,申訴人在提交申訴書時,必須依照德國法院費用法的規定支付法院費用。

至於在歐盟境內的文件送達,將適用關於在成員國內送達民事或商業事宜的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法規 (EU) 2020/1784。至於向非歐盟國家的當事人送達文件,可適用 1954 年 3 月 1 日的《海牙民事訴訟程序公約》、1965 年 11 月 15 日的《海牙送達公約》或德國已批准的其中一項雙邊條約的規定。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時間表

民事索賠的典型程序和時間表是什麼?

ZPO 下的民事訴訟程序沒有統一的時間表。每個案件的時間長短取決於待決問題、複雜性和爭議金額。儘管如此,法院應迅速解決爭議,避免不必要的延遲。

ZPO 的某些条款包括强制性时间表:

  • 根據 ZPO 第 274 (3) 條,從送達索賠聲明書到開庭日期(出庭時間)至少要過兩個星期。如果文件應在國外送達,則由主審法官在安排聽訊日期時決定出庭時間。
  • 根據 ZPO 第 277 (3) 條,提交書面辯護陳述的期限應至少為兩週。法院可酌情延長期限。
  • 根據 ZPO 第 315 (2) 條,在宣布終止法院訴訟程序的聽證會上宣佈的裁決,應在自裁決宣佈之日起計算的三周期限屆滿之前,作為一份措辭完整的文件轉交法院登記處。

一般而言,法官在開啟口頭聆訊時,會概述當事人的陳詞,並與當事人討論友好解決爭議的可能性。若友好解決無果,法官將主要針對案件的關鍵事項進行法庭審理。如果無需探討新的證據和問題,法官將作出判決。判決應在宣布終止法院訴訟程序的聽證會上宣佈,或在立即安排的聽證會上宣佈。只有在因爭議的範圍或複雜性而有嚴重理由的情況下,判決才可能在最後一次聽證會後的三週之後宣佈。

區域法院一審民事訴訟的平均時間約為 13 個月。相比之下,地区法院二审民事诉讼的平均时间约为 22 个月,而地区高级法院二审民事诉讼的平均时间则长达 27 个月。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質疑法院的管轄權

當事人可以挑戰法院的管轄權嗎?如果可以,當事人可以如何做?當事人可否申請反訴令?

假定法院無權審理爭議的當事人,應在就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陳詞之前,盡快就法院無權審理提出異議。或者,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這樣的反對,則法院的管轄權將被推定為答辯人在就案件的是非曲直進行的口頭辯論中出庭,但沒有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法》第39條就法院沒有管轄權提出反對。

此外,如果法院發現另一法院有權主持爭議,則最初提起訴訟的法院會在原告提出相應申請後,宣佈該法院無權主持爭議,並將法律爭議移交給有權主持爭議的法院。

從歷史上來看,在德國取得反訴禁制令是相當不可能的。儘管如此,數年前,所謂的反訴訟禁制令已由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 (OLG München) 在 2019 年 12 月 12 日第 6 U 5042/19 號判決中予以確認,以阻止當事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追訴反訴訟禁制令的任何行動。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案件管理

當事人可以控制程序和時間表嗎?他們可以延長時間限制嗎?

根據德國法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沒有控制和設定程序規則和時間表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如有必要,當事人可以要求延長提交文件的期限和延遲聽證會。一般而言,法院會批准這樣的延期或延遲,但很少,不會超過一次。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證據 - 文件

是否有義務在審訊前保存文件和其他證據?當事人是否必須分享相關文件(包括對其案件無益的文件)?

根據一般規則,每一方都必須提出證據,以支持其對爭議的立場。但是,法院可指示其中一方或第三方出示其所持有且其中一方已提及的記錄或文件以及任何其他材料。法院可就此設定最後期限,並可指示該等文件或記錄在法院登記處保留一段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142 節決定的期間。同樣地,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143 條指示爭議當事人出示其所擁有的檔案,只要該等檔案包含與法院就此事進行的聽證及裁決有關的文件。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3日

證據 - 特權

是否有任何文件享有特權?內部律師(無論是本地律師或外國律師)的建議是否也享有特權?

由於沒有提供文件的義務,文件特權在德國法律中並不存在。然而,根據 ZPO 第 383 (1) 條,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可以拒絕以證人身份就其客戶的機密資訊提供證據。這種證詞特權也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的內部律師。取得德國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在特權問題上獲得認可。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證據 - 審前

當事人是否在審判前交換證人和專家的書面證據?

不可以。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3日

證據 - 審訊

如何在審訊中提供證據?證人和專家是否提供口頭證據?

證據應在審理案件的法庭上提出。一般而言,法院會透過法院命令設定一個期限,讓當事人在此期限內提出證據。當期限已過而未成功時,只有在法院酌情決定使用此類證據不會延遲訴訟程序時,方可使用證據。提供證據的方式有幾種:專家、記錄和文件、訊問當事人、證人和目視檢查。

為了接受證據,法院一般會評估這方面的某些問題:

  • 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證據證明;
  • 證據與特定爭議的相關性;
  • 可透過證據證明的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及
  • 有充分確定性的證據必要性(德國法院傾向於禁止「捕風捉影」)。

一般而言,證人應接受口頭詢問。由聽證人提供證據時,應點出證人姓名,並指定訊問證人的相關事實。法官主持對證人的詢問。證人提供證據之規則,應比照適用於專家提供之證據。審理案件的法院應選擇所涉及的專家並確定其數目。法院可僅指定一名專家。法院可指定其他專家取代第一位專家。在大多數情況下,專家將準備一份書面報告,法院應為專家設定一個期限,讓其在期限內提交其簽署的報告。專家應根據《司法薪酬與補償法》獲得報酬。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臨時補救

有哪些臨時補救措施?

根據 ZPO 的規定,有兩種主要的臨時補救方式可供選擇:要求扣押和初步禁令。

扣押

扣押是一種補救方法,以確保強制執行動產或不動產的金錢請求或可能演變為金錢請求的請求。如果沒有判決前扣押令狀,判決的執行將會受挫或變得更加困難,則扣押是一種可用的補救方法。扣押請求的決定,如果是以口頭聆訊方式處理,則應以最終判決書送達,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則以法院命令送達。答辯人可針對指示扣押的法院命令提出異議。在其反對書中,提出反對的一方必須證明應撤銷扣押的理由。法院將依職安排聽證會進行口頭爭辯。提出反對不會暫停扣押的執行。

初步禁令

與此同時,鑒於改變現狀可能會阻礙當事人所享有權利的實現,或使其實現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就訴訟標的發出初步禁令是一種可用的補救方法。禁制令可包括暫時剝奪財產(查封),也可包括要求對方採取行動或禁止對方採取行動,尤其是禁止對方出售、抵押或質押一塊不動產、一條註冊船舶或一條建造中的船舶。法院應自行決定需要哪些命令才能達到預期目的。

此外,在歐盟成員國內,當事人可根據 2014 年 5 月 15 日的法規 (EU) 655/2014 使用歐洲帳戶保全令作為臨時補救措施,凍結債務人在另一歐盟成員國的銀行帳戶中的資金。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補救措施

有哪些實質救濟?

德國法律提供下列類型的實體救濟:

  • 要求具體履行義務;
  • 要求損害賠償;
  • 請求不當得利;
  • 復原索賠;以及
  • 撤銷契約等。

德國法律不承認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概念。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和解

是否有任何規範和解程序的規則?當事人可否將和解討論內容對法院保密?

作為起點,依據 ZPO 第 278 條,在訴訟的所有情況下,法院應採取行動,以友好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爭議。為達到此目的,聆訊之前應先進行調解聆訊,除非已努力在其他爭議解決實體前達成協議,或調解聆訊顯然沒有任何成功的前景。在調解聽證會中,法院應與當事人討論當時的情況和事實,以及爭議迄今的狀況,不受限制地評估所有情況,並在必要時提出問題。

當事人亦可向法院提出書面建議,以解決問題。法院應制定相應的命令,表明已達成和解。

此外,法院可建議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若當事人決定進行調解或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則法院應下令中止訴訟程序。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強制執行

有哪些執行方式?

根據 ZPO 執行判決有不同的要求。首先,強制執行可以根據已經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判決,或已被宣布為臨時可執行的判決進行。執行金錢判決需要依據 ZPO 第 724 條取得可執行性證明。

法院指定的執行官(執達官)應確保迅速、充分且符合成本效益地收回金錢索償。此外,宣告性判決不能根據 ZPO 強制執行。

如果債權人想要強制執行涉及動產的債務,執達官可以扣押並變賣債務人的動產,並將款項轉給債權人。與此同時,針對不動產(如房地產)的強制執行,則可透過為債權申請債務擔保貸款、強制拍賣及接管等方式來實施。第一步是向債務人財產所在的土地註冊處申請強制抵押,以債權人的名義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在強制擔保抵押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之後,債權人可以援引強制出售的情況。此外,當強制執行行動沒有任何結果時,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啟動破產程序。

一般而言,德國的強制執行程序會迅速進行,而且強制執行的費用並不昂貴。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公開開庭

法庭聆訊是否公開進行?法院文件是否公開?是否存在可以不公開進行聽證會的情況?是否有機制保存作為法院程序一部分而披露的文件?

德國的法院審理公開進行。根據《法院憲法》第 169 節,審判法院的聽證會,包括宣判和裁定,均應公開。擬公開呈現或出版其內容的錄音、電視或廣播錄影應不予受理。為報界、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報導之人士,可經法院授權,將音訊傳輸至工作區。為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或為確保訴訟程序之正當進行,可禁止音訊傳輸。

儘管如此,有關家事和非爭訟事項的訴訟、討論和聽證不得公開。法院可以公開,但不得違反參與者的意願。

此外,根據《商業機密保護法》第 19 節規定,法院為了保護商業機密,可以限制一定數量的可靠人士全部或部分查閱當事人或第三方提交或呈交的可能包含商業機密的文件,或可能披露商業機密的聽證會,以及聽證會的錄音或會議記錄。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費用

法院是否有權命令支付訟費?在訴訟開始前和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是否可以採取任何步驟來保護其在訟費上的立場?

德國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兩種費用:法院費用和律師費。法院費用由德國法院費用法 (Court Costs Act) 規定,律師費用則由律師報酬法 (Lawyers' Remuneration Act, RVG) 規定。

德國法律採用「費用跟隨事件」原則,即敗訴一方必須支付訴訟費用。在雙方各勝訴一部分的情況下,訴訟費用將按比例分擔。如果對方索賠的金額相對較小,或僅導致了稍高的費用,則法院可能會要求其中一方支付全部訴訟費用。此外,上訴失敗的費用應由提出上訴的一方支付。

一般而言,來自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原告,不應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除非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法院將在申訴人居住在歐盟成員國或 EEA 國家以外的案件中,發出訴訟費用的擔保命令。法院應自行評估擔保金額。在此情況下,不應考慮被申請人提出反訴時所產生的費用。最後,法院應決定提供擔保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內未提供擔保,法院可以撤銷訴訟。

例如,在 2021 年 3 月 1 日的第 X ZR 54/19 號決定中,BGH 表明了立場,即在英國脫歐後的爭議中,英國索賠人也應根據 ZPO 第 110 節在德國訴訟中提供費用擔保。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資金安排

當事人是否可以使用「不勝訴、不收費」協議,或律師與其客戶之間其他類型的或然或有條件收費安排?當事人是否可以使用第三方資金提起訴訟?如果可以,第三方是否可以分享任何索賠收益?訴訟一方可否與第三方分擔風險?

在德國,一般禁止收取或然費。儘管如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6年指出,禁止收取或然費與專業自由不符,因此違反憲法。為了回應這項裁決,《德國律師法》(BRAO)第 49 (2) 條被修訂,並聲明除非 RVG 另有規定,否則不允許訂立基於案件結果或律師的成功而支付報酬或其金額的協議,或基於律師獲支付部分收回金額(或然酬金)的協議。

反過來,根據《律師報酬法》第 4a 條,quota litis(一種協議,當一方的索賠具有追討挑戰性時,與另一方達成協議,付出部分金額以獲得其服務,從而追討其餘金額)僅可在以下情況下達成協議:涉及的最高金錢索賠金額為 2,000 歐元;提供庭外收款服務;或當事人經合理考慮後,若無 quota litis 協議,將不會在特定案件中提起法律訴訟。

此外,在 2021 年 8 月,所謂的「德國法律科技法」(German Legal Tech Act)(在法律服務市場促進以消費者為導向的要約法)獲得 Bundestag(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並於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德國法律科技法》主要針對在消費者市場中,專門從事大量執行個人索賠的法律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進行規範。上述法規也明確指出,債務追收提供者可與訴訟資金提供者合作,在參與訴訟資金提供的情況下,存在數項報告義務並不會造成利益衝突,也不會禁止此類法律服務。

根據《商業律師條例》第 49b (3) 條,不允許支付或接受部分費用或其他利益,以換取案件轉介,無論這是否發生在與律師或任何類型的第三方的關係中。如果數名律師共同處理一個案件,他們可以共同處理該案件,並根據各自提供的服務以及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按適當比例在他們之間分配費用。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3日

保險

是否有保險可以承保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費用?

法律費用保險受 2008 年保險契約法 (VVG) 規範。根據 VVG 第 125 條,在法律費用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人應在必要的範圍內負責照顧投保人的法律權益或被保險人的協議。實際上,德國有事後保險,但主要用於消費者糾紛,尚未廣泛應用於複雜的商業訴訟。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團體訴訟

有類似索賠的訴訟人是否可以提出集體補救的形式?在什麼情況下允許呢?

在德國法律中,集體訴訟有著複雜的歷史。一般而言,集體訴訟並非德國程序法的核心議題之一。然而,在 2018 年,作為對「大眾汽車柴油醜聞」的反應,以及在柴油相關集體訴訟之後,《德國民事訴訟法》(ZPO)中實施了宣示性訴訟模式,以代表訴訟的方式獲得宣示性濟助。

集體團體訴訟在德國演進的下一步,是透過 2023 年 10 月 13 日生效的《消費者權利實施法》(VDuG),實施歐盟 2020/1828 號關於代表訴訟以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的指令 (代表訴訟指令)。

根據 VDuG 的規定,符合資格的實體可代表一群消費者向違反消費者權益的被告尋求強制令或補救。VDuG 適用於德國民法的所有領域,勞動法糾紛除外。然而,其規定主要著重於保護消費者和中小型企業。根據 VDuG 的規定,必須有至少 50 名消費者參與才能提出集體申訴。被告公司所在區域的高等區域法院對於根據 VDuG 提出的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

此外,在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德國聯邦高等法院 2019 年 11 月 27 日 VIII ZR 285/18 對 LexFox 案的判決,以及德國聯邦高等法院 2021 年 7 月 13 日 II ZR 84/20 對 AirDeal 案的判決)中,德國聯邦高等法院表達了其立場,即德國法律允許所謂的轉讓模式(通過將多個當事人的索賠權捆綁成一個索賠權,將其轉讓給一個法律服務提供商的模式)。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上訴

當事人可以基於何種理由及在何種情況下提出上訴?是否有進一步上訴的權利?

上訴是針對初審法院最終判決的一種補救辦法。只有當標的物價值超過 600 歐元,或初審法院在其判決中准許上訴時,上訴才可受理。

上訴只能基於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法律規範未被應用或未被適當應用),或根據 ZPO 第 529 條應被用作不同判決之基礎的事實和情況。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一個月。此法定期限自作出措辭完整的裁決時起算。

針對上訴法院就事實和法律做出的最終判決,可以就法律觀點向 BGH 提出第二次上訴。只有在上訴法院在判決中承認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此外,如果法律問題具有根本性意義,或法律的進一步發展或確保統一裁決的利益要求審理法律觀點上訴的法院作出裁決,則應接受法律觀點上訴。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外國判決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有哪些程序?

一般而言,根據 2012 年 12 月 12 日的《布魯塞爾條例》(歐盟)第 1215/2012 號,關於民事和商業事宜的司法管轄權以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重編),歐盟成員國法院的外國判決將會獲得承認。挪威、冰島、瑞士和丹麥的法院判決將根據 2007 年《盧加諾公約》獲得承認。

在不適用歐盟布魯塞爾條例、2007 年盧加諾公約或其他多邊或雙邊條約的情況下,外國判決的程序或承認由 ZPO 第 328 節規範。例如,在下列情況下,德國法院將拒絕承認

  • 根據德國法律,外國法院所屬國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 答辯人在訴訟中未出庭,並以此為理由,未正式送達提起訴訟的文件,或未及時送達,以致無法為自己辯護;
  • 該判決與在德國作出的判決不一致,或與先前在國外作出並獲得承認的判決不一致,或該判決所依據的訴訟程序與先前在德國待決的訴訟程序不一致;
  • 該判決之承認將導致明顯不符合德國法律基本原則之結果,尤其是該承認並不符合基本權利;且
  • 未給予對等性。

在歐盟布魯塞爾條例、2007 年盧加諾公約或其他多邊或雙邊條約不適用的情況下,外國判決的執行程序受 ZPO 第 722 和 723 條規範。一般而言,若要在德國執行,外國判決應已根據原判國法律成為最終判決,並具有約束力。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3日

外國程序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民事訴訟中,是否有取得口頭或文件證據使用的程序?

在歐盟,從其他司法管轄區取得口頭或文件證據的程序,由 2001 年 5 月 28 日第 1206/2001 號規例(EC)規範,該規例是關於成員國法院之間在民事或商業事項取證方面的合作。

在這方面,該法規適用於口頭和文件證據,並規定司法協助請求可在法院之間直接傳達。雙邊條約可適用於歐盟以外的司法協助請求。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仲裁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

仲裁法是否基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

構成德國仲裁法的《民事訴訟法》(ZPO)第 1025 至 1066 節主要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1985 年)的文本相同。然而,這些條文與《示範法》有微妙的區別:

  • 根據《德國仲裁法》第 1031 (2) 條,如果仲裁協議包含在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送的文件中,並且在遲遲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該文件的內容按照常規被視為構成協議的實質內容,則該仲裁協議的形式也被視為已被遵守;
  • 根據 ZPO 第 1032 節 (2),在仲裁庭組成之前,可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法院決定仲裁程序的可受理性或不可受理性;
  •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1035 (3)條,如果被申請人或申請人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德國,在仲裁地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德國法院可以就仲裁員的指定提供協助;以及
  • 根據 ZPO 第 1057 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仲裁庭應在其仲裁裁決中決定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仲裁程序費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仲裁協議

可執行的仲裁協議有哪些形式要求?

ZPO 第 1031 節中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要求:

  • 仲裁協議必須在當事人簽署的文件中列明,或者在信件、電傳副本、電報或當事人之間交換的其他通訊方式中列明,以確保協議的文件證明(《民事訴訟法》第 1031 (1)條);
  • 如果仲裁協議包含在由一方傳送給另一方或由第三方傳送給雙方的文件中,並且在遲遲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該文件的內容按照慣例被視為構成協議的實質內容,則仲裁協議的形式也會被編纂(《民事訴訟法》第 1031 (2)條);
  • 引用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这构成仲裁协议,条件是该引用使上述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法典》第 1031 (3)条);
  • 與消費者簽訂的仲裁協議必須成為當事人親筆簽署的記錄的一部分。所要求的書面形式可以由電子形式代替。記錄或電子文件不得包含仲裁程序以外的協議(《民事訴訟法》第 1031 (5)條);以及
  • 任何未遵守形式要求的情況,應通過在仲裁程序中對事情的是非曲直提出抗辯來補救(《民事訴訟法》第 1031 (6)條)。

一般而言,根據可分離性原則,在德國,主合同的終止並不意味著仲裁協議的終止。仲裁協議可由當事人決定終止,因此不再具有可執行性。根據 ZPO 第 1040 (1) 條,仲裁庭可就其自身的管轄權以及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有效性作出裁決。為此,仲裁條款應被視為獨立於合同其他條款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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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仲裁員

如果仲裁協議和任何相關規則未提及此事,將指定多少名仲裁員,如何指定?對指定仲裁員提出異議的權利是否有限制?

ZPO 第 10 冊沒有規定對仲裁員的特別要求,例如國籍、宗教、性別或教育程度。根據《德國仲裁院 (DIS) 仲裁規則》第 9.2 條,當事人可提名其選擇的任何人士擔任仲裁員。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德國仲裁院可向其建議可能的仲裁員名單。

指定仲裁員的預設程序反映在 ZPO 第 1035(3)條中。在當事人無法就指定仲裁員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將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在有三名仲裁員的仲裁程序中,每一方當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如此指定的兩名仲裁員將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由其擔任首席仲裁員。如果一方當事人收到另一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的請求後一個月內未指定仲裁員,或者兩名仲裁員在指定後一個月內無法就第三名仲裁員達成一致,則法院將應一方當事人請求指定第三名仲裁員。

DIS 仲裁規則》沿用了此方法。根據 DIS 仲裁規則第 11 條,如果當事人未在 DIS 指定的期限內就獨任仲裁員達成一致,則 DIS 指定委員會應根據第 13.2 條選擇和指定獨任仲裁員。此外,根據 DIS 仲裁規則第 12 條,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每一方當事人應提名一名共同仲裁員。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提名共同仲裁員,該共同仲裁員應由指定委員會選定。

ZPO第1037條中描述的仲裁員回避程序。首先,當事人可自由協定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程序。其次,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打算要求仲裁員回避的當事人應在知道仲裁庭組成後的兩周內,向仲裁庭提交一份書面聲明,說明要求仲裁員回避的理由。如果被回避的仲裁員不退職,或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回避,則由仲裁庭就回避作出決定。第三,如果回避申請不成功,則回避申請的一方可在知道回避申請被駁回的決定後一個月內,請求法院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當事人可協議不同的時限。在此類請求待決期間,仲裁庭(包括被提出異議的仲裁員)可繼續仲裁程序,並可作出裁決。

對仲裁員提出異議的理由載於《仲 裁法》第 1036 節。只有在存在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或仲裁員不符合當事人同意的先決條件時,才可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一方當事人僅可基於其在指定後才知道的原因,對其自行指定或參與指定的仲裁員提出異議。

罷免仲裁員的理由載於《仲裁條例》第1038條。如果仲裁員無法(無論是法律上還是事實上的)履行其職責,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履行其職責,則其任期將在其退職或當事人同意終止其任期時終止。若仲裁員不退職,或當事各方無法就終止任務達成一致,則各方當事人均可請求法院就終止仲裁員的任務作出決定。

同時,依據《DIS 仲裁規則》第 16.2 條,仲裁委員會若認為仲裁員未依本規則履行仲裁員職責,或未來無法或無法履行該職責,則可將該仲裁員撤職。

最後,國際律師協會的《利益衝突指導方針》可在德國用於潛在利益衝突的披露。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仲裁員選項

選擇一位或多位仲裁員時,有哪些選項?

一般來說,在德國所在地的仲裁程序中指定的仲裁員都是律師。退休法官或教授也會被指定為仲裁員。在指定仲裁員時,還應參考 DIS 為實現性別平等所做的努力。根據 DIS 的資料,2023 年 DIS 管理的仲裁案中指定仲裁員的性別統計顯示,在 DIS 仲裁案中指定女性仲裁員的比例創下新高。例如,在 2023 年任命的 DIS 提名仲裁員中,53.85%為女性(高於 2022 年的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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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國內法是否包含應遵循程序的實質要求?

ZPO 第 10 冊在某些部分包含仲裁程序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

  • 可仲裁性要求(《民事訴訟法》第1030條);
  • 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民事訴訟法》第1031條);
  • 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方面的平等權利(《民事訴訟法》第 1034 (2)條);
  • 當事人在有效和公正的法律審理方面的平等權利(《民事訴訟法》第 1042 (1)條);
  • 法院對仲裁員回避的最終決定(《民事訴訟法》第 1037 (3)條);
  • 法院對仲裁庭管轄權的最終決定(《民事訴訟法》第1040 (3)條);以及
  • 在州法院撤銷裁決的權利(ZPO 第 1059 節)。

法律聲明 - 2025年5月23日

法院支持仲裁程序的權力

在仲裁前和仲裁過程中,國家法院有哪些權力支持仲裁程序?

德國的國家法院可以在以下問題上協助仲裁庭:

  •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032 (2)條,應當事一方的請求,決定仲裁程序的可受理性或不可受理性;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3條,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應當事一方的請求,就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准予採取臨時措施或保護措施;
  • 指定仲裁員,如果一方當事人收到另一方當事人的指定請求後一個月內仍未指定仲裁員,或者兩名仲裁員在指定後一個月內無法就第三名仲裁員達成一致,則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5條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指定第三名仲裁員;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7 (3)條,應當事一方的請求,決定是否讓仲裁員回避;
  • 根據ZPO第1040 (3)條,應當事一方的請求,決定仲裁庭對其管轄權的決定;
  • 根據 ZPO 第 1041 (2) 條批准臨時措施的執行;以及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0條,在仲裁庭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協助取證或執行其他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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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救濟

仲裁員有權批准臨時濟助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3條,法院可以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應當事一方的請求,命令對提交仲裁的爭議標的採取臨時措施或保護措施。

此外,根據《DIS 仲裁規則》第 25.1 條,仲裁庭可應當事一方的請求,下令採取臨時措施或保全措施,並可修改、暫停或撤銷任何此類措施。仲裁庭應將該請求轉交另一方當事人評論。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供與此類措施相關的適當擔保。

根據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版《DIS 體育仲裁規則》(DIS-SportSchO) 的規定,臨時救濟也可由緊急仲裁員批准。根據《DIS-SportSchO》第 25.3 條,如果仲裁庭尚未組成,緊急仲裁員可以對尋求臨時救濟的一方的申請做出決定。同時,ZPO 第 10 冊和 DIS 仲裁規則並未提及緊急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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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裁決必須在何時以何種形式送達?

ZPO 第 10 冊未規定作出裁決的任何時限。同時,根據 DIS 仲裁規則第 37 條,仲裁庭應將最終裁決送交 DIS 審查,原則上應在最後一次開庭或最後一次授權提交(以較遲者為準)後三個月內送達。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所需的時間,酌情降低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的收費。在決定是否減收費用時,仲裁委員會應徵詢仲裁庭的意見,並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根據 ZPO 第 1054 條,仲裁裁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簽名。在有一名以上仲裁員的仲裁程序中,只要說明缺少簽名的原因,仲裁庭所有成員的大多數簽名即可。

此外,除非當事人同意無需提供理由,否則仲裁裁決應包含裁決所依據的理由。對於 DIS 管理的仲裁程序,《DIS 仲裁規則》第 39 條中對裁決的要求如下

  • 裁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 裁決書應列明當事人、在仲裁中代表當事人的任何指定律師以及仲裁員的姓名和地址;
  • 裁決應包含仲裁庭的決定及其所據理由,除非當事人已同意無需提供理由,或裁決經當事人同意;
  • 裁決應包含仲裁地點的資訊;及
  • 裁決應包含裁決日期的資訊。

此外,仲裁庭應在最終裁決中說明仲裁費用,並決定其在當事人間的分配。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上訴或異議

基於什麼理由,可以向法院上訴或質疑裁決?

ZPO 第 1059 節列出了撤銷仲裁裁決的唯一理由,事實上反映了 UNCITRAL 示範法中的理由。根據前述條款,只有當事人提出申請,並證明以下充分理由,仲裁裁決才可被撤銷:

  • 簽訂仲裁協議的一方沒有能力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如果當事人未就此作出任何決定,則根據德國法律,仲裁協議無效;
  • 未向提出申請的當事人發出適當的通知;
  • 仲裁裁決所涉及的爭議未被單獨的仲裁協議所考慮或未被仲裁條款所涵蓋,或者仲裁裁決中包含的決定超出了仲裁協議的範圍;以及
  • 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 ZPO 第 10 冊的規定或當事人之間已達成的可接受的協議,且這可能對仲裁裁決有影響。

作為另一種選擇,法院認為

  • 根據德國法律,爭議的主題無法透過仲裁解決;
  • 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會導致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結果。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此期限自提出申請的一方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算。

根據 ZPO 第 1062 條,仲裁協議中指定的高等地區法院,或如果沒有指定,仲裁地點所在區域的高等地區法院,有權決定有關撤銷程序的申請。對地區高等法院的決定,可向聯邦法院上訴。

撤銷程序和進一步上訴的一般期限從幾個月到兩年不等。撤銷程序的費用也遵循「費用跟隨事件」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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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外國裁決和國內裁決的執行有哪些程序?

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程序在ZPO第10冊第8章中表述。需要注意的是,國內仲裁裁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序是分開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60條,強制執行國內仲裁裁決可在裁決被宣布可執行後進行。如果符合《仲 裁條例》第 1059(2)條指定的撤銷理由之一,宣布可執行性的申請將被拒絕,仲裁裁決將被撤銷。

紐約公約》規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此外,在拒絕可執行性聲明的情況下,法院將在宣告性裁決中確定仲裁裁決在德國不被承認。但是,如果仲裁裁決在宣布可執行後在國外被撤銷,則可以申請廢止可執行的聲明。

德國是一個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轄區,所以國內和國外的仲裁裁決,如果沒有任何明顯的瑕疵而無法被承認,一般都會被宣布在德國可執行。

例如,德國國內法院會拒絕執行被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法院撤銷裁決的外國裁決。BGH 第 III ZB 14/07 號判決維持此一做法。

ZPO 第 10 冊未規定執行仲裁裁決的時效期。但是,在應用德國實體法時,如果仲裁裁決已經過 30 年,當事人可對執行仲裁裁決提出異議。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費用

勝訴方能收回成本嗎?

根據ZPO第1057條,仲裁庭應在其仲裁裁決中決定各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應分擔的費用,包括各方當事人為妥善進行其訴求或答辯所必要的費用。

在此情況下,仲裁庭將在考慮到個別案件的情況,特別是程序結果的情況下,酌情決定。如前幾節所述,根據《DIS 仲裁規則》第 33.3 條,仲裁庭應酌情決定仲裁費用。

一般而言,德國的仲裁庭採用「費用跟隨事件」的方法,即敗訴一方必須支付勝訴一方的費用。在適用的爭議實體法允許利息索賠的範圍內,仲裁庭可就利息作出裁決。執行裁決的相關費用依據爭議的金額而定,遵循法院和律師費的費用表。一般而言,敗訴方應支付這些費用。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ADR 的類型

常用的 ADR 程序有哪些類型?某種 ADR 程序受歡迎嗎?

德國仲裁院 (DIS) 是德國管理仲裁程序及其他國內和國際商事爭議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的主要機構。

仲裁仍是德國最主要的 ADR 工具。根據 DIS 2023 年的年度統計,在 2023 年啟動的程序總數(191)中,85% 是根據 DIS 仲裁規則啟動的仲裁程序(163)。與此同時,只有 7 項訴訟是根據 DIS 調解規則啟動的。根據統計,DIS 在任何特定時間平均管理 250 個仲裁程序,在其超過 100 年的歷史中,已成功管理數以千計的仲裁程序。

例如,DIS 可以為當事人提供

  • 根據 DIS 仲裁規則管理仲裁程序,包括快速程序、公司爭議補充規則和爭議管理規則;
  • 根據《DIS 調解規則》管理調解程序;
  • 根據《DIS 裁決規則》管理裁決程序;
  • 根據《DIS 調解規則》管理調解程序;
  • 根據《DIS 專家裁定規則》進行專家裁定程序;
  • 根據《DIS 體育仲裁規則》管理仲裁程序;以及
  • 第三方通知補充規則》。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

對 ADR 的要求

是否要求訴訟或仲裁當事人必須在訴訟程序之前或期間考慮 ADR?法院或仲裁庭能否強制當事人參加 ADR 程序?

沒有強制要求訴訟或仲裁當事人必須在提起訴訟前考慮 ADR。但是,當事人可以協定一個多層次的爭議解決條款,強制他們在啟動訴訟或仲裁程序之前先處理 ADR。

例如,在 I ZB 50/15 號判決中,聯邦法院 (BGH) 表達了這樣的觀點:未遵守多層級爭議解決條款的強制性條款並不會導致仲裁庭缺乏管轄權,但可能會導致索賠被視為「目前無根據」。這一立場在另一項 BGH 判決 I ZB 1/15 中有所發展。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78a 條,法院可建議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其他替代性衝突解決程序。若當事人決定進行調解或其他替代性衝突解決程序,則法院應下令中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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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

有趣的特點

在爭議解決制度中,是否有任何特別有趣的特點未在之前的任何問題中提及?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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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展與趨勢

近期發展與未來改革

過去一年有哪些重要案件、決定、判決以及政策和立法發展?是否有任何爭議解決改革提案?任何改革何時生效?

主要判決程序

領先判決程序 (Leitentscheidungsverfahren) 於民事訴訟法 (ZPO) 第 552b 條實施,並於 202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根據該程序,如果上訴提出的法律問題的解決與許多其他訴訟程序相關,聯邦法院 (BGH) 可以在收到上訴答辯後或上訴理由送達一個月後,以命令的方式將上訴程序指定為領先判決程序。該命令應描述其解決與眾多其他程序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主要判決程序的目的在於建立特定複雜類別案件的法律協調。儘管如此,此程序下的判決對下級法院仍不具約束力,但應被視為類似案件的指引。BGH 已於 2024 年 11 月 18 日 (VI ZR 10/24),就根據歐盟 2016/679 《一般資料保護條例》第 82 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根據 ZPO 第 552b 條作出第一項裁決。

商事法院

2024 年,德國國會通過《加強德國司法管轄權法》,該法於 2025 年 4 月 1 日生效。新法允許德國聯邦各州以商事法院和地區高等法院內的商事分庭的形式,設立專門處理商事事宜的法院。如果民事爭議金額至少達到 500,000 歐元,爭議當事人可同意在此類商業法院的管轄下解決問題。此類法院和商會的主要特點之一是訴訟程序應使用英語。

仲裁法現代化草案

德國仲裁法上一次大幅更新是在 1990 年代。從那時起,國際仲裁的面貌及其特殊性經歷了重大變化,這當然應該反映在德國的國家立法中,因為德國在世界上享有重要仲裁中心的地位。為了因應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德國聯邦政府於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佈了德國仲裁法現代化草案(草案)。

法案草案中的第一項實質修訂涉及仲裁協議的形式。根據 ZPO 第 10 冊的現行文本,仲裁協議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簽訂。然而,根據草案,仲裁協議可以口頭形式簽訂。儘管如此,與消費者之間的仲裁協議仍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並應由消費者簽署。

其次,根據草案第 1063b 條,源自仲裁程序的英語文件,無需提供德語譯本,即可提交德國法院,要求撤銷仲裁程序。只有在個別案件有特別需要時,才必須提供翻譯。

第三,法案草案在第 1047 (2) 和 (3) 條中提出了允許口頭聆訊通過視訊會議聆訊進行的酌情法律規定,以澄清這種程序方式,並進一步增加這方面的法律確定性。

另一項旨在促進仲裁程序公開性的重大發展是,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公開仲裁裁決以及(如適用)仲裁員的任何同意或反對意見。此類公布可採用匿名形式,全部或部分公布。

此外,如果提出申請的一方有充分理由證明仲裁庭錯誤地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條例草案允許撤銷仲裁庭作出的宣稱沒有管轄權的程序性裁決。

法案草案的全面性表明,立法者有意大幅更新德國仲裁法,使其適應近年來國際仲裁領域發生的變化。

法律聲明 - 202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