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 2022 年比較指南
專家指南: January 30, 2023
法律與司法架構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立法及法規條文規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除了以下所討論的雙邊和多邊文書之外,奧地利執行法、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法和奧地利司法管轄法也管轄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若成文法規定與適用的條約規定有衝突,將以後者為準。雖然奧地利判例法不具約束力,但仍會予以審慎考量。
除了問題 1.2 所討論的雙邊和多邊文書外,執行法、民事訴訟法和管轄法也規範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如果成文法規定與適用的條約規定有衝突,將以後者為準。雖然奧地利判例法並無約束力,但仍會予以慎重考慮。
哪些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雙邊和多邊文書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有效?
奧地利是許多雙邊和多邊文書的締約國。在這方面最重要的是 2012 年 12 月 12 日的歐盟法規 1215/2012,關於民事和商業事務的司法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重新修訂)(布魯塞爾 Ia 法規/EuGVVO 2012)。布魯塞爾 Ia 法規》制定了統一的規則,以促進判決在歐盟的自由流通,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或之後提起的法律訴訟。布魯塞爾 Ia 法規》取代 2000 年 12 月 22 日的《歐盟 1215/2012 法規》(《布魯塞爾 I 法規》;與《布魯塞爾 Ia 法規》合稱「布魯塞爾體制」),《布魯塞爾 Ia 法規》仍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之前提起的所有法律訴訟。
有關歐盟成員國和非歐盟成員國之間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其他文書,請參閱下表。
文書 | 目的 | 管轄權 | ||
---|---|---|---|---|
歐洲理事會 2019 年 6 月 25 日第 2019/1111 號規例(布魯塞爾 IIb | 2022 年 8 月 1 日之後提起的有關父母責任和國際擄拐兒童訴訟的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 歐盟(丹麥除外) | ||
2003年11月27日歐盟理事會第(EC) 2201/2003號法規 (布魯塞爾IIa) | 司法管轄權,以及承認和執行婚姻事宜和父母責任事宜的判決 | 歐盟(丹麥除外) | ||
2004年4月21日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第805/2004號規範 | 針對無爭議索賠之歐洲執行令 | 歐盟 (丹麥除外) | ||
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 2006 年 12 月 12 日第 1896/2006 號規範 | 歐洲付款程序令 | 歐盟(丹麥除外) | ||
歐洲議會與理事會 2007 年 7 月 11 日第 861/2007 號規範 (EUBagatellVO) | 適用於爭議價值不超過 5000 歐元的小額索償的可選歐洲程序。 | 歐盟 (丹麥除外) | ||
2008 年 12 月 18 日歐盟理事會第 4/2009 號規範 | 與贍養義務有關事宜的管轄權、適用法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以及合作 | 歐盟 (丹麥除外) | ||
2014 年 5 月 15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655/2014 號規例 (EU) | 建立了歐洲帳戶保全令程序,以促進民事和商業事項中的跨境債務追討 | 歐盟(丹麥除外) | ||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5 年 5 月 20 日第 2015/848 號規例 (EU) (InsVO) | 破產程序 | 歐盟(丹麥除外) | ||
歐洲理事會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 2016/1104 號規例 (EU) | 在司法管轄權、適用法律以及認知和執行有關註冊合夥財產後果事宜的決定方面加強合作 | 歐盟 | ||
2007 年 10 月 30 日《民商事管轄權和判決認可與執行公約》(《盧加諾公約) | 促進相互承認和執行歐盟成員國和其他締約國的國家法院作出的判決 | 歐盟與冰島、挪威和瑞士 | ||
1977 年 6 月 23 日《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和公共契約條約》 (Treaty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nd Public Deeds in Civiland Commercial Matters) | 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 雙邊(奧地利和突尼斯) | ||
1973年7月5日《承認及執行判決、仲裁裁決、和解及公共契約公約 | 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 雙邊(奧地利和列支敦士登) | ||
1966 年 6 月 6 日《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公約 | 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 雙邊(奧地利和以色列) | ||
1958年6月10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 |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 多邊(公約的所有簽署國) |
哪些法院對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有審判權?
根據奧地利執行法第419 (1)條,一般而言,宣告可執行性的管轄法院為對方住所地的地方法院。一旦可執行性聲明取得並生效,外國判決即可執行。可執行性聲明的法院和執行動議的法院通常不同(但也可能相同)。動議強制執行動產金錢請求之適當法院為
- 債務人一般管轄地之地方法院(就自然人而言,以其住所或慣常居所決定;就法人而言,以其註冊辦事處決定);
- 如果債務人沒有一般管轄地,則為動產所在地的區域法院;或
- 若債務人在數個國內地方法院設有一般管轄地,則由債權人選擇其中一個地方法院。
金錢債權的所在地由第三方債務人的一般管轄地決定。
動議強制執行不動產之金錢債權之適當法院為:
- 保存公共記錄的地方法院;或
- 如果是依據上級憑證執行,則為上級憑證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可執行性要求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類型的判決可以被承認和執行?是否有任何類型的判決被明確排除在執行範圍之外?
可執行性的基本要求如下:
- 裁決在判決的簽發國可執行;
- 有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規明文規定奧地利與判決發給國在判決的承認及執行上互惠;
此外,還必須
- 根據(假設適用的)奧地利法律,起源國應具有國際管轄權;
- 提起訴訟之文件已適當送達被告;
- 判決適合於在起源國執行;
根據《執行法》第 408 條或其他取代該條的國際法令,也可能沒有其他理由拒絕可執行性聲明。
一般而言,所有由外國法院下達的判決均可在奧地利執行。重要的是,外國判決在其原籍國代表執行令狀,並且在該國可執行。執行法》第 403 條規定,外國法律行為和/或契據在奧地利被宣布為可執行後,應在奧地利執行。法律行為和/或契約」一詞應解釋為意指法院或審裁處作出的任何判決,只要可執行的所有權在判決的頒發國是可強制執行的。
包含奧地利法律制度未規定之措施或命令之國外判決,應依申請或依職權,調整為奧地利法律制度規定之措施或命令,且該措施或命令應具有類似效力,並追求類似之目標與利益。該調整不得導致超出原屬國法律規定之效力。
在評估補救措施是否可在奧地利執行時,必須考慮奧地利的公共政策,因為只有那些不違反奧地利法律基本原則的補救措施才可執行。
外國判決是否必須為最終判決並具約束力才能執行?
一般而言,外國判決不一定是最終判決,且根據判決地所在國的法律,不具法律約束力。只要判決在原判國可以執行,在奧地利也可以執行。
奧地利法院可下令執行許可和執行授權,無論有關的執行所有權在其原屬司法管轄區是否受到上訴程序的限制。
如果外國判決須在外國司法管轄區上訴,該判決是否可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06條規定,即使外國執行主張仍在上訴中,但可在裁決頒發國強制執行,則該外國執行主張仍可強制執行。其法律效力並非必需。
如果針對授予可執行性聲明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可以中止訴訟程序,直到外國判決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判決為止(執行法第411 (5)條)。
提出承認和執行申請的時效期是多久?
時效期限依相關請求和該請求所適用的法律而有所不同。根據奧地利法律,判決可在其生效後 30 天內執行。時效期間自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日起算。
對於外國法院的最終判決,奧地利法律區分為兩種情況:
- 如果該外國判決可在奧地利執行,則必須根據判決中判給的索賠所適用的法律來評估時效。在此情況下,如果根據適用的外國法律,執行判決的權利已經過時,奧地利法院可能會拒絕可執行性聲明。
- 如果外國判決無法在奧地利執行,這樣的最終判決只是中斷了判決中判給的索賠所適用法律下的時效期,並導致時效期重新開始運行。
承認和執行程序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否為不同的程序,是否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奧地利執行外國判決的前提是申請並發布可執行性聲明。一旦聲明生效,判決即可執行。但是,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和執行的動議可以同時提出。
另一方面,在布魯塞爾體制下,在歐盟成員國做出的判決在其他成員國也會被承認,而無需另外進行承認程序。此外,在歐盟成員國所頒布且可在該成員國強制執行的判決,也可在任何其他成員國強制執行,而無須聲明可強制執行。(exequatur 程序的廢除)。判定債權人只需提供一份判決書的副本和一份聲明該判決可執行的證明書。但是,如果有理由拒絕承認或執行,則必須駁回可執行性聲明,而這些理由必須由被告提出(逆向 exequatur 程序,詳見下文 「被告可以基於哪些理由質疑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的答案)。
承認與執行的正式程序是什麼?
尋求執行的一方必須向相關法院申請執行許可。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必須提交給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當事人可以將此請求與強制執行授權請求合併。在此情況下,法院將同時決定兩者。一旦外國判決在奧地利被宣布為可執行,其執行將遵循與國內判決相同的規則,這意味著判決的執行受執行法的規範。
法院將僅根據所提交的文件,同時審查批准許可的理由和拒絕許可的理由。任何一方均可對地方法院的命令提出上訴(詳見以下「上訴」問題之答覆)。如果判決包含一項在奧地利不為人知的措施或命令,法院可以調整該措施或命令一項在奧地利為人知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措施。
申請承認和執行需要哪些文件?
當事人必須提交外國判決的正本或由作出該外國判決的同一機關簽發的副本。必要時,正本或副本必須附有經認證的完整判決譯本。
布魯塞爾 Ia 法規允許法院或執行機關在必要時要求原訴法院簽發的標準格式證明書的譯本或音譯,或在沒有此類譯本而無法繼續處理時要求完整判決的譯本。
承認與執行需繳納哪些費用?
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不需支付任何費用。然而,申請強制執行則會產生法院費用,視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而定。這些法院費用必須根據法院費用法案支付,該法案也適用於國內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供費用擔保?
不需要,一般而言,申請承認及執行的人不需要提供費用擔保。但是,在申請中止程序的情況下,如果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危及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的清償,法院可能會命令申請人提供適當的保證金。
取得可強制執行聲明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一審作出關於承認和強制執行的裁定大約需要一到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決定被上訴,這段時間最多可再延長六個月。
在程序進行中,申請人可以尋求禁令救濟嗎?
訴訟當事人可在四周內對准予可強制執行聲明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是,此上訴並不構成中止強制執行程序的理由。如果對方已對執行令狀提出上訴,則可根據《執行法》申請擱置程序。
如果執行令狀在可執行性聲明發生法律效力後,在其原屬國被修改或暫停,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暫停或更改可執行性聲明。
如果在發出最終可執行性聲明之前,執行已經被批准,則必須啟動執行程序;但在可執行性聲明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最終聲明之前,不得啟動任何實現行為。
抗辯
被告可以基於哪些理由挑戰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債務人可以援引任何不符合發出可執行性聲明的一般要求。
還有幾種拒絕可執行性聲明的理由:
- 由於外國法院或機關的訴訟程序不當,被告無法參與訴訟程序;
- 可執行性聲明的目的是強制執行一項根據母國法律完全不合法或不可執行的行為;
- 判決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
外國判決不得就其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就金錢利益而言,上述的拒絕理由大多被歐盟法律或政府間協定所取代。在布魯塞爾制度下,如果判決是由另一個歐盟會員國所作出,在下列情況下,將拒絕承認與執行:
- 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
- 被告未依適當送達程序獲送達提起訴訟之文件;
- 承認或執行與另一國家較早前所為涉及相同當事人及相同訴訟因由之判決不可調和;或
- 承認或執行與在奧地利作出的涉及相同當事人的判決不可調和;或
- 該判決與奧地利某些管轄權規定不符(保險、消費者和勞動法事項),且受保護人作為被告在訴訟中未獲勝訴。
提出異議的時效期為何?
沒有時效期。但是,由判決引起的索賠在判決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之日起 30 年後失效。定期索賠在三年後失效。
在質疑待決期間,被告可以尋求禁令救濟來阻止執行嗎?
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中止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允許這種暫停程序的某些理由,包括申請撤銷判決或申請暫停或更改可強制執行的聲明。如果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危及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的清償,法院可以命令申請人提供適當的保證金。
法院分析與決定
法院是否會審查初始程序中的送達程序?
是的。依據奧地利成文法和布魯塞爾 Ia 法規,如果被告未及時收到提起訴訟的文件以安排適當的辯護,則可以拒絕外國判決的可執行性聲明。若被告參與後續訴訟程序,則該異議可予補救。此外,根據奧地利判例法,如果文件是以外文送達奧地利收件人,且未提供德文譯本,則可以拒絕送達。但是,如果被告能夠理解該文件,則此異議將不受理睬。
法院是否會在初始訴訟中審查外國法院的管轄權?
奧地利法院將依據奧地利的管轄權規則,決定該外國法院是否對該法律事項具有國際管轄權。如果缺席判決是由對該事項無管轄權的法院所為,且被告從未接受該法院的管轄,則可以缺乏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
然而,根據布魯塞爾制度,原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得由執行法院審查。此外,布魯塞爾 Ia 法規規定,公共政策的驗證不得適用於與管轄權相關的規則。
法院是否會審查外國判決是否符合適用法律和公共政策?
一般而言,奧地利法院會審查外國判決是否符合奧地利公共政策。然而,只有在違反奧地利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如憲法或刑法)的情況下,才可能拒絕宣布可執行性。
法院會審查外國判決的是非曲直嗎?
在任何情況下,外國判決的是非曲直都不會被審查。
如果外國判決與先前就相同當事人間相同爭議所為之判決相衝突,法院將如何處理?
如果外國判決與涉及相同當事人的其他最終判決相衝突,奧地利法院可能拒絕發出可執行性聲明。在布魯塞爾體制下,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如果
- 該判決與同一當事人在所處成員國的判決不可調和;或
- 該判決與同一當事人在不同成員國或第三國涉及同一訴因的較早判決不可調和,但前提是該較早判決符合在所涉及成員國獲得承認的必要條件。
法院是否有其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除了上述可執行性的一般要求和審查程序外,在下列情況下,也可能拒絕可執行性的宣告:
- 陳詞權受到侵犯;
- 依據奧地利法律,該判決不可受理;
- 判決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或
- 該判決與相同當事人就相同訴因先前所為之判決不可調和。
是否可以部分承認和執行?
是的 - 例如,判決的部分內容會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但其他部分符合可執行性的要求。但是,只有在可接受的部分與不可接受的部分清楚明確時,才有可能分開執行。
法院將如何處理費用問題(例如,利息、法院費用、貨幣問題)?
在決定可執行性時,法院將考慮律師費、法院費用和利息索賠。此外,損害賠償金不會兌換成當地貨幣。但是,在執行變現行為時,必須將判決金額兌換為當地貨幣。
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的利率將被視為不可執行。
上訴
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決定可以上訴嗎?
對於可執行性聲明的決定,可在送達後四周內提出上訴。如果當事人的慣常居住地不在奧地利,且上訴構成當事人首次參與訴訟的機會,則此時限可延長至八周。當事人提出上訴時,對方在收到上訴書後的四周內提出答辯。
債務人必須在上訴中同時提出所有駁回承認申請或可執行性聲明的理由,並且不得在訴訟的後期階段提出這些理由。
針對上訴法院的判決向奧地利最高法院提出第二次上訴,要求最高法院裁決的問題必須涉及實體法或程序法的問題,而該問題的裁決被視為對法律的確定性和安全性,或對法律的進一步發展至關重要。此外,第二次上訴的可受理性取決於爭議金額,該金額必須超過 5,000 歐元。
在上訴待決期間,申請人可以尋求禁令救濟嗎?
詳細請參閱上文「申請人能否在程序進行中尋求禁令救濟?
執行外國判決
一旦可執行性聲明被批准,如何執行外國判決?
一旦外國判決被宣告為可執行,其執行規則與國內判決相同。判決的執行由執行法規定。奧地利的執行法規定了多種執行方式。有針對金錢請求或特定履行請求而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以及針對資產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之分類。一般而言,通常的強制執行方法有
- 扣押財產;
- 扣押和移轉或應收帳款;
- 強制租賃;以及
- 司法行動。
對於不動產,有三種強制執行措施:
- 強制抵押;
- 強制管理,目的在於創造收入以清償索賠;以及
- 強制出售不動產。
對於動產,奧地利法律區分為
- 應收帳款的扣押;
- 有形動產的扣押;
- 對第三方債務人的交付請求的扣押;以及
- 其他財產權的扣押。
奧地利法律不允許扣押某些特定的應收款項,例如看護津貼、房租補助、家庭津貼和獎學金。
執行法院也可以命令特定履行。
直到最近,根據「特定性原則」,債權人必須明確指明哪些債務人的資產將被扣押和變現。強制執行法」的改革於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並對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了許多修改。特別是,為了使動產的強制執行程序更有效率,引入了「強制執行套餐」。
債權人現在可以使用兩種強制執行套件:
- 簡易/小型執行套件:若債權人申請執行,但未指定執行方式,則現在會自動包括駕駛執行、薪資執行和資產清單(「簡易執行套件」)。這是一種「入門級解決方案」,主要針對向自然人追索債權的債權人。
- 擴大執行套件:如果債權人申請擴大執行套件,基本上包括所有類型的應收帳款執行和動產執行,以及資產清單的記錄。此外,還要指定一名管理人來確定債務人的可扣押資產。債務人有義務合作,必須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並允許檢查帳簿。
經修訂的《強制執行法》設立了強制執行管理人的新職位,主要接管法警的任務,部分接管法院的任務。強制執行管理員主要負責強制執行物件的識別、選擇、扣押和變現。
不動產的強制執行不在強制執行套案的範圍內。
外國判決可以對第三人執行嗎?
外國判決只能對外國判決中被指定為債務人的一方執行。針對判決書中未列明的一方執行判決的代理和另一自我原則在奧地利並不適用。
趨勢與預測
您如何描述您的司法管轄區目前的執行狀況與趨勢?在未來的 12 個月內,是否有任何新的發展,包括任何建議的立法改革?
早在 2006 年,歐盟委員會就已著手草擬修訂《布魯塞爾 IIa 法規》的法規草案,但直到 2019 年 6 月 25 日的第 2019/1111 號理事會法規,才制定出新版本的《布魯塞爾 IIa 法規》:布魯塞爾 IIb 規例》。該改版主要包含有關承認和執行父母責任判決以及國際擄拐兒童程序的規定。該法規現在適用於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啟動的相關事項的所有司法程序。
2019 年 1 月 1 日,《執行法》修正案生效。這些修正案現在允許存取待決執行程序的相關資料。律師和公證人可查閱有關執行法院、案件編號和執行程序所涉及的債務金額等資訊。該資料庫可於線上取得,其目的在於協助潛在請求人在開始法院或仲裁程序之前,評估其準被請求人的信用度。
另一項最新發展是奧地利最高法院於 2018 年 6 月 11 日作出的一項裁決,確認外國判決的既判力適用於在奧地利進行的訴訟程序的所有階段。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該判決澄清了既判力的效力也適用於待決的上訴程序。奧地利最高法院強調,在既判力的兩個問題上都是如此,即外國判決的排他性 (ne bis in idem) 和約束力 (Bindungswirkung)。此外,奧地利最高法院闡明,上訴程序中的禁止更替僅適用於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因此不排除上訴法院考慮新的外國判決的既判力。
2021 年 7 月 1 日,經修訂的《強制執行法》生效,為奧地利的強制執行程序帶來了重大變化。在收取動產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中,司法管轄權已併歸於債務人一般管轄地的區域法院,如果債務人沒有一般管轄地,則歸於待扣押動產所在區域的區域法院(詳見上文 「哪些法院對審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具有司法管轄權?」問題的答案)。在執行與破產法的交叉方面也有修訂:如果在確定資產的過程中,執行程序中發現義務方明顯無力償債,則執行機構或管理人應立即停止執行,執行法院可隨後以命令的方式確定其無力償債(《執行法》第 49a 條)。然而,最值得注意的是執行套案的引進,其承諾將大幅便利動產上的執行,以收取金錢債權(詳見上文問題「一經授與可執行性聲明後,如何執行外國判決?)
關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歐盟法院(CJEU)在2018年3月對Achmea v. Slovakia一案進行論證後,最近作出了多項裁決,對歐盟內部仲裁條款的可接受性提出了質疑。當時,歐盟法院得出的結論是,基於雙邊投資條約 (BIT) 的投資仲裁程序違反歐盟法律。在 2021 年 9 月 2 日 Komstroy v. Republic of Moldova 一案的裁决中,欧盟法院将这一判例法延伸至基于《能源宪章条约》所载仲裁条款的欧盟内部仲裁。在 2021 年 10 月 26 日的 Republic of Poland v. PL Holdings 案中,法院更進一步裁定,如果歐盟成員國與歐盟投資人簽訂的臨時仲裁協議會複製雙邊投資協定的內容,則禁止歐盟成員國與歐盟投資人簽訂該臨時仲裁協議。
因此,未來執行基於歐盟內部仲裁協議的仲裁裁決將面臨重大挑戰。不過,即使面對歐盟對歐盟內部投資協定裁決的不利立場,原告仍可尋求在歐盟以外執行裁決,或考慮將裁決折價出售給第三方,如投資基金,以避免執行風險。
提示和陷阱
要順利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您有哪些好的建議,以及您會強調哪些潛在的症結?
只有當債務人擁有足夠價值的資產時,才可能因承認和執行而獲得付款。關於這個問題的公開資訊很少,而且不容易獲得。然而,一旦外國的執行業權在奧地利成為可強制執行的業權,代表債權人的律師有權要求提供有關債務人是否擁有足夠資產的資訊 - 例如,從信用機構。此外,如上所述,根據《執行法》修正案,建議查詢是否有任何針對債務人或潛在應訴人的執行程序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