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 比較指南

專家指南: December 10, 2019

法律與司法架構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立法及法規條文規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除了以下所討論的雙邊和多邊文書之外,奧地利執行法、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法和奧地利司法管轄法也管轄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若成文法規定與適用的條約規定有衝突,將以後者為準。雖然奧地利判例法不具約束力,但仍會予以審慎考量。

哪些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雙邊和多邊文書在您的司法管轄區有效?

奧地利是許多雙邊和多邊文書的締約國。在這方面最重要的是 2012 年 12 月 12 日的歐盟法規 1215/2012,關於民事和商業事務的司法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重新修訂)(布魯塞爾 Ia 法規)。布魯塞爾 Ia 法規》制定了統一的規則,以促進判決在歐盟的自由流通,並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或之後提起的法律訴訟。布魯塞爾 Ia 法規》取代 2000 年 12 月 22 日的《歐盟 1215/2012 法規》(《布魯塞爾 I 法規》;與《布魯塞爾 Ia 法規》合稱「布魯塞爾體制」),《布魯塞爾 Ia 法規》仍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之前提起的所有法律訴訟。

有關歐盟成員國和非歐盟成員國之間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其他文書,請參閱下表。

文書目的管轄權
理事會 2003 年 11 月 27 日第 2201/2003 號規範 (EC) (布魯塞爾 IIa)司法管轄權以及婚姻事宜和父母責任事宜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歐盟
2004年4月21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805/2004號規例歐洲無爭議索賠執行令歐盟
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 2006 年 12 月 12 日第 1896/2006 號規範歐洲付款程序令歐盟
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 2007 年 7 月 11 日第 861/2007 號規範歐洲小額索賠程序歐盟
2008 年 12 月 18 日歐洲理事會 (EC) 第 4/2009 號規例與贍養義務有關事宜的管轄權、適用法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以及合作歐盟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655/2014 號規例 (EU)建立歐洲帳戶保全令程序,以促進民事和商業事項中的跨境債務追討歐盟
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 2015 年 5 月 20 日第 2015/848 號規例 (EU)破產程序歐盟
歐洲理事會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 2016/1104 號規例 (EU)在管轄權、適用法律以及承認和執行有關註冊合夥財產後果事宜的決定方面加強合作歐盟
2007 年 10 月 30 日《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認可與執行公約》(《盧加諾公約)促進相互承認和執行歐盟成員國和其他締約國的國家法院作出的判決歐盟與冰島、挪威和瑞士
1977 年 6 月 23 日《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和公共契約條約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雙邊(奧地利和突尼斯)
1973年7月5日《承認及執行判決、仲裁裁決、和解及公共契約公約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雙邊(奧地利和列支敦士登)
1966 年 6 月 6 日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公約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雙邊(奧地利和以色列)
1958年6月10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多邊(公約的所有簽署國)

哪些法院有管轄權受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

根據《執行法》,一般而言,宣布可執行性的管轄法院為對方住所地的地方法院。一旦取得可執行性聲明並生效,外國判決即可執行。可執行性聲明的法院和執行動議的法院是不同的。申請強制執行的適當法院為

  • 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土地財產的註冊地的地方法院;
  • 未登記之不動產所在地區法院;
  • 如果是應收帳款,對方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或
  • 如果是扣款令,則為第三方住所地區法院。

可執行性要求

可執行性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幾點:

  • 裁決在判決簽發國可執行;
  • 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規明確規定奧地利與判決發給國在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具有互惠性;
  • 提起訴訟的文件已正式送達被告;
  • 被強制執行的判決附有經認證的譯本;且
  • 沒有拒絕承認可執行性的理由。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類型的判決可以被承認並執行?是否有任何類型的判決被明確排除在執行範圍之外?

一般而言,所有由外國法院下達的判決均可在奧地利執行。重要的是,外國判決在其原籍國代表執行令狀,並可在該國執行。執行法》第 403 條規定,外國法律行為和/或契據在奧地利被宣布為可執行後,應在奧地利執行。法律行為及/或契約」一詞應解釋為意指法院或審裁處作出的任何判決,只要可執行的所有權在判決的頒發國是可強制執行的。

在評估奧地利是否可執行救濟時,必須考慮奧地利的公共政策,因為只有那些不違反奧地利法律基本原則的救濟才可執行。

外國判決是否必須為最終判決並具約束力才能執行?

一般而言,外國判決不一定是最終判決,且根據判決地所在國的法律,不具法律約束力。只要該判決在原判國可以執行,在奧地利也必須宣布可以執行。

奧地利法院可下令執行許可和執行授權,而不論有關的可執行業權在其原屬司法管轄區是否有上訴程序。

如果外國判決須在外國司法管轄區上訴,該判決是否可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06條規定,即使外國的可執行業權仍有上訴的可能,但可在裁決的頒發國強制執行。

如果針對准予可執行性聲明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可以中止訴訟程序,直到外國判決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判決為止。

申請承認及執行的時效期為何?

時效期限依相關的主張和適用於此主張的法律而有所不同。根據奧地利法律,判決可在其生效後 30 天內執行。時效期間自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日起算。

對於外國法院的最終判決,奧地利法律區分為兩種情況:

  • 如果該外國判決可在奧地利執行,則必須根據判決中判給的索賠所適用的法律來評估時效。在此情況下,如果根據適用的外國法律,執行判決的權利已經過時,奧地利法院可能會拒絕可執行性聲明。
  • 如果外國判決無法在奧地利執行,這樣的最終判決只是中斷了判決中判給的索賠所適用法律下的時效期,並導致時效期重新開始運行。

承認和執行程序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否為不同的程序,是否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奧地利執行外國判決的前提是申請並發出可執行性聲明。一旦聲明生效,判決即可執行。但是,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和執行的動議可以同時提出。

另一方面,在布魯塞爾體制下,在歐盟成員國做出的判決在其他成員國也會被承認,而無需另外進行承認程序。此外,在歐盟成員國發出且可在該成員國強制執行的判決,也可在任何其他成員國強制執行,無須聲明可強制執行。判定債權人只需提供判決書的副本和聲明判決可執行的證明書即可。

承認和執行的正式程序是什麼?

尋求執行的一方必須向相關法院申請執行許可。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必須提交給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當事人可以將此請求與強制執行授權請求合併。在此情況下,法院將同時決定兩者。一旦外國判決在奧地利被宣布為可執行,其執行將遵循與國內判決相同的規則,這意味著判決的執行受執行法的規範。

法院將僅根據所提交的文件,同時審查批准許可的理由和拒絕許可的理由。任何一方均可對地方法院的命令提出上訴(詳見以下「上訴」問題之答覆)。如果判決書中包含一項在奧地利不為人知的措施或命令,法院可以調整該措施或命令一項在奧地利為人知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措施。

在開展移動商務過程中收集個人資訊的金融科技公司必須遵守 PIPEDA 或其各省的相應規定(如適用)。PIPEDA 要求企業

  • 就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取得知情同意;
  • 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保護個人資訊;以及
  • 在特定情況下,向隱私專員和受影響的個人報告任何涉及個人資訊的安全漏洞。

此外,根據加拿大的反垃圾郵件立法,金融科技公司在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如電子郵件或文字訊息)給客戶之前,必須先取得客戶的同意;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推斷為默示同意,例如存在立法中所述的現有業務關係。

申請承認及執行需要哪些文件?

當事人必須提交外國判決的正本或由作出該外國判決的同一機關簽發的副本。正本或副本必須附有經認證的完整判決譯本。

申請承認及執行需繳納哪些費用?

申請可執行性聲明無須繳費。但是,申請強制執行將產生法院費用,視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而定。這些法院費用必須根據法院費用法案支付,該法案也適用於國內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供費用擔保?

不需要,一般而言,申請承認及執行的人不需要提供費用擔保。但是,在申請中止程序的情況下,如果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危及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的清償,法院可能會命令申請人提供適當的保證金。

取得可強制執行聲明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一審作出關於承認和強制執行的裁定大約需要一到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決定被上訴,這段時間最多可再延長六個月。

在程序進行中,申請人可以尋求禁令救濟嗎?

訴訟當事人可在四周內對准予可強制執行聲明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是,此上訴並不構成中止強制執行程序的理由。如果對方已對執行令狀提出上訴,則可根據《執行法》申請擱置程序。

如果執行令狀在可執行性聲明發生法律效力後,在其原屬國被修改或暫停,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暫停或更改可執行性聲明。

如果在發出最終可執行性聲明之前,執行已經被批准,則必須啟動執行程序;但在可執行性聲明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最終聲明之前,不得啟動任何實現行為。

抗辯

被告可以基於哪些理由挑戰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在下列情況下,可執行性聲明可能會被拒絕

  • 外國法院對此事無管轄權;
  • 陳詞權受到侵犯;或
  • 判決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

 

對於外國判決,不得審查其實質內容。

在布魯塞爾制度下,如果判決是由另一個歐盟成員國作出,在下列情況下,將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

  • 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
  • 被告未依適當送達程序獲送達提起訴訟之文件;
  • 承認或執行與另一國家較早前作出的涉及相同當事人和相同訴訟因由的判決不可調和;或
  • 承認或執行與在奧地利作出的涉及相同當事人的判決不可調和。

提出異議的時效期是多久?

沒有時效期。但是,因判決而產生的索賠,在判決成為最終和有約束力之日起 30 年後失效。定期索賠在三年後失效。

在質疑待決期間,被告可以尋求禁令救濟來阻止執行嗎?

強制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允許這種暫停程序的某些理由,包括申請撤銷判決或申請暫停或更改可強制執行的聲明。如果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危及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的清償,法院可以命令申請人提供適當的保證金。

法院分析與決定

法院是否會審查初始程序中的送達程序?

是的。依據奧地利成文法和布魯塞爾 Ia 法規,如果被告未及時收到提起訴訟的文件以安排適當的辯護,則可以拒絕外國判決的可執行性聲明。若被告參與後續訴訟程序,則該異議可予補救。此外,根據奧地利判例法,如果文件是以外文送達奧地利收件人,且未提供德文譯本,則可以拒絕送達。但是,如果被告能夠理解該文件,則此異議將不受理睬。

法院是否會在初始訴訟中審查外國法院的管轄權?

奧地利法院將依據奧地利的管轄權規則,決定外國法院是否對該法律事項有管轄權。如果缺席判決是由對該事項無管轄權的法院作出,且被告從未接受該法院的管轄,則可以缺乏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

然而,根據布魯塞爾制度,原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得由執行法院審查。此外,布魯塞爾 Ia 法規規定,公共政策的驗證不得適用於與管轄權相關的規則。

法院是否會審查外國判決是否符合適用法律和公共政策?

一般而言,奧地利法院會審查外國判決是否符合奧地利公共政策。然而,只有在違反奧地利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如憲法或刑法)的情況下,才可能拒絕宣布可執行性。

法院會審查外國判決的是非曲直嗎?

在任何情況下,外國判決的是非曲直都不會被審查。

如果外國判決與先前就相同當事人間相同爭議所為之判決相衝突,法院將如何處理?

如果外國判決與涉及相同當事人的其他最終判決相衝突,奧地利法院可能拒絕發出可執行性聲明。在布魯塞爾制度下,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如果

  • 該判決與同一當事人在所處成員國的判決不可調和;或
  • 該判決與同一當事人在不同成員國或第三國涉及同一訴因的較早判決不可調和,但前提是該較早判決符合在收件成員國獲得承認的必要條件。

法院是否有其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除了上述可執行性的一般要求和審查程序外,在下列情況下也可能拒絕可執行性聲明

  • 聽證權被侵犯;

  • 根據奧地利法律,該判決不可受理

  • 判決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或

  • 該判決與相同當事人就相同訴因先前所為之判決不可調和。

是否可以部分承認和執行?

可以 - 例如,判決的部分內容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但其他部分符合可執行性的要求。但是,只有在可接受的部分與不可接受的部分清楚明確時,才有可能分開執行。

法院將如何處理費用問題(例如,利息、法院費用、貨幣問題)?

在決定可執行性時,法院將考慮律師費、法院費用和利息索賠。此外,損害賠償金不會兌換成當地貨幣。但是,在執行變現行為時,必須將判決金額兌換為當地貨幣。

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的利率將被視為不可執行。

上訴

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決定可以上訴嗎?

對於可執行性聲明的決定,可在送達後四周內提出上訴。如果當事人的慣常居住地不在奧地利,且上訴構成當事人首次參與訴訟的機會,則此時限可延長至八周。當事人提出上訴時,對方在收到上訴書後的四周內提出答辯。

債務人必須在上訴中同時提出所有駁回承認申請或可執行性聲明的理由,並且不得在訴訟的後期階段提出這些理由。

針對上訴法院的判決向奧地利最高法院提出第二次上訴,要求最高法院裁決的問題必須涉及實體法或程序法的問題,而該問題的裁決被視為對法律的確定性和安全性,或對法律的進一步發展至關重要。此外,第二次上訴的可受理性取決於爭議金額,該金額必須超過 5,000 歐元。

在上訴待決期間,申請人可以尋求禁令救濟嗎?

詳細請參閱上文「申請人能否在程序進行中尋求禁令救濟?

執行外國判決

一旦可執行性聲明被批准,如何執行外國判決?

一旦外國判決被宣告為可執行,其執行規則與國內判決相同。判決的執行由執行法規定。奧地利的執行法規定了多種執行方式。有針對金錢請求或特定履行請求而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以及針對資產強制執行的所有權之區分。一般而言,通常的強制執行方法有

  • 扣押財產;
  • 扣押和移轉或應收帳款;
  • 強制租賃;以及
  • 司法行動。

 

強制執行將由執達官執行,執達官是法院的執行人員,必須遵守法院的命令。

就不動產而言,有三種強制執行措施可供選擇:

  • 強制抵押;
  • 強制管理,目的是賺取收入以償還債權;以及
  • 強制出售不動產。

 

對於動產,奧地利法律區分為

  • 應收帳款的扣押;
  • 有形動產的扣押
  • 針對第三方債務人的交付請求的扣押;以及
  • 其他財產權的扣押。

 

奧地利法律不允許扣押某些特定的應收款項,例如看護津貼、房租補助、家庭津貼和獎學金。

最後,執行法院也可以命令特定履行。

外國判決可以針對第三人執行嗎?

外國判決只能針對外國判決中被指定為債務人的一方執行。針對判決書中未列明的一方強制執行判決的代理和另一自我原則在奧地利並不適用。

趨勢與預測

您如何描述您的司法管轄區目前的執行狀況與趨勢?在未來 12 個月內是否有任何新的發展,包括任何建議的立法改革?

2019 年 1 月 1 日,《執行法》修正案生效。這些修正案現在允許存取未決執行程序的相關資料。律師和公證人可查閱有關執行法院、案件編號和執行程序所涉及的債務金額等資訊。該資料庫可於線上取得,其目的在於協助潛在請求人在開始法院或仲裁程序前,評估其準被請求人的信用度。

另一項最新發展是奧地利最高法院於 2018 年 6 月 11 日作出的一項裁決,確認外國判決的既判力適用於在奧地利進行的訴訟程序的所有階段。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該判決澄清了既判力的效力也適用於待決的上訴程序。奧地利最高法院強調,在既判力的兩個問題上都是如此,即外國判決的排他性 (ne bis in idem) 和約束力 (Bindungswirkung)。此外,奧地利最高法院闡明,上訴程序中的禁止更替僅適用於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因此不排除上訴法院考慮新的外國判決的既判力。

關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歐盟法院 (CJEU) 頗近期的一項裁決可能會產生一些影響。2018 年 3 月 6 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诉 Achmea BV 一案中,欧盟法院就荷兰-斯洛伐克双边投资条约 (BIT) 第 8 条中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符合欧盟法律做出裁决。歐洲法院的結論是,《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 267 條和第 344 條應被解釋為排除荷蘭-斯洛伐克雙邊投資協定(BIT)第 8 條,該條允許以仲裁方式解決該歐盟內雙邊投資協定下的投資爭議。歐洲法院似乎是基於其認為 BIT 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可能要求仲裁庭解釋或應用歐盟法律的觀點而做出此判決;這與《歐盟條約》第 267 條不一致,因為與成員國法院不同,仲裁庭不能將歐盟法律問題提交歐洲法院。

如果在 Achmea 案的判決之後有進一步的判決,程序規則可能會影響仲裁庭對 CJEU 判決的遵守。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CSID) 的裁決不受國家法院的審查,但非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CSID) 的裁決受國家法院的審查。因此,如果仲裁庭認為自己有義務做出符合仲裁地公共政策的裁決,則設在歐盟司法管轄區的非ICSID仲裁庭可能會更傾向於考慮歐盟法律的適用,包括歐洲法院聯盟(CJEU)的裁決。然而,即使面對歐盟對歐盟內部投資條約裁決的不利立場,索賠人仍可尋求在歐盟以外執行裁決,或考慮將裁決折價出售給第三方,如投資基金,以避免執行風險。

加拿大提供許多獎勵計畫,以鼓勵投資加拿大企業及在加拿大開發技術。

科學研究與實驗發展計劃利用稅務優惠鼓勵加拿大企業在加拿大進行研究與發展 (R&D)。符合資格的企業可就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獲得稅收抵免。

加拿大控制的私人公司 (CCPC) 可能有資格獲得小型企業減免,從而減少應付所得稅。CCPC 還可享受其他稅務優惠。

策略性創新基金 (Strategic Innovation Fund) 由聯邦政府提供資金,為符合特定條件的項目提供財務支援,以改善加拿大的創新表現,同時為加拿大人帶來經濟、創新及公眾利益。

加拿大國家研究委員會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 的工業研究援助計劃 (Industrial Research Assistance Program) 透過提供建議、聯繫和資金,協助加拿大中小型企業將構想推向市場。

符合資格的企業也可獲得許多聯邦和省級的補助金和資助計劃以及融資計劃。

此外,加拿大證券管理機構 (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是加拿大各省和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的總體組織,該機構已實施監管沙箱計劃,以支援金融科技企業在加拿大尋求提供創新產品和服務。該計劃允許公司註冊和/或獲得證券法規定的豁免寬免,其流程比標準申請更快速、更靈活,以便在加拿大市場進行有時限的產品和服務測試。有些省的監管機構有相關的計劃,在其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內運作,為金融科技企業提供指導與支援。

秘訣與陷阱

要順利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您有哪些好的建議,以及您會強調哪些潛在的症結?

只有當債務人擁有足夠價值的資產時,才可能因承認和執行而獲得付款。關於這個問題的公開資訊很少,而且不容易獲得。然而,一旦外國的執行業權在奧地利成為可強制執行的業權,代表債權人的律師有權要求提供有關債務人是否擁有足夠資產的資訊 - 例如,從信用機構。此外,如上所述,根據《執行法》修正案,建議查詢是否有任何針對債務人或潛在應訴人的執行程序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