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的執行

專家指南: July 04, 2025

法律與司法架構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立法和法規條文規範了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外國判決的承認及執行受以下規定管轄:

  • 民事訴訟法
  • 執行法
  • 管轄權法
  • 破產法
  • 非爭訟程序法。

強制執行法》在第 403 節及之後概述了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總體框架,而其他法律則列出了特定領域中承認外國判決的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614 節規定承認外國仲裁裁決;而《司法管轄權法》第 109(b) 節則涵蓋與下列事項相關的外國判決之可執行性:

  • 兒童監護權;
  • 個人接觸;以及
  • 成人保護。

同時,《無力償債法》第 240 節概述了承認其他國家無力償債程序中所作判決的條件。最後,《非訴訟程序法》規範了以下領域的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 領養(第 91a 至 91d 節);
  • 婚姻事宜(包括婚姻的有效性、持續性和解除)(第 97 至 100 節);
  • 父母監護權和探視權(第 112 至 116 節);以及
  • 保護易受傷害的成年人及其財產(第 131a 至 131g 節)。

除上述規定外,奧地利還是多項國際條約的簽署國(詳見下文對問題 "哪些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雙邊和多邊文書在貴司法管轄區具有效力?)如果發生衝突,這些條約和歐盟法規優先於國內法。

哪些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雙邊和多邊文書在貴司法管轄區有效?

奧地利是許多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雙邊和多邊文書的締約國。其中最重要的是歐盟布魯塞爾 Ia 法規 (1215/2012),該法規對整個歐盟的司法管轄權以及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制定了統一的規則。它適用於 2015 年 1 月 10 日或之後提起的訴訟;而其前身 - 布魯塞爾 I 規例 (44/2001) - 仍適用於較早的案件。

此外,於 2022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布魯塞爾 IIb 法規》(2019/1111)取代了《布魯塞爾 IIa 法規》,現在管轄司法管轄權以及有關以下事項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 父母責任
  • 國際擄拐兒童。

奧地利也受 2019 年 7 月 2 日《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業判決的海牙公約》的約束,該公約於 2023 年 9 月 1 日對歐盟成員國(除丹麥外)生效。該公約引入了跨境執行判決的全球法律框架,但排除了某些領域,例如:

  • 家庭法
  • 破產;以及
  • 智慧財產權。

最後,奧地利與以色列、列支敦士登、突尼西亞和土耳其等非歐盟國家簽訂了多項雙邊條約,為民事和商業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提供互惠安排。歐盟和非歐盟成員國之間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其他文書,請參閱下表。

文書目的
2004 年 4 月 21 日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第 805/2004 號規範針對無爭議索賠的歐洲強制執行令
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 2006 年 12 月 12 日第 1896/2006 號法規歐洲付款程序令
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 2007 年 7 月 11 日第 861/2007 號規範價值不超過 5,000 歐元的小額索償之歐洲選擇性程序
2008 年 12 月 18 日歐洲理事會 (EC) 第 4/2009 號規例與贍養義務有關事宜的管轄權、適用法律、決定的承認與執行以及合作
歐洲議會與理事會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655/2014 號規例 (EU)建立了歐洲帳戶保全令程序,以促進民事和商業事宜中的跨境債務追討
2015 年 5 月 20 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 2015/848 號規例 (EU)破產程序
2016 年 6 月 24 日歐洲理事會第 2016/1104 號規例 (EU)在管轄權、適用法律以及承認和執行有關註冊合夥財產後果事宜的決定方面加強合作
2007 年 10 月 30 日《民商事管轄權和判決認可與執行公約》(《盧加諾公約)促進相互承認和執行歐盟成員國和其他締約國的國家法院作出的判決
1977 年 6 月 23 日奧地利和突尼西亞關於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和公共契約的條約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973年7月5日奧地利與列支敦士登間關於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和解及公共契約的公約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966 年 6 月 6 日奧地利和以色列之間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業判決的公約管轄權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958年6月10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1966年10月14日《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的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哪些法院對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有管轄權?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09條規定,義務人居住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宣告可強制執行之一般管轄法院。

發出可執行性聲明的法院可能與執行本身將在同一法院進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4 節和第 5 節,動議強制執行動產金錢請求權的適當法院為

  • 債務人一般管轄地的地方法院 - 由下列法院決定:
    • 若為自然人,以其住所或慣常居住地為準;且
    • 如果是法律實體,由其註冊辦事處決定;
  • 如果債務人沒有一般管轄地,則為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
  • 如果債務人在幾個國內地方法院都有一般管轄地,則由債權人選擇其中一個地方法院。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5b 條,金錢債權的所在地由第三債務人的一般管轄地決定。動議強制執行不動產之金錢債權的適當法院為

  • 保存公共記錄的地方法院;或
  • 如果是依據上級憑證執行,則為上級憑證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可執行性要求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類型的判決可以被承認和執行?是否有任何類型的判決被明確排除在強制執行之外?

強制執行法第403條規定,外國法律行為和/或契約在奧地利被宣布為可強制執行後,應在奧地利強制執行。

第406條規定了執行外國契據和文書的一般規則。根據此一般規則,若符合下列條件,外國執行契約可被宣告為可強制執行:

  • 該判決在其發出的國家可強制執行;且
  • 對等性受到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規的保證。

此外,還必須符合第 407 條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 頒布判決的外國機關具有與奧地利法律相當標準的管轄權;
  • 被尋求強制執行之人已被適當送達訴訟通知;且
  • 該判決不再受制於適用法律下的法律程序而無法執行。

儘管如此,第 407 條的適用範圍與第 406 條不同,因為它僅適用於

  • 判決;
  • 和解;以及
  • 公共契約。

然而,在第 408 節所述的下列情況下,即使符合上述要求,仍有可能拒絕宣告可執行性:

  • 被告因程序不當而無法參與外國訴訟(最高法院第 3 Ob 123/12b 號決定,2012 年 9 月 19 日);
  • 執行將強制執行根據奧地利法律不合法或不可執行的行為;或
  • 承認或強制執行將涉及因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因在奧地利無效或不可訴訟的法律關係或索賠。

奧地利法院將依職責審查第 406 條和第 407 條規定的要求;而第 408 條規定的拒絕理由通常在對方訴訟人援引時審查。

外國判決是否必須為最終判決,且具有約束力,才能執行?

雖然第407(3)條規定外國判決必須是可執行的,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判決必須是最終判決。因此,並沒有要求判決必須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才能執行。外國判決只需依其來源國的法律可執行即可。

如果外國判決可以在外國司法管轄區上訴,該判決是否可以執行?

如前所述(詳見上文問題「外國判決必須是終局且有約束力的判決才能執行嗎?執行法》第 406 條規定了承認並執行外國判決的一般要求:可執行性和對等性。如果判決在上訴後仍可在原判國執行,則其可執行性同樣不會在奧地利受到影響。

但是,如果外國判決還不是最終判決,奧地利法院可以應被告的請求暫停執行程序,直到達到最終判決為止(執行法第 411(5) 條)。

提出承認和執行申請的時效期是多久?

根據奧地利法律,時效期限被視為實體法而非程序法的問題。因此,時效期限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 有關的索賠
  • 適用於該主張的法律。

根據民法第 1478 條,判決可在其生效後 30 年內執行。時效期間:

  • 自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日起算;且
  • 當提出執行請求並獲主管法院同意時,該時效即中斷。

對於外國法院的最終判決,奧地利法律區分為兩種情況:

  • 如果外國判決可在奧地利執行,則必須根據判決中判給的索賠所適用的法律來評估時效。在此情況下,如果根據適用的外國法律,執行判決的權利已經過時,奧地利法院可能會拒絕可執行性聲明。
  • 如果外國判決無法在奧地利執行,這樣的最終判決只是中斷了判決中判給的索賠所適用法律下的時效期,並導致時效期重新開始運行。

承認和執行程序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否為不同的程序,是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正如最高法院第3 Ob 18/12m號決定(2012年4月18日)中所提到的,審查外國執行稱號在奧地利國內的可執行性的程序不屬於執行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以執行程序為藍本的一個自成體系的程序,是對外國判決程序(稱號程序)的補充。

只有在獲得法院的執行聲明後,才能執行外國判決。一旦執行聲明生效,外國判決便可執行。然而,根據執行法第 412 節,可以同時提出執行聲明申請和執行動議。

儘管如此,在歐盟國家發出的外國判決,仍須遵守布魯塞爾條例,其中包含旨在消除 exequatur 要求的規則。根據這些法規,歐盟國家所頒布的判決,無需另外聲明執行,即可在不同的會員國執行。換句話說,如果一項判決在其發出之成員國可執行,則該判決可在其他成員國執行。要在其他成員國執行判決,只需要以下條件:

  • 判決書副本;以及
  • 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簽發的特別證明書,證明判決是可執行的。

承認與執行的正式程序為何?

如果要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是來自非歐盟國家,因此在奧地利不被直接承認,承認和執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 尋求執行的一方必須向債務人居住地的法院提交可執行性聲明申請。此申請可與強制執行的動議合併,在此情況下,法院將同時決定兩項申請。法院將在下列情況下對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作出裁決
    • 事先口頭聽證會;或
    • 對方介入。
  • 一旦執行聲明生效,判決即具有可執行性。從這一點開始,適用於執行奧地利判決的相同規則將適用於執行外國判決,這意味著該判決將受制於執行法。
  • 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命令提出上訴。

正如上文(詳見問題 「承認外國判決是一個獨立於執行的程序嗎,它有獨立的法律效力嗎?」的答案)所解釋的,在其他歐盟國家做出的判決在奧地利被承認,不需要特別的程序。

申請承認和執行需要哪些文件支持?

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文件之一

  • 外國判決的正本;或
  • 由作出判決的法院提供的正式副本。

必要時,還必須附上經認證的判決全文譯本。

根據布魯塞爾 Ia 法規,法院或執行機關也可以要求原訴法院提供標準證明書的翻譯或音譯,或完整判決本身的翻譯,如果此類翻譯被認為是進行執行所必需的。

承認與執行需繳納哪些費用?

根據法院費用法,申請可執行性聲明不需繳納法院費用。但是,如果可執行性聲明的申請與強制執行的動議結合,則強制執行程序需要支付費用。依據《法院費用法》第 3 條,提出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必須依據收費表項目 4 (Z I) 繳納統一費用,其金額取決於要收回的金額。

申請人是否必須提供費用擔保?

申請人沒有義務在申請時提供費用擔保。但是,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411(5)條的規定,如果提出暫緩執行尚未終局的外國判決的請求,法院可能會要求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在繼續進行任何已經批准的強制執行行動之前,提供擔保以支付債務人可能遭受的損失。

取得可執行性聲明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在奧地利,取得可強制執行聲明的程序時間長短,可能因主管法院的工作量而異。一審作出承認和執行的決定大約需要一到兩個月的時間。如果對決定提出上訴,這段時間最長可延長六個月。

在程序進行中,申請人可以尋求禁令救濟嗎?

可以,申請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尋求禁令救濟。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378 節的規定,法院不僅可以在進行法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之前,也可以在進行中的法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期間,應相關當事人的申請發出臨時禁令,以確保當事人的權利。

抗辯

被告可以基於何種理由挑戰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被告可以基於以下理由對執行聲明提出異議

  • 缺乏聲明或可強制執行性所規定的條件之一(詳見問題「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哪些類型的判決可以被承認並強制執行?是否有任何類型的判決被明確禁止執行?
  • 第 408 節列出的拒絕理由。

第408節所列明之理由如下:

  • 被告因程序不當而無法參與外國程序。
  • 執行將強制執行依奧地利法律為不合法或不可執行之行為。
  • 承認或強制執行將涉及因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因在奧地利無效或不可訴訟的法律關係或索賠。

提出異議的時效期是多久?

在奧地利,就可執行性聲明而言,「質疑」與「上訴」並無區分。由於聲明是單方面發出的,被告只能通過提出 "rekurs"(上訴)來回應,其作用包括

  • 首次參與訴訟程序
  • 對判決提出異議。

因此,"rekurs"同時具有質疑和上訴的功能。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411 條,針對申請強制執行聲明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時效期為四週。

在質疑待決期間,被告是否可以尋求禁令救濟以阻止執行?

如果外國判決依原判國法律尚未為最終判決,被告有權要求暫停承認及執行程序。法院也可以以債權人提供適當的擔保以彌補債務人可能遭受的損害為條件,繼續執行已核准的執行措施。

法院分析與決定

法院是否會審查初始程序中的送達程序?

是的,適當送達通知:

  • 是《強制執行法》第 407 節列出的要求之一;且
  • 根據《布魯塞爾條例》第 45(1)(b)條的規定,這也是強制執行程序前的必經步驟。

因此,法院在評估可強制執行聲明的申請時,必須對其進行審查。如果被告未正式收到訴訟通知,也可以此為反對理由,法院可據此評估問題並拒絕承認判決。

法院是否會審查外國法院在初始訴訟中的管轄權?

如果外國法院的判決源自非歐盟國家,且不屬於布魯塞爾制度的範圍,奧地利法院將審查外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被告也可基於無管轄權提出異議。然而,根據布魯塞爾制度,原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受審查,其原則是在一個會員國所做的判決,將在其他會員國被承認和執行,而不需要另外的承認程序。

法院是否會審查外國判決是否符合適用法律和公共政策?

是的,奧地利法院將審查外國判決,以確保其符合奧地利公共政策(ordre public);但法院不會評估外國判決是否依適用的實體法正確判決。審查僅限於確保判決不違反奧地利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例如基本憲法權利或刑法標準。

法院會審查外國判決的是非曲直嗎?

不會,奧地利法院不會審查外國判決的是非曲直。

如果外國判決與先前就相同當事人間相同爭議所為之判決相衝突,法院將如何處理?

某些事項(領養、婚姻事項、父母責任)的外國法院判決,若與先前就相同事項所為的判決相衝突,則拒絕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由《非訴訟程序法》的特別條文特別規定如下:

  • 依據第 91a(2)條,如果領養案件中的外國執行裁決與外國裁決之前的奧地利判決相衝突,則可能拒絕承認該外國執行裁決。
  • 根據第 97(2)條,婚姻事務中的外國裁決若與先前奧地利就相同事項所做的裁決相衝突,則不予承認。
  • 根據第 113 條,若外國有關父母責任的判決與奧地利後續的判決相衝突,則不得承認或執行該判決。

此外,對於屬於布魯塞爾 Ia 法規範圍內的外國判決,第 45(1)(c)條規定,若該判決與同一當事人之間在被處理成員國所為的判決不可調和,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拒絕承認。

相比之下,《執行法》中並沒有類似的規定。在第 408 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中,並未包括外國判決與奧地利先前就相同當事人之間的相同爭議所為的判決之間的衝突。

是否有其他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理由?

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得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判決

  • 不符合第406或407節的任何要求;或
  • 存在第 408 節列出的任何拒絕理由。

(詳見問題「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哪些類型的判決可以被承認並執行?是否有任何類型的判決被明確禁止執行?)

是否可以部分承認和執行?

是的,部分承認是可能的,只要要承認的部分是可分離和清晰的。

法院將如何處理費用問題(例如,利息、法院費用、貨幣問題)?

法院將裁定

  • 法院費用;
  • 律師費;以及
  • 利息索賠。

在評估利息時,適用於基本索賠的法律通常也會規範適用的利率。但是,任何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的利率將被視為不可執行。奧地利法院在決定可執行性聲明時,不會將損害判給金額兌換為當地貨幣;相反,一旦啟動執行措施,即會進行兌換。

根據奧地利法律,法律爭議的一般規則是「輸者自付」原則,這在《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中有所規定。法院和法律費用是可以追討的,但僅限於有爭議的案件。如前所述(詳見上文「承認和執行需要支付哪些費用?但是,如果該申請與強制執行的動議一起提交,則適用上文(詳見上文對問題 「承認和強制執行應支付哪些費用 」的回答)所述的劃一費用。如果債務人對強制執行的標題沒有異議,則 exequatur 程序只會產生極少的額外成本 - 特別是因為申請本身不收取法院費用。

上訴

對於承認及執行外國判決的決定,可以上訴嗎?

可以,《執行法》第 411 條規定了有關可執行性聲明決定的上訴程序。針對可執行性聲明申請之決定提出上訴的時效期為四週。如果答辯人在奧地利沒有住所或所在地,該期限可延長至八周。對方有四週的時間提出答辯,從送達時間開始計算。

上訴人可以在此時提出上訴書中提到的拒絕理由(詳見上文 "被告可以基於哪些理由質疑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上訴人必須在上訴申請中列出所有上訴理由。當事人未提出的拒絕理由,法院將不予考慮。

相較於一審上訴,針對二審判決提出上訴的可能性非常有限。根據民事訴訟法,只有在案件涉及對以下方面具有重大意義的法律問題時,才可對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 法律統一性;
  • 法律確定性;或
  • 法律的發展。

在上訴待決期間,申請人可以尋求禁令救濟嗎?

根據執行法第414(5)條的規定,如果外國判決根據原判國的法律還不是最終判決,上訴法院可以根據被告的請求,暫停承認和執行程序。法院也可以以債權人提供適當的擔保以彌補債務人可能遭受的損害為條件,繼續執行已核准的執行措施。

執行外國判決

一旦可執行性聲明被批准,如何執行外國判決?

一旦可執行性聲明被允許,根據執行法,外國判決將被以與國內判決相同的方式處理。奧地利的執行法允許執行金錢和非金錢的請求,適用的執行程序依請求性質而異。

在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強制執行案件都涉及金錢上的請求權;而非金錢上的請求權,例如要求強制特定行動、容忍或不作為的請求權,則相對較少。

強制執行法》區分了兩大類強制執行措施:

  • 針對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措施
  • 針對動產的強制執行。

針對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有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 強制設定留置權;
  • 強制管理;以及
  • 強制拍賣。

對於針對動產的強制執行,2021 年的《強制執行法》總體改革引入了以下強制執行類型的區別:

  • 針對動產的強制執行;
  • 針對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以及
  • 針對財產權的強制執行。

2021 年,《強制執行法》進行了修訂,推出了兩套強制執行方案,旨在簡化金錢債權的追索:

  • 基本套件(第 19 節)在未要求特定強制執行措施時自動適用,包括
    • 動產強制執行;
    • 工資扣押;以及
    • 資產披露登記冊。
  • 擴充套件(第 20 節):
    • 包括針對索償和財產權的強制執行;以及
    • 要求指定管理人,以識別和選擇資產。

奧地利法律不允許強制執行特定的應收款項 - 如護理補助、房租補助、家庭補助和獎學金。

外國判決可以對第三人執行嗎?

不可以,外國判決只能對外國判決中被指定為債務人的一方執行。變更自我和代理原則在奧地利並不適用。

趨勢與預測

您如何描述您的司法管轄區目前的執行狀況與趨勢?在未來的 12 個月內,是否有任何新的發展,包括任何建議的立法改革?

奧地利繼續為外國判決的承認及執行提供結構完善的架構,其基礎為

  • 歐盟法規;
  • 國際條約
  • 國內法。

一個重要的發展是歐盟加入 2019 年《承認及執行外國民事或商業判決海牙公約》,該公約於 2023 年 9 月 1 日生效。奧地利作為歐盟成員國受該公約約束。這為執行來自公約簽署國非歐盟國家的民事和商業判決提供了統一的法律基礎,尤其是在沒有雙邊條約的情況下。海牙公約的範圍僅限於民事和商業判決,即使在此範圍內,也有特定的排除項目。根據公約第 2 條,公約不適用於與下列事項有關的判決,例如

  • 自然人的地位和法律能力;
  • 遺囑與繼承
  • 破產;
  • 家庭法事務,包括婚姻財產制度;以及
  • 智慧財產。

該公約為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制定了一系列條件(與奧地利法律基本一致),同時將程序事宜交由締約國的國內法律體系處理。

在歐盟層面,《布魯塞爾 IIb 法規》自 2022 年 8 月起適用,加強了家事案件的跨境執行。

然而,最近的地緣政治發展也導致了有針對性的限制。2024 年 12 月 16 日,歐盟通過了針對俄羅斯的第 15 套制裁措施,其中引入了具體措施,以保護以歐盟為基地的公司免受某些俄羅斯司法判決的影響。特別是,包括奧地利在內的歐盟成員國法院現在不得執行俄羅斯根據《俄羅斯仲裁程序法》第 248 條作出的判決。

在國內,2021 年《執行法》的改革改善了債權人取得執行資料的管道,並推出「執行套件」以簡化動產金錢索賠的追討程序。

在奧地利,許多向最高法院提出有關承認及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通常涉及違反公共政策的相關問題。在最近的一項判決中,最高法院強調,在審查上訴時,就奧地利公共政策對外國仲裁裁決的審查不得變成實質性的重新評估(probation ofrévision au fond)。在此過程中,法院清楚地劃定了一個重要的界限(OGH 3Ob36/25b,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另一個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判決中,最高法院闡明,如果外國廢止仲裁裁決會違反奧地利的公共政策,則不會阻止其在奧地利的執行(OGH 3Ob2/21x,2021年3月24日)。

此決定

  • 保護當事人免於在國外遭受不公平的廢止裁決;且
  • 重申奧地利在紐約公約下支持仲裁的立場。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欧盟法院(CJEU)在2018年3月对Achmea v Slovakia一案进行论证后,发布了一系列裁决,对欧盟内部仲裁条款的可接受性提出了质疑。當時,歐盟法院認為基於雙邊投資條約 (BIT) 的投資仲裁程序違反歐盟法律。在 2021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Komstroy v Moldova 一案的裁决中,欧盟法院将这一判例法延伸至基于《能源宪章条约》所载仲裁条款的欧盟内部仲裁。在 2021 年 10 月 26 日判決的Poland v PL Holdings 案中,歐盟法院更進一步裁定,如果歐盟成員國與歐盟投資人簽訂的臨時仲裁協議會複製 BIT 的內容,則禁止歐盟成員國與歐盟投資人簽訂臨時仲裁協議。

目前,包括奧地利在內的歐盟成員國禁止執行源自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程序的歐盟內部仲裁裁決。

總體而言,奧地利的執行格局正朝著更高效率、更廣泛的國際兼容性發展。

提示和陷阱

對於順利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您有哪些高招,以及您會強調哪些潛在的症結?

要在奧地利順利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首先必須確認判決是否屬於相關國際文書的範圍,例如

  • 布魯塞爾制度
  • 盧加諾公約
  • 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業判決的海牙公約》;或
  • 適用的雙邊協定。

由於只有當債務人在奧地利擁有資產時,強制執行才有意義,因此建議進行初步的資產審查。這方面的公開資訊有限且不易取得。但是,一旦在奧地利承認了外國的可強制執行的所有權,債權人的律師可以要求提供債務人的資產信息 - 例如,通過信貸機構。此外,還建議確定是否已有針對債務人或應訴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最近對《強制執行法》的修訂進一步支持此類查詢。

儘管如此,仍可能出現某些障礙。如果外國判決被視為違反奧地利公共政策,特別是在家庭法或破產等敏感領域,可能會被拒絕承認。同樣地,未經適當送達或違反基本適當程序權利而取得的判決,也可能會受到質疑。從一開始就意識到這些潛在問題是避免延遲或拒絕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