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犯罪 2023

專家指南: October 14, 2022

一般刑事執法

哪些機關可以起訴商業犯罪,在國家和地區層面是否有不同的執法機關?

商業犯罪罪行主要由刑法規範,並由奧地利檢察署 (Staatsanwaltschaft, StA) 或更專業的商業犯罪與貪污執法檢察署 (Zentrale Staatsanwaltschaft zur Verfolgung von Wirtschaftsstrafsachen und Korruption, WKStA) 負責起訴。

不過,也有其他機關可能負責起訴商業犯罪罪行,例如針對某些金融犯罪的金融刑事機關。

奧地利刑法 (Strafgesetzbuch, StGB) 區分了依職權起訴的犯罪 (Offizialdelikte) 和受害人必須授權起訴的犯罪 (Ermächtigungsdelikte) 或受害人必須自行提出起訴的犯罪 (Privatanklagedelikte)。然而,大多數罪行都是依職權起訴。

如果有多個執法機構,如何決定由哪個機構調查和起訴?

每個對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區域法院所在地都設有檢察官辦公室。這些檢察官辦公室負責在該法院的管轄範圍內以及區域法院的下屬地區法院進行調查和起訴,這些地區法院可能由地區檢察官代表。這些地區檢察官大多不是受過訓練的律師,而是經過特殊訓練的公務員。地區檢察官只處理刑罰較輕的犯罪。

大約 10 年前,成立了一個專門負責貪污和白領犯罪的檢察官辦公室:商業犯罪和貪污執法檢察官辦公室 (WKStA)。除其他事項外,該辦公室還負責嚴重的公職犯罪和貪污犯罪,以及損失超過 500 萬歐元的白領刑事犯罪和金融犯罪。

檢察官負責提起刑事訴訟,以及調查、起訴或暫停調查程序。刑事警察協助檢察官進行調查。某些調查措施需要司法授權。

是否有針對商業犯罪的民事或行政執法?如果有,由哪些機構進行民事執法?

受害者可作為私人當事人參加刑事訴訟和/或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案件勝訴後,可向被告執行判決的金額。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下令扣押或凍結帳戶。犯罪受害者有權檢查檔案,並可使用這些資訊。

奧地利法律規定可以申請臨時禁令以確保索賠。

根據違法行為所屬的行業,有多種行政機關可以實施行政處分。

在過去的一年中,在您的管轄範圍內有沒有重大的商業犯罪案件?

奧地利近年來最引人注目的商業犯罪案件之一,就是所謂的「BUWOG 醜聞」。經過三年的審判,在 2020 年 12 月,一名前奧地利財政部長 (身為幾名被告之一) 被判刑八年 (上訴待決)。訴訟的主題是,除其他事項外,與聯邦住房私有化相關的數百萬歐元付款有關的貪污指控。

另一起國外知名的案件是所謂的「伊比沙島事件」,涉及後來執政黨的政客,包括副總理,但他當時只是國家委員會的成員。在一段秘密錄製的影片中,上述人士被拍攝到在伊比沙島的別墅中,與一名俄羅斯寡頭的侄女在一起,他們對該侄女表示願意貪污並秘密接管獨立媒體。該醜聞導致涉案政治人物辭去政治職務及黨內職務,並導致聯盟結束。調查對象包括挪用公款、煽動挪用公款,以及收受意圖影響的利益。

與「伊比沙島事件」密切相關的是「賭場事件」,該事件自 2019 年年中開始調查,調查過程中已對多處住宅進行搜查,其中包括高級政府代表的住宅。該事件是關於當時執政黨的政客與一家奧地利賭博公司涉嫌達成協議,以填補董事會職位。作為任命的回報,該公司將獲得開設賭場的許可證,並重新引入在維也納被禁止的拉霸機器賭博。訴訟的主要對象為違反信託、賄賂和貪污的指控。

法院的組織

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刑事法院是如何組織的?是否有針對特定罪行的專門刑事法院?

一審由地區法院 (Bezirksgericht) 或地區法院 (Landesgericht) 做出裁決。區域法院有權對僅處以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監禁的所有刑事罪行作出裁決。區域法院有權對所有威脅處以一年以上監禁的輕罪和重罪,以及法律規定的某些犯罪(如危險威脅)(無論是否威脅處罰)作出裁決。

區域法院的案件始終由一名法官審理,但各區域法院的組成各有不同。可處以終身監禁或最低刑期超過五年且最高刑期超過十年的威脅性刑罰的刑事罪行,以及法律中提及的其他特殊罪行(如政治罪),由三名專業法官和八名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Geschworenengericht)審理。不屬於 Geschworenengericht 職權範圍的最低刑期超過五年的刑事罪行,以及法律中提及的罪行(如盜竊、嚴重詐騙 - 如果已超過一定的損失金額或有超過金額的意圖),由一名或兩名法官和兩名非專業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Schöffengericht)審理。其他刑事罪行則由單一法官判決。

沒有針對任何特定罪行的專門刑事法庭。

在二審中,地區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e)和/或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具有管轄權,這取決於哪個法院在一審中具有管轄權以及上訴的性質。

商業犯罪審判中是否有陪審團的權利?

根據奧地利法律,被告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基本權利。如上所述,視威脅的懲罰或指控的罪行而定,陪審團審判(Geschworenengericht 或 Schöffengericht)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強制性的。

特定法規與罪行

請說明您的司法管轄區常用於起訴商業犯罪的任何法規,包括犯罪要件和被告的必要精神狀態:

證券詐欺

根據奧地利刑法,如果一個人通過在事實方面欺騙某人,導致該人做出、容忍或不做出損害該人或他人財產的事情,意圖通過被欺騙人的行為使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則該人犯有欺詐罪。

在任何情況下,與證券詐騙有關的問題都應該提到 2018 年奧地利證券交易法 (Börsegesetz 2018, BörseG 2018)。該法規範了濫用內線資訊和市場操縱的行政違法行為,以及可由法院處罰的市場操縱行為。

會計欺詐

長期以來,奧地利的會計欺詐罪散見於多部法律中(如《股份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但 2016 年會計欺詐罪被納入《刑法典》。

例如,如果決策者和授權代表透過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資訊來歪曲公司的淨資產、財務狀況或經營業績 - 例如在年度財務報表中或年度股東大會上,如果這可能會造成重大損害(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則會受到起訴。

內線交易

濫用內部資訊既是行政刑事罪,也是刑事罪。相關規定可參閱 2018 年奧地利證券交易法 (BörseG 2018)。為自己或第三方利用內幕資訊屬於刑事犯罪。其方式包括買賣證券、變更或取消交易指令、推薦證券或將資訊傳遞給第三方。

挪用公款

奧地利刑法將挪用公款區分為兩種類型("Untreue 「和 」Veruntreuung")。

當某人故意濫用其權力處置/強制他人處置他人財產,並因此損害他人財產時,即屬 "Untreue"。如果某人不合理地違反保護實益擁有人資產的規則,即屬濫用職權。

當某人侵佔委託給他或第三者的東西,意圖藉此非法賺取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時,即屬觸犯「侵占」(Veruntreuung)罪。

賄賂政府官員

對賄賂政府官員的刑事犯罪有全面的規定。原則上,雙方均應受到起訴,即要求獲得利益的公職人員和向公職人員承諾獲得利益的人員。

如果公職人員要求、接受或允許別人承諾給予其利益,以執行或不執行違反其職責的公務行 為,或為其本人或第三方執行或不執行違反其職責的公務行為,則應受到起訴。

如果公職人員為自己或第三方索取利益,或接受或允許他人承諾給 予自己不當利益,意圖讓自己在作為公職人員的活動中受到影響,也應受到起訴。

如前所述,向公職人員或第三方提供、許諾或授與利益者也應受到起訴。

刑事反競爭

奧地利刑法禁止在公共採購程序中限制競爭的協議。任何人如果提交參與採購程序的請求,或根據非法協議提交標書或進行談判,旨在誘使簽約當局接受特定標書,都將受到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似乎也有可能因欺詐而受到懲罰。

私人投標中投標者之間的價格協議可能構成欺詐。

奧地利聯邦反卡特爾及其他限制競爭法 (Kartellgesetz 2005, KartG 2005)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此類濫用行為尤其包括要求的採購或銷售價格或其他商業條款和條件,偏離在存在有效競爭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出現的價格或條件,尤其要考慮到在存在有效競爭的可比較市場中企業家的行為。

卡特爾及其他競爭犯罪

前述的「奧地利卡特爾法」(Austrian Cartel Act)禁止企業間的所有協議、企業組織的決定,以及以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卡特爾)為目的或效果的聯合行為。

聯邦反不公平競爭法 (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 禁止激進或誤導的商業行為,以保護企業家和消費者。若有違法行為,除禁令救濟和損害賠償訴訟外,還可能處以懲罰。

稅務犯罪

奧地利金融犯罪法 (Finanzstrafgesetz - FinStrG) 規範範圍廣泛的金融犯罪。有些罪行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有些則由稅務機關負責。

犯罪行為包括逃稅、走私、稅務欺詐和跨境增值稅欺詐。

政府合同欺詐

請參閱前面的說明。

對於損害歐盟財務利益的支出欺詐和損害歐盟財務利益的資金和資產挪用,已經建立了單獨的刑事犯罪。

環境犯罪

奧地利刑法典》規範了廣泛的環境刑事犯罪。這些罪行包括故意和過失破壞環境等。

競選財務/選舉法

2012 年聯邦政黨資金法》(Parteiengesetz 2012 - PartG)中有這方面的規定。
例如,該法規定每個政黨必須每年在問責報告中公開報告其收入和支出的性質。審計法院會審查這些報告。對政黨的捐贈和其他利益也有規定。有限制和報告要求。

與衍生工具銷售相關的市場操縱

奧地利證券交易法 (Börsegesetz 2018, BörseG 2018) 將市場操縱行為列為犯罪,並參考相關歐洲立法 (市場舞弊條例 (MAR)、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MiFID))。部分違法行為屬於行政違法,由金融市場管理局起訴,其他則由法院懲處。

洗錢或電信詐騙

洗錢的刑事罪行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這也是由於歐洲立法的緣故。

該刑事條文涵蓋了基於兩個不同連接因素的洗錢行為。一方面是源自於特定上游犯罪的資產,另一方面是 - 與特定上游犯罪無關 - 屬於恐怖組織的資產。

為了打擊洗錢活動,許多領域都引入了廣泛的審計和報告要求。例如,這適用於信貸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以及律師和公證人,他們必須仔細檢查所有代表客戶或以客戶名義進行的金融或房地產交易等。

網路安全與資料保護法

奧地利刑法認定數項與網路犯罪相關的罪行。

刑事罪行包括非法進入電腦系統、違反電信機密、不當攔截資料、破壞資料、擾亂電腦系統運作、濫用電腦程式或存取資料等。除了這些特定罪行之外,詐欺等一般罪行也可能適用。

奧地利資料保護法 (Datenschutz gesetz, DSG) 包含資料保護的基本權利。除了奧地利資料保護法之外,歐洲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GDPR) 也直接適用於奧地利。

貿易制裁和違反出口管制

2011 年奧地利對外貿易和支付法 (Außenwirtschaftsgesetz 2011, AußWG 2011) 實施了主要的歐洲法律要求,並包含出口管制、歐盟內國防商品流動管制,以及第三國家 (歐盟、歐洲經濟區和瑞士以外) 的個人或公司收購奧地利公司的管制規定。

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行政刑法下的後果以及可由法院懲處的罪行。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中,是否有未遂犯罪的責任?無論犯罪未遂是否已完成,是否都要對犯罪未遂負責?

根據奧地利法律,犯罪未遂一般應受處罰。

公司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是否有實體責任?如果有,在什麼情況下會將員工的行為歸咎於實體?

奧地利公司刑事責任法 (Verbandsverantwortlichkeitsgesetz, VbVG) 規定,當決策者和雇員違反影響協會的職責時,協會(如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對其所犯刑事罪行的責任。決定性因素是決策者或員工的刑事罪行可歸咎於協會。刑事犯罪必須是為了協會的利益,或是違反了影響協會的義務。

決策者所犯的刑事罪行可立即歸咎於協會,但員工所犯的刑事罪行則必須符合其他標準。協會方面必須有所謂的組織罪責,也就是說,該刑事犯罪必須是由於決策者的疏忽而得以發生或在很大程度上促成的,例如,如果採取了合理且必要的技術、組織或人事措施來防止此類刑事犯罪的發生。如果員工的行為不合法,則刑事犯罪可歸咎於協會;員工方面的過失並非必要條件。

如果實體須對犯罪負責,經理人、高級職員和董事是否須負個人責任?在何種情況下?

無論協會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犯罪的決策者和雇員也應同時負上刑事責任。因此,同時懲罰法人和自然人是可能的。

在存在實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的情況下,當局對於何時追究實體責任、何時追究個人責任或同時追究實體和個人責任是否有政策或偏好?

當局會同時對團體和自然人進行訴訟。然而,經驗顯示,主管機關通常會更著重於個人,而傾向於將針對組織的訴訟視為輔助。

在併購情況下,繼承人責任是否適用於繼承實體?何時適用繼承責任?

奧地利公司刑事責任法包含一項法律繼承條款。該條款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本法規定的法律後果應影響法定繼承人。如果有一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對法定繼承人所施加的罰款可對任何法定繼承人執行。

法定時效

執行時效期間如何計算,以及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根據奧地利民法,大多數索賠的時效期為三年(從受害方知道損害和侵權人時起算;如果損害和損害方的人尚未為損害方所知,則訴訟時效期為 30 年),如果損害是由一種或多種應受法律懲罰的犯罪引起的,且只能是故意犯罪,並應處以一年以上監禁,則訴訟時效期為 30 年(訴訟時效期從損害事件發生時開始計算)。

如果在時效期外發生的犯罪是模式或慣例、或正在進行的共謀的一部分,是否可以起訴?

對於正在發生的犯罪,追訴時效期間並不開始計算。在這些情況下,追訴時效直到最後一項刑事犯罪完成後才開始計算。

是否可以延長時效期?如果可以,如何延長?

舉例來說,時效期間不得包括根據法定條文不得提出起訴或繼續起訴的期間(例如,在外交豁免的情況下)。從第一次詢問被告到訴訟最終終結之間的時間,也不應包括在時效期內。

調查的啟動

對於某些商業犯罪,執法機構是否有權在貴司法管轄區境外執行其權力?如果是,哪些法律可以在境外執行,允許這種執行的管轄權理由是什麼?執法機構依賴域外管轄權起訴商業犯罪的頻率如何?

奧地利刑法適用於法律中列舉的某些在國外實施的犯罪行為,無論犯罪地的刑法為何。對於法律明確指定以外的在國外實施的行為,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奧地利刑法,前提是這些行為根據其實施地的法律也應受到懲罰。

奧地利執法機關在國家和國際法規的框架內定期與外國執法機關合作。

如何啟動調查?是否有任何規範政府啟動任何調查的規則或準則?如果有,請說明。

大多數刑事罪行都是官方罪行。對於這些違法行為,檢察官辦公室必須在發現案件後採取行動。在少數情況下,犯罪受害者必須授權檢察官辦公室提出起訴,或在某些情況下,由受害者本人提出刑事起訴。

貴司法管轄區的刑事機關是否有與外國執法機關合作的正式和/或非正式機制?他們是否與外國執法機關合作?

奧地利當局可以並經常尋求外國當局的法律協助。

向公司收集資訊的程序

在調查商業犯罪時,政府一般擁有哪些收集資訊的權力?

奧地利執法機關擁有許多收集證據的權力。可以詢問證人、搜查房屋、扣押文件或截取對話。但是,對於某些措施,檢察官辦公室需要法院批准。

文件收集:

在何種情況下,政府可以要求被調查公司向政府提供文件;在何種情況下,政府可以突擊搜查被調查公司並扣押文件?

如果根據某些事實可以推定涉嫌刑事犯罪的人藏匿在某處,或者存在可能需要保護或評估的證據,則可以搜查該處和物品(以及人員)。

公司是否可針對任何類型的文件,主張任何免於出示或扣押的保護措施?例如,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承認任何特權,可保護內部律師或外部法律顧問所準備的文件,或公司與內部律師或外部法律顧問的通訊?

奧地利刑事訴訟法 (Strafprozessordnung, StPO) 規定,不得扣押被告所持有且由被告或其律師為其辯護目的而準備的文件和資訊。

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有任何勞工法或隱私權法律 (例如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可能會影響員工個人資料 (即使位於公司檔案中) 的收集、處理或移轉?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有可能妨礙跨境揭露的封鎖法令或其他國內法律?

奧地利須遵守 GDPR 的規定。

在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要求公司員工向政府提供文件,或突擊搜查員工的住所或辦公室並扣押文件?

政府可要求員工提供文件的條件與要求公司提供文件的條件相同。

在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要求第三人或實體向政府提供文件,或突擊搜查第三人或實體的住所或辦公室並扣押文件?

如果符合搜查住宅等的法律要求,在此情況下也可以進行此類搜查。

詢問個人:

在何種情況下,政府可以要求受調查公司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董事接受詢問?訊問可以在何種場合進行?

必須區分此人是作為被告還是證人接受訊問。

被告是指基於某些事實而被明確懷疑犯有刑事罪行的人,並且為了釐清這一懷疑,需要取證或下令或執行調查措施。

不得強迫被告自證其罪。他有作證或拒絕作證的自由,並有權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請辯護律師出席。

證人是指被告以外的人,他們可能直接或間接地感知到對釐清刑事罪行至關重要的事實,或以其他方式與訴訟標的事項有關的事實,並將在訴訟中就這些事實作證。證人有義務正確完整地作證。在某些情況下,證人有權拒絕作證或不得作為證人接受訊問。證人有權在接受訊問時有可信賴的人陪同。

在何種情況下,政府可以要求第三人接受訊問?訊問可以在何種場合進行?

大致上與上述條件和先決條件相同。

一個人在接受政府訊問時可以要求哪些保護?盤問時是否有律師代表的權利?是否有權利或特權可以要求免於自證其罪?如果存在堅持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的權利,那麼堅持該權利是否會導致在審判中推斷有罪?

詳細請參閱問題「在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要求受調查公司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董事接受詢問?詢問可以在何種場合進行?

自由評估證據的原則適用於奧地利的刑事訴訟。原則上,允許對被告的沉默進行評估。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根 據 《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 第 6 條 , 是 否 及 如 何 評 估 被 控 人 的 緘 默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個 別 案 件 。先決條件很可能是針對被告的證據引起了嚴重的懷疑,根據常理,從被告的沉默中可以得出的唯一結論是被告對針對他的證據沒有回答(遵循歐洲人權法院的一項判決)。

起訴/延遲起訴/民事處理

刑事案件如何提起?

刑事調查部門和檢察官辦公室有義務依職調查其注意到的任何初步懷疑的刑事犯罪,而不僅僅是應有權提出檢控的人的請求提出檢控。實際上,通常會有人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辦公室舉報刑事罪行,而當局隨即展開調查。

政府決定指控實體或個人犯罪時有哪些規則或準則?

在奧地利,《奧地利公司刑事責任法》規範了團體對其決策者和雇員所犯刑事罪行的責任。

詳見問題「是否有實體的刑事犯罪責任?如果有,在什麼情況下,員工的行為會歸咎於實體?

被告與政府是否可以透過審前轉處或延遲起訴的協定來解決刑事調查?如果可以,請說明是否有任何規則或指導方針可以用審前轉處或延緩起訴協議來處理刑事調查。

如果符合要求,則可以進行 「轉處」。

前提條件是:案件事實已充分釐清,罪行的刑罰不超過五年監禁,被告的罪行不被視為嚴重,且罪行未導致他人死亡,除非被告的親屬因疏忽而死亡,且鑒於這對被告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壓力,似乎沒有必要對其進行懲罰。此外,對被告的懲罰不得為阻止其犯罪或抵制他人犯罪所必需。檢方(或稍後的法院)可採取被告必須同意的轉處措施來代替懲罰。可用的分流措施包括:支付一筆金;進行社區服務;實施緩刑期,並結合緩刑和履行條件;以及解決犯罪問題。

濫用職權罪的分流受到法定限制,而可處三年以上監禁的性犯罪的分流則不受法定限制。

在貴國的司法管轄區,如果可以使用延緩起訴或不起訴協議來處理刑事調查,這些協議的任何方面是否都必須經過司法批准?如果是,請說明法院在審核延緩起訴或不起訴協議時所考慮的因素。

唯一可能的選擇是上文問題 8.3 所述的「轉處」。在初步訴訟中,決定權屬於檢察官辦公室;在主要訴訟中,決定權屬於法院。

除了或代替調查的任何刑事處分之外,被告是否還會受到任何民事處分或補救?如果是,請說明在哪些情況下可能適用民事處罰或補救。

除刑事訴訟外,也可提起民事訴訟。犯罪受害者可將其對被告的索賠與刑事訴訟一併進行,並且/或者也可根據民法進行索賠。

個人或法人是否可以提出私人起訴?如果可以,他們是否可以私下起訴商業犯罪?

詳見上文「哪些機關可以起訴商業犯罪,在國家和地區層面是否有不同的執法機關?」和「如何提起刑事案件?

有些犯罪必須由受害者自己提出起訴(Privatanklagedelikte,例如侮辱),有些犯罪則必須由受害者授權起訴(Ermächtigungsdelikte,例如欺騙)。然而,典型的商業犯罪(如欺詐、挪用公款)並不屬於這些類別,而是可依職權起訴的其他犯罪(Offizialdelikte)。

舉證責任

對於上述第 3 節中確定的商業犯罪的每個要件,哪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哪一方對任何肯定性抗辯負有舉證責任?

控方負有舉證責任。

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必須滿足的舉證標準是什麼?

一般要求的舉證標準是排除任何合理疑點。

在刑事審判中,誰是事實的仲裁者?由誰判定當事人是否已履行舉證責任?

法院依據所提出的證據自由判定。

共謀 / 協助與教唆

與他人共謀或協助他人從事商業犯罪的人是否須負責?如果是的話,責任的性質為何,犯罪的要件為何?

不僅直接犯罪者會犯下應受懲罰的行為,指派他人進行該行為或以其他方式促成該行為的人也會犯下應受懲罰的行為。指派犯是指導致他人實施刑事犯罪的人。協助犯是指以其他方式(即指派他人以外的方式)協助實施刑事犯罪的人。

如果有一個以上的人牽涉入此行為,則應根據他們各自的過失予以懲罰。

常見的辯護理由

被告沒有犯罪的必要意圖,是否可以作為刑事指控的抗辯理由?如果是,誰對意圖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某人意圖實施符合法定罪行的行為,則該人的行為是故意的;為此,只要行為人認真相信此實現是可能的,並接受此實現(dolus eventualis)即可。這種形式的意圖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足夠的。

對於某些犯罪,犯罪者必須是故意(dolus directus)或明知故犯。

如果犯罪人關心的是法律預設為故意行為的情況或結果的實現,則他的行為是故意的(dolus directus)。
如果犯罪人不僅認為法律預設為明知的情況或結果是可能的,而且認為其存在或發生是確定的,則其行為是明知的。

有些刑事罪行的刑事責任需要疏忽。

如果一個人漠視在當時情況下應有的謹慎,以及在他的精神和身體狀況下可能且合理的謹慎,並因此沒有意識到他可能會造成與法定犯罪相對應的狀況,則該人的行為屬於疏忽。如果某人認為他有可能造成這樣的狀況,但卻沒有這樣做的意圖,也屬於疏忽。

如果某人的行為異常粗心大意,以至於可以預見幾乎可能發生與法律事實相符的情況,則該人的行為屬於嚴重疏忽。

是否符合故意或疏忽的要求,由法院根據證據自由判定。

被告對法律無知,即不知道其行為不合法,是否可作為刑事指控的辯護?如果是,此抗辯的要素是什麼,以及誰對被告是否知曉法律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被指控的犯罪人因法律錯誤而沒有認清行為的違法性,如果他不能因該錯誤而受到責備,則他的行為不應受到責備。

如果該錯誤對犯法者而言與對所有人一樣容易辨認,或犯法者雖然根據其職業、活動或其他情況有義務熟悉相關法規,但卻沒有這樣做,則該法律錯誤應受到責備。

如果錯誤是應受譴責的,如果犯罪者是故意的,則應處以故意行為所規定的刑罰,如果他是因疏忽而行事,則應處以疏忽行為所規定的刑罰。

被告對事實不知情,即不知道自己從事了違法行為,是否可作為刑事指控的免責辯護?如果是,此抗辯的要件是什麼,以及誰對被告是否知道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犯罪者沒有意識到他的行為正在觸犯刑事罪行,他的行為可能是無意圖的。因此,他不能按照故意犯罪處罰。

但是,如果有相應的過失犯罪,且犯罪者的行為是過失的,則可能仍需承擔過失行為的責任。

同樣,舉證責任在於法院。法院必須調查所有的論據,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如果犯罪者知道案件的所有事實。

自願揭露義務

如果個人或實體知道有人犯罪,該個人或實體是否必須向政府舉報?該個人或實體是否必須因未向政府報告犯罪而承擔法律責任?個人或實體能否因自願揭露而獲得寬待或 「信用」?

個人或公司沒有報告犯罪的一般義務。但是,自願舉報犯罪、與當局合作、賠償損失等都是從寬處理的因素,可以減輕懲罰的威脅。

寬恕方案在奧地利刑法中仍是非常新的。該計畫是為了評估而推出的有限期計畫,並將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然而,它又被延長了七年至 2028 年 (BGBl I 2021/243)。對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舊規定,其中一項變更涉及證人現在也可向刑事警察以及檢察官辦公室求助。

合作條款/寬恕

如果個人或實體自願向政府揭露犯罪行為,或在政府對個人或實體進行刑事調查時予以合作,該個人或實體是否可以向政府請求寬待或 「信用」?如果可以,有哪些規則或指導方針規範政府提供寬待或 「信貸 」以換取自願披露或合作的能力?

如問題 12.1 所述,寬大處理計畫在奧地利仍屬新生事物,目前正處於評估階段。

一般而言,從寬處理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轉處」。罪犯必須自願與檢方或刑警接洽並合作,而且他必須做出悔罪供述。如果符合給予從寬處理的所有法律要求,檢方必須像 「轉移 」案件一樣進行起訴。主要證人同意接受某項措施(支付金錢報酬、執行社區服務、試用期等),針對他的訴訟程序即告終止,但日後仍需進行起訴。如果在進一步的訴訟過程中,發現主要證人違反了職責,則可以重新開始對其進行訴訟。如果針對被指控的第三方的訴訟程序已經結束並具備法律效力,檢察官辦公室應最終終止針對主要證人進行的調查。要求主要證人履行其義務(支付金錢報酬、履行社區服務、緩刑期等)。

請說明在貴司法管轄區尋求從寬處理的實體通常需要的合作程度,包括實體將採取的步驟,並說明通常獲得的優待。

請詳細參閱問題「如果個人或實體自願向政府揭露犯罪行為,或在政府對個人或實體進行刑事調查時予以合作,該個人或實體是否可以向政府請求寬待或 「信用」?如果可以,有哪些規則或準則規範政府提供寬待或 「信用 」以換取自願披露或合作的能力?

辯訴交易

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拒絕對刑事指控提出抗辯,以換取減輕指控後的定罪,或者換取協定的刑期?

奧地利禁止辯訴交易。

請說明任何規範政府與被告進行辯訴交易的規則或指引。辯訴交易的任何方面是否都必須經過法院批准?

奧地利禁止辯訴交易。

公司判刑的要素

在法院判定被告有罪後,是否有任何規則或準則規範法院對被告的判刑?請說明判刑程序。

一旦法院確信被告有罪,則必須決定其認為適當的懲罰。奧地利刑法規定了最低和最高刑罰(罰金和監禁)。法院在判刑時不受精確指引的約束,但必須考慮減輕和加重處罰的情況。減輕處罰的情況包括,例如有悔意的供詞、損害賠償,或犯罪只是未遂等。從重處罰的情形則包括被告是否已有犯罪前科或造成的損害程度等。法院也可暫緩執行某些判刑。

在對公司判刑之前,法院是否必須確定判刑是否符合任何要件?若是,請說明這些要件。

如果某社团对某项罪行负有责任,则应向其处以社团罚款。

罰金應根據協會的收入狀況,以 50 歐元至 10,000 歐元為單位評估,並考慮其其他經濟表現。法院應衡量加重和減輕的理由。

特別是,協會應負責的損害或危害越大;協會從犯罪中獲得的利益越大;以及員工容忍或鼓勵的違法行為越多,罰金應越高。

特別是,若協會在相關行為發生前已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此類行為,或已敦促員工以守法的方式行事;若協會僅對員工所犯的刑事罪行負責;若協會在行為發生後已為確定真相做出重大貢獻;若協會已彌補行為的後果;若協會已採取實質步驟防止未來發生類似行為;若行為已對協會或其所有者造成嚴重的法律損害,則罰款額應較低。

在某些情況下可暫緩判刑。

上訴

被告或政府是否可對有罪或無罪判決提出上訴?

被告和檢察官均可對有罪判決提出上訴。只有檢察官可以針對無罪判決提出上訴。

如果雙方均提出上訴,則判決可以雙向更改,即既可以對被告有利,也可以對被告不利。

如果只有被告提出上訴,而檢察官未提出上訴,則上訴法院不得在上訴時加重刑罰。

有罪判決後的刑事判決是否可上訴?如果可以,哪一方可以上訴?

詳細請參閱上述問題「被告或政府是否可對有罪或無罪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的審查標準是什麼?

針對刑事判決的上訴可能有數個理由,這些理由與判決本身相關,或與必須導致無效的錯誤之先前程序相關。有罪的問題可能會受到質疑。也可以對判刑和私法索賠的決定提出異議。在陪審員參與的判決中,不可能對有罪問題提出異議。

如果上訴法院支持上訴,它有什麼權力來補救原審法院的不公正?

具體細節取決於哪些法院對一審和二審有管轄權。根據法院的管轄權,可能會有以下情況:

上訴法院可能會維持有爭議的判決或取消有爭議的判決,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初審。之後將進行新的聽證並做出新的判決。上訴法院也可能改變有爭議的判決,並可能從一審的有罪判決變為無罪判決(或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