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2021
專家指南: March 10, 2021
法律和機構
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自何時起生效?是否根據該公約第一、第十及第十一條作出任何聲明或通知?貴國還加入了哪些與國際商業和投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奧地利已批准下列與仲裁相關的多邊公約:
- 1961 年 7 月 31 日的《紐約公約》(奧地利已根據第一條第(3)款發出通知,聲明奧地利只承認和執行本公約其他締約國作出的裁決);
- 仲裁條款議定書》,日內瓦,1928 年 3 月 13 日;
- 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日內瓦,1930 年 10 月 18 日;
- 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及有關其適用的協議),1964 年 6 月 4 日;及
- 1971 年 6 月 24 日《投資爭端解決公約》。
雙邊投資條約
與其他國家有雙邊投資條約嗎?
奧地利已簽署 69 項雙邊投資條約,其中 62 項已獲批准,即與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根廷、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孟加拉國、白俄羅斯、伯利茲、玻利維亞、波斯尼亞、保加利亞、佛得角、智利、中國、克羅地亞、古巴、捷克共和國、埃及、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格魯吉亞、危地馬拉、香港、匈牙利、印度、伊朗、約旦、哈薩克斯坦、科威特、拉脫維亞、黎巴嫩、利比亞、立陶宛、馬其頓、馬來西亞、馬耳他、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納米比亞、阿曼、巴拉圭、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南韓、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和也門。
奧地利也是許多非投資條約的雙邊條約的締約國,主要是與鄰近國家。
國內仲裁法
關於國內外仲裁程序以及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哪些主要的國內法律來源?
仲裁法載於《奧地利民事訴訟法》(CCP)第 577 至 618 條。這些條文規管國內和國際仲裁程序。
上述多邊和雙邊條約對外國裁決的承認作了規定。執行程序由《奧地利執行法》規範。
國內仲裁和 UNCITRAL
貴國的本地仲裁法是否以 UNCITRAL 示範法為基礎?貴國的本地仲裁法與 UNCITRAL Model Law 有哪些主要差異?
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法律並非完全照搬《貿法委示範法》的每一個方面。但是,主要的特點已被引進。
與 UNCITRAL Model Law 不同,奧地利法律不區分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也不區分商業仲裁和非商業仲裁。因此,特定的規則適用於與就業和消費者相關的事項。
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不得偏離的本地仲裁法關於程序的強制性規定有哪些?
當事人可在 CCP 強制性規定的範圍內自由約定程序規則(例如,參考特定的仲裁規則)。當事人未就任何一套規則達成一致,或未自行制定規則的,仲裁庭必須在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法》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強制性規則包括:仲裁員必須公正獨立。他們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當事人有權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對待,並陳述其案情。進一步的強制性規則涉及仲裁裁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以及可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
實體法
貴國的仲裁法中,有沒有任何規則,為仲裁庭提供指引,說明應針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適用何種實體法?
仲裁庭必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否則必須適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只有當事人明確同意公平裁決時,才允許以公平為由作出裁決(《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603 條)。
仲裁機構
貴國司法管轄區內最著名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enna International Arbitral Centre) (www.viac.eu) 根據其《仲裁和調解規則》(2013)(《維也納規則》)管理國際仲裁程序。仲裁員費用根據爭議金額計算。仲裁地點和語言不受限制。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Vienna Stock Exchange)的維也納商品交易所(Vienna Commodity Exchange)有自己的仲裁庭和推薦仲裁條款。
某些專業團體和商會規定了自己的規則或管理仲裁程序,或兩者兼而有之。
國際商會透過其奧地利國家委員會直接派員。
仲裁協議
可仲裁性
有哪些爭議不可仲裁?
原則上,任何專有性索賠均可仲裁。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解決爭議,非專屬性的索賠仍可仲裁。
家庭法或合作公寓所有權有一些例外。
只有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簽訂仲裁協議,與消費者和雇傭相關的事宜才可仲裁。
要求
仲裁協議有哪些形式要求和其他要求?
仲裁協議必須
- 充分指明當事人(至少必須是可確定的當事人);
- 充分說明與確定的法律關係有關的爭議標的事項(至少必須可以確定,可以僅限於某些爭議,也可以包括所有爭議);
- 充分指明當事人將爭議交由仲裁解決的意圖,從而排除州法院的管轄權;且
- 包含在當事人簽署的書面文件中,或包含在當事人之間交換的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中,以保存契約的證據。
清楚提及包含仲裁條款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即可。
可執行性
仲裁協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執行?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特別是以錯誤、欺騙或脅迫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為由,仲裁協議和條款可以被質疑。對於此類質疑應提交仲裁庭還是法院,存在爭議。如果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仲裁條款被視為不再具有可執行性,除非當事人明確同意仲裁條款繼續有效。在破產或死亡的情況下,接管人或法定繼承人一般受仲裁協議約束。如果仲裁庭已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或法院已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終判決,且該判決涵蓋所有已約定仲裁的事項,則仲裁協議不再具有可執行性。
可分離性
是否有仲裁協議可與主協議分離的規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仲裁協議與主協議的可分離性是有效的法律規則。根據奧地利法,這種可分離性來自當事人的意圖。
第三方 - 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哪些情況下,第三方或非簽約人可以受仲裁協議約束?
一般原則上,只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受約束。法院不願意讓第三方受仲裁協議約束。因此,揭開公司面紗和公司集團等概念通常不適用。
但是,法定繼承人受其前任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約束。這也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和死者的繼承人。
第三方 - 參與
您的本地仲裁法對第三方參與仲裁有沒有規定,例如加入仲裁或第三方通知?
通常,將第三方併入仲裁需要當事人的相應同意,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參考規定了併入仲裁的仲裁規則)。同意既可以在提出並入仲裁的請求時給予,也可以在合同本身的較早階段給予。根據法律,這個問題主要是在與仲裁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討論的。在此,有人認為,這樣的第三方介入者必須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仲裁庭的管轄,而且包括介入者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必須同意介入。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第三方未被賦予與當事人相同的權利(例如,陳詞權),則違反其意願加入仲裁程序,或擴大仲裁裁決對第三方的約束力,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
公司集團
在你的司法管轄區內,法院和仲裁庭是否根據 「公司集團 」原則,將仲裁協議延伸至簽約公司的非簽約母公司或子公司,只要該非簽約母公司或子公司以某種方式參與了爭議合同的簽訂、履行或終止?
奧地利法律不承認公司集團原則。
多方仲裁協議
有效的多方仲裁協議有哪些要求?
多方仲裁協議可在與仲裁協議相同的形式要求下簽訂。
合併
在您的管轄區內,仲裁庭能合併不同的仲裁程序嗎?在什麼情況下?
奧地利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仲裁程序的合併。但在法理上,只要當事人和仲裁員同意,合併是允許的。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員資格
對於誰可以擔任仲裁員,是否有任何限制?合同中規定的基於國籍、宗教或性別的仲裁員要求,是否會被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承認?
只能任命自然人為仲裁員。法規沒有規定任何特定的資格,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此類要求。根據規範法官職業的法規,現任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
仲裁員背景
在您的司法管轄區,哪些人經常擔任仲裁員?
無論是由指定機構指定,還是由當事人提名,仲裁員都可能被要求對手頭的具體爭議有一定的經驗和背景。這些要求可能包括某一領域的專業資格、法律精通程度、技術專長、語言技能或特定國籍。
許多仲裁員都是私人執業律師;其他人則是學者。在少數主要涉及技術問題的爭議中,技術人員和律師也是小組成員。
資格要求可包括在仲裁協議中,這需要非常謹慎,因為這可能會在指定過程中造成障礙(即爭論是否符合協定要求)。
缺席指定仲裁員
如果當事人事先未達成協議,仲裁員的預設指定機制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未就其他程序達成一致,且一方當事人未能指定仲裁員;當事人未能就獨任仲裁員達成一致;或仲裁員未能指定其主席,法院有權進行必要的預設指定。
質疑和更換仲裁員
20 可以基於什麼理由及如何異議和撤換仲裁員?請特別討論異議和撤換仲裁員的理由及程序,包括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傾向於應用國際律師協會的《國際仲裁中的利益衝突指引》或從中尋求指導?
對仲裁員提出異議
只有在存在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引起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或仲裁員不具備當事人同意的資格時,才能對仲裁員提出異議。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當事人在提出異議時,不得以其在指定時所瞭解的情況為依據(《示範法》第 588 條)。
仲裁員的罷免
如果仲裁員無法履行職責,或未在適當時間內履行職責,可將其撤職(《示範法》第590條)。
仲裁員可被撤職,撤職的方式可以是質疑或終止其任務。在這兩種情況下,最終都是由法院根據一方的請求作出決定。如果仲裁員任期提前終止,替代仲裁員的指定方式必須與被替代仲裁員的指定方式相同。
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最高法院處理了提出異議的理由,分析了學者們對於在最終裁決之後應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許提出異議的矛盾觀點。在分析過程中,法院也引用並依據了國際律師協會(IBA)的指導方針。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請詳細說明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合同關係、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的中立性、仲裁員的報酬和費用。
在臨時仲裁中,應簽訂仲裁員協議,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此協議應包括收費安排(例如,參考官方的法律收費表、每小時費率或其他方式),以及仲裁員實付費用獲得補償的權利。他們的職責包括仲裁程序的進行,以及裁決的起草和簽署。
仲裁員的義務
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員有哪些關於公正性和獨立性的披露義務?
根據 CCP 第 588 條,仲裁員必須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或與當事人協議相衝突的情況。獨立性的定義是仲裁員與任何一方當事人之間沒有密切的財務或其他關係。公正性與獨立性密切相關,但指仲裁員的態度。如果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有客觀合理的懷疑,則可以成功地對仲裁員提出質疑。
仲裁員的責任豁免
仲裁員在多大程度上可免於為其在仲裁過程中的行為負責?
如果仲裁員已接受任命,但拒絕及時或根本不履行其任務,他或她可能要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負責(《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4條)。如果裁決在後續的法院程序中被撤銷,且仲裁員以非法和疏忽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任何損害,他或她可被追究責任。仲裁員協議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通常包含免責條款。
仲裁庭的管轄權和權限
違反仲裁協議的法院訴訟
如果在已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仍提起法院程序,有關管轄權爭議的程序是什麼?管轄權異議有什麼時限?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法院訴訟程序是在違反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啟動,或仲裁是在違反管轄權條款的情況下啟動(除了在一開始就不應該啟動的訴訟程序中作出不利的費用決定外),有哪些補救辦法。
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儘管事由受仲裁協議約束,被告必須在評論事由本身之前,即在第一次開庭時或在答辯書中,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反對。如果被告及時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法院一般必須駁回此類請求。如果能證明仲裁協議不存在、無效或不可行,法院不得拒絕此類請求。
仲裁庭的管轄權
25 仲裁程序一旦啟動,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爭議有什麼程序,管轄權異議有什麼時限?
仲裁庭可在單獨的裁決中或在關於案情的最終裁決中對自己的管轄權作出裁決。當事人如欲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最遲必須在該事項的第一份狀書中提出。仲裁員的指定,或當事人對指定程序的參與,並不排除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除非仲裁庭認為延遲提出抗辯是合理的,並接納該抗辯,否則不得考慮遲提出的抗辯。法院和仲裁庭均可決定管轄權問題。
仲裁程序
仲裁地點和語言,以及法律選擇
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協議,仲裁地點和仲裁程序語言的預設機制是什麼?如何確定爭議的實體法?
如果當事人未就仲裁地點和仲裁程序語言達成一致,則由仲裁庭裁量決定適當的地點和語言。根據 CCP 第 604 條,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實體法。如無此種協議,仲裁庭可自由裁量選擇其認為適當的法律。除非當事人已分別授權,否則仲裁庭不得作出公平合理的決定。
仲裁的開始
仲裁程序如何啟動?
根據成文法,申訴人必須提交一份申訴書,列明申訴人打算依據的事實,以及他或她的救濟請求。申請書必須在當事人協議或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訴人可在此時提交相關證據。被申請人隨後應提交答辯書。
根據《維也納規則》,申訴人必須向維亞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申訴書。聲明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 當事人的全名、地址及其他詳細聯絡資料;
- 事實陳述及具體的救濟請求;
- 如果所要求的補救並非專為某一特定金額而提出,則須提供每項個別索賠在提交索賠申請書時的貨幣價值;
- 有關仲裁員人數的詳情;
- 如果同意或要求由三人組成仲裁員小組,則提名仲裁員,或要求指定仲裁員;以及
- 有關仲裁協議及其內容的詳細資訊。
開庭
是否需要開庭?
應一方當事人請求,或仲裁庭認為必要時,應進行口頭審理(《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8條和《維也納規則》第30條)。
證據
仲裁庭在確立案件事實時受哪些規則約束?哪些類型的證據可被接納,以及如何取證?
成文法不包含在仲裁程序中取證的具體規則。仲裁庭受當事人可能協定的證據規則約束。在沒有此類規則的情況下,仲裁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自由取證和評價證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9 條)。仲裁庭有權指定專家(並要求當事人向專家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或出示或提供任何相關文件、貨物或其他財產以供檢查)、聽取證人、當事人或當事人官員的證言。但是,仲裁庭無權強制當事人或證人出庭。
在實踐中,當事人通常授權仲裁庭參考《國際律師協會取證規則》(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以尋求指導。如果參考或同意《國際律師協會規則》等規則,披露的範圍通常比訴訟中的披露範圍更廣(根據奧地利法律,訴訟中的披露範圍相當有限)。仲裁庭必須讓當事人有機會注意到所提交的證據和證據程序的結果,並對其提出意見(《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9條)。
法院介入
仲裁庭在什麼情況下可請求法院協助,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介入?
仲裁庭可請求法院協助,以便
- 執行仲裁庭發出的臨時措施或保護措施(《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3條);或
- 在仲裁庭未獲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司法行為(強制證人出庭、聽取證人宣誓、命令披露文件),包括請求外國法院和機關進行此類行為(《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02條)。
法院只有在《民事訴訟程序法》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介入仲裁。尤其是,法院可以(或必須):
- 准予臨時或保護措施(《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5 條);
- 指定仲裁員(《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7 條);以及
- 在下列情況下,決定是否要求仲裁員回避
保密性
保密性有保證嗎?
CCP 未明確規定仲裁的保密性,但當事人間可協議保密。此外,在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程序中,在要求聲明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中,或在《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86 至 591 條規範的事項(例如,對仲裁員提出異議)中,一方當事人可要求法院排除公眾旁聽,只要該方當事人能夠證明排除公眾旁聽有合理的利害關係。
臨時措施和制裁權力
法院的臨時措施
在仲裁程序啟動之前和之後,法院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
有管轄權的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權批准支持仲裁程序的臨時措施。當事人可以排除仲裁庭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但不能排除法院對臨時措施的管轄權。臨時措施的執行屬於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在支持金錢索償時,如果有理由相信債務人會透過破壞、毀壞、隱藏或帶走其資產(包括有損害性的合約規定)來阻止或妨礙後續裁決的執行,法院可批准臨時補救措施。
可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 將金錢或動產交由法院保管;
- 禁止讓與或抵押動產;
- 針對債務人的債權(包括銀行帳戶)發出扣押令;
- 管理不動產;以及
- 限制讓與或質押不動產,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
為了支持非金錢索償,法院可授予類似上述與金錢索償相關的臨時補救措施。民事案件中不可使用搜查令。
在某些情況下,外國仲裁庭(《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3 條)或外國法院發出的禁令可在奧地利執行。但執行措施必須符合奧地利法律。
緊急仲裁員的臨時措施
貴國的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有沒有規定在仲裁庭組成之前,可以有緊急仲裁員?
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緊急仲裁員。
仲裁庭的臨時措施
仲裁庭組成後,可下令採取哪些臨時措施?在哪些情況下,仲裁庭可下令提供費用保證?
如果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確保仲裁申請的執行或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害,仲裁庭有廣泛的權力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下令採取臨時措施。與法院程序中的臨時補救不同,仲裁庭不受限於一系列列出的補救。但是,補救方法應與執行法相容,以避免在執行階段出現困難。成文法沒有規定仲裁程序中的費用擔保。
仲裁庭的制裁權
根據你們的本地仲裁法或上述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仲裁庭是否有權下令制裁在仲裁中使用 「游擊戰術 」的當事人或其律師?律師會受到仲裁庭或當地仲裁機構的制裁嗎?
仲裁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下令採取臨時措施,作為對付游擊戰術的一種方式。在極端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暫停仲裁程序,甚至在不影響仲裁結果的情況下駁回仲裁,作為對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蓄意不當行為的制裁。
仲裁庭也可下令提供費用擔保。
此外,仲裁員可能會從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仲裁庭的要求中得出負面推論,這也是被廣泛接受的可能性。例如,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出示文件,仲裁庭可以假定文件中包含會損害當事人立場的資訊。
另一項管制當事人不當行為的頗為有效的措施是在最終裁決中判給訟費。
奧地利律師在仲裁中擔任律師(無論仲裁是在奧地利還是在國外進行)時,受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在奧地利進行的仲裁中,外國律師不受奧地利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
獎勵
仲裁庭的決定
如果沒有當事人協議,仲裁庭的決定是由所有成員的多數票決定,還是需要全票通過?如果仲裁員提出異議,裁決會有什麼後果?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仲裁裁決由大多數仲裁員作出並簽署即可生效。多數必須根據所有指定的仲裁員計算,而不僅僅是出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庭打算在其所有成員均未出席的情況下對仲裁裁決作出決定,則必須事先將其意向通知當事人(《商事合同法》第 604 條)。
由大多數仲裁員簽署的仲裁裁決與一致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價值。
奧地利律師在仲裁中擔任律師(無論仲裁是在奧地利還是在國外進行),受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在奧地利進行的仲裁中,外國律師不受奧地利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
異議
您國內的仲裁法如何處理異議?
成文法沒有提及異議。對於在仲裁程序中是否接受異議有爭議。
在最近一個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指出,在仲裁庭的裁決中附上異議意見的要求(這種要求包含在適用的仲裁規則中),在執行法中並不是嚴格的要求。
奧地利律師在仲裁中擔任律師(無論仲裁是在奧地利還是在國外進行)時受專業道德規則的約束。在奧地利進行的仲裁中,外國律師不受奧地利職業道德規則的約束。
形式和內容要求
裁決有哪些形式和內容要求?
仲裁裁決應以書面形式送達,且必須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簽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多數仲裁員簽名即可。在此情況下,應解釋部分仲裁員未簽名的原因。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裁決書亦應說明其所依據的法律理由,並註明作出裁決的日期和地點。
如仲裁任何一方提出請求,裁決必須包含對其可執行性的確認。
裁決時限
根據您的國內仲裁法或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裁決是否必須在一定時限內作出?
國內法沒有規定仲裁裁決必須在特定期限內作出。
裁決日期
40 裁決的日期對哪些期限有決定性,裁決的送達日期對哪些期限有決定性?
依美國法律,裁決送達日期,對於向仲裁庭申請更正或解釋裁決,或兩者兼具,或申請追加裁決(見問題45),以及向法院提出對裁決的任何異議(見問題46),均有關聯。若仲裁庭自行更正裁決,更正裁決的期限為四周,自裁決之日起算(《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10(4)條)。
裁決類型
41 仲裁庭可以作出哪些類型的裁決?
仲裁法通常有以下幾種裁決:
- 管轄權裁決;
- 臨時裁決;
- 部分裁決;
- 最終裁決;
- 費用裁決;以及
- 修訂裁決。
程序終止
除裁決外,還可透過何種方式終止程序?
仲裁程序可以終止:
- 如果申請人撤回其申請;
- 如果申訴人未在仲裁庭確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訴書(《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97條和第600條);
- 當事人雙方同意和解(《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05條);及
- 繼續進行訴訟不可行(《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608(2)(4)條)。
此類終止並無正式規定。
成本分配和收回
裁決中如何分配仲裁程序的費用?哪些費用可以收回?
關於費用,仲裁庭有更廣泛的裁量權,一般比法院更自由。仲裁庭對費用的分配有自由裁量權,但必須考慮案件的情況,特別是仲裁程序的結果。根據經驗,費用隨事而動,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庭也可根據案件情況得出不同結論。
在費用不能相互抵銷的情況下,仲裁庭在決定費用責任的同時,也必須盡可能確定應償還的費用金額。
一般而言,以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也可以追討。
對於這樣的終止,沒有正式的規定。
利息
是否可以判給本金和費用的利息,利率是多少?
如果適用的實體法允許,仲裁庭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判給主張的利息。根據法律,民法索賠的法定利息為 4%。如果雙方均為企業家,且違約應受譴責,則適用奧地利國家銀行每六個月公佈一次的浮動利率。目前為 8.58%。匯票的利率為 6%。
CCP 第 609 条规定了仲裁程序中费用的分配和回收。但是,沒有規定是否可判給費用利息,因此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一般而言,以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也可以追討。
對於這樣的終止,沒有正式的要求。
裁決發出後的程序
裁決的解釋和更正
仲裁庭是否有權自行或由當事人主動更正或解釋裁決?有哪些時限?
當事人可向仲裁庭提出申請,要求更正(計算、打字或文書錯誤)、澄清或作出補充裁決(如果仲裁庭未處理仲裁程序中向其提出的所有申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此申請的期限為裁決送達後四周。仲裁庭也有權在裁決送達後四周內自行更正裁決(追加裁決在八周內)。
一般而言,以時薪計算的律師費也可以追討。
對於這種終止,沒有正式的要求。
質疑裁決
如何以及基於何種理由可以質疑和撤銷裁決?
法院無權審查仲裁裁決的是非曲直。對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但是,可以基於非常具體、狹窄的理由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包括基於管轄權的裁決和基於案情的裁決),即
- 雖然沒有仲裁協議或有效的仲裁協議,但仲裁庭接受或拒絕了管轄權;
- 一方當事人無法根據適用於該方的法律簽訂仲裁協議;
- 一方當事人無法陳述其案情(例如,未獲適當通知仲裁員的任命或仲裁程序);
- 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未考慮的事項,或不屬於仲裁協議條款的事項,或涉及仲裁中尋求的救濟以外的事項 - 如果這些缺陷涉及裁決的可分割部分,則該部分必須被撤銷;
- 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 CCP 第 577 至 618 條或當事人的協議;
- 仲裁程序不符合或裁決不符合奧地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共政策);以及
- 符合 CCP 第 530(1)條第 1 至 5 項規定的情況下,重新開庭審理國內法院的案件:
此外,一方當事人亦可申請宣告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
上訴層級
上訴分幾級?每級上訴裁定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每級大約需要多少費用?各方當事人如何分攤費用?
CCP 第 615 條已經變更,不再是三個程序層級(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因此,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申請,僅由一個司法審判機構做出決定(即僅由一個司法實體做出決定,且不得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CCP 第 616(1)條規定,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申請,或關於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的聲明的申請,其後的程序與在初審法院執行的程序相同。事實上,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必須應用與初審法院相同的程序規則(例如,在取證的情況下)。
例如,如果符合《民事诉讼程序法》第 530(1) 条第 1 至 5 款规定的重新审理国内法院案件的要求:
此外,一方當事人亦可申請宣告仲裁裁決存在或不存在。
承認和執行
承認和執行國內外裁決有哪些要求,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什麼,程序是什麼?
本地仲裁裁決的執行方式與本地判決相同。
外國裁決可根據奧地利已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執行 - 《紐約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法律文書。因此,執行的相互性必須由條約或法令保證的一般原則仍然適用(相對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相關規定)。
執行程序基本上與外國判決相同。
執行仲裁裁決的時效
執行仲裁裁決有時效期限嗎?
沒有適用於啟動執行程序的時效期。但是,根據法律,執行判決的程序適用30年的法定時效期限,以此類推,是可取的做法。
外國裁決可根據奧地利已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執行 - 《紐約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法律文書。因此,執行的相互性必須由條約或法令保證的一般原則仍然適用(相對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相關規定)。
執行程序基本上與外國判決相同。
外國裁決的執行
國內法院對於執行仲裁地法院撤銷的外國裁決採取什麼態度?
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如果外國仲裁裁決已被該裁決作出地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暫停執行,或根據該裁決作出地國家的法律被撤銷或暫停執行,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該裁決。
奧地利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奧地利法院一般會拒絕執行此類裁決。但是,如果裁決因與仲裁地的公共政策相衝突而被撤銷,奧地利法院必須評估裁決是否也違反了奧地利的公共政策。如果裁決與奧地利公共政策無衝突,奧地利法院可能會執行此類裁決。
緊急仲裁員命令的執行
您的本地仲裁立法、判例法或本地仲裁機構的規則是否規定執行緊急仲裁員的命令?
維也納規則》第45條規定了快速程序。但對於執行緊急仲裁員在此類程序中發出的命令,沒有具體規定。本地仲裁立法(包括判例法)也是如此。
執行費用
執行裁決需要哪些費用?
勝訴方有權根據奧地利律師費法案(基於爭議金額的收費表)向對方追討律師費。
法院費用也是根據爭議金額計算。舉例來說,如果被強制執行的主張金額為 100 萬歐元,則針對動產強制執行的法院費用約為 2,500 歐元;如果針對不動產強制執行,則法院費用約為 23,000 歐元。
其他
法律傳統對仲裁員的影響
貴國司法制度的哪些主要特點可能會影響來自貴國司法管轄區的仲裁員?
在民事和商事訴訟中,沒有法院命令的披露,獲得法院命令要求另一方出示文件的可能性相當有限。在仲裁程序中,沒有美國式的證據開示趨勢,但仲裁員可能會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命令提供一定數量的文件。書面證人陳述在仲裁程序中很常見。國際律師協會規則在仲裁程序中越來越流行。
專業或道德規則
在你的司法管轄區,特定的專業或道德規則是否適用於國際仲裁中的律師和仲裁員?你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最佳實踐是否反映(或違反)《國際商會國際仲裁當事人代表指引》?
沒有特定的道德規則規範仲裁執業者的行為。奧地利律師專業行為準則適用於奧地利律師協會的所有會員,包括擔任律師或仲裁員時。
第三方資助
在你的司法管轄區,第三方資助仲裁申請是否受監管限制?
第三方出資在奧地利已很普遍。資金提供者將支付程序費用,並從收回的金額中分得一杯羹。最高法院尚未決定此類安排的有效性。禁止律師按百分比收取費用的規定是否也適用於此類資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適用,目前尚不完全清楚。
活動規範
外國執業者應注意貴司法管轄區有哪些特殊性?
根據稅法(執行法規(EC)第 1798/2003 號和第 143/2008 號),如果退稅方為上述法規下的 「應納稅人」,且營業地點在奧地利境外但在歐盟境內,則駐奧地利的仲裁員無需收取增值稅。
更新與趨勢
立法改革和投資協定仲裁
貴國的仲裁是否有任何新興趨勢或熱門話題?貴國的仲裁法目前是否正在立法改革?上述國內仲裁機構的規則目前是否正在修訂?最近是否有雙邊投資條約被終止?如果有,是哪些?是否有意終止任何這些雙邊投資協定?如果有,是哪些?貴國最近在國際投資仲裁領域中作為一方的主要決定有哪些?貴國是否有任何未決的投資仲裁案件?
新版《VIAC仲裁和調解規則》於2018年1月1日生效,除其他外,引入了以下新特點:
- VIAC现在也管理纯国内案件;
- 所有新程序均通過電子案件管理系統進行管理;以及
- 維也納規則》現在明確規定,仲裁員、當事人及其代表應以高效率、高成本效益的方式進行仲裁程序;在決定仲裁員的收費和成本時也可考慮這一點。
冠狀病毒
貴州針對您的執業領域實施了哪些緊急立法、救濟計畫和其他措施來應付此大流行病?是否針對這些問題修改了任何現有的政府計畫、法律或法規?哪些最佳實務對客戶而言是可取的?
在撰寫本文時,covid-19 感染的遞增已造成全球共 655,112 人死亡(資料來源:WHO)。其全球覆蓋範圍已無可爭議、無法逆轉地改變了我們所知的生活,沒有任何產業、經濟或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可以幸免於難。國際供應鏈中斷,全球貿易不穩定,股票市場暴跌。
儘管有些政府已選擇恢復業務,實施措施,包括重新開放托兒所和小學,以及解除旅遊限制,但其他政府則表示,鑑於可能引發新一輪大規模感染的真正風險,他們對於放寬或放棄防疫措施感到憂慮。然而,無論這些不同的行動方案背後的政策考量為何,經濟活動何時才能完全安全恢復仍是未知之數。
由於許多商業關係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這場大流行引起了一連串的法律問題,包括合約索償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強制執行,以及在沒有明確歸咎的情況下,誰應該承擔經濟後果。雖然預測冠狀病毒危機將如何影響國際仲裁將是錯誤的,但到目前為止,其影響是不可抹煞的。仲裁聽證被延遲,國際會議被取消。由於不同地點的當事人、仲裁員和證人所適用的指令相互衝突,在可預見的未來,如何安全地進行聽證會的問題仍然令人擔憂。然而,由於許多人擔心病毒可能會成為流行病,而且非醫療干預措施(如社會疏離)預計在可預見的未來仍會存在,因此需要新的途徑來應對新的法律挑戰。在此,仲裁憑藉其線上工具,可以在這個前所未有的時代提供所需的靈活性。
下文將探討 covid-19 對仲裁參與者的影響和挑戰。它將觸及奧地利司法系統所採用的規定,並概述在 covid-19 背景下進行仲裁聽證的方法和可能的解決方案。
奧地利的回應
為了避免永遠的延遲,主要的仲裁機構就如何進行仲裁程序提出了許多替代措施。
為了盡量減少可能發生的擾亂,以及因那些試圖逃避仲裁責任的人而惡化的擾亂,機構的指導方針已經並將繼續定期更新。許多人採用虛擬會議、電話會議以及提交文件和申請的新渠道。
在沒有面談的情況下進行仲裁程序,從根本上偏離了長期以來被視為正當程序不可或缺的要素。
奧地利司法體系已意識到這種修訂方式的必要性,並採取了新的策略,背離了以前被認為對仲裁程序有幫助的既定傳統和可信賴的技巧。
2020 年 3 月 25 日,奧地利政府制定了《奧地利聯邦司法制度 Covid-19 措施法案》,該法案的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第一部分概述了有關民事事宜的規則,著重於程序期限的中斷以及包括時效在內的提起訴訟期限的中止。然而,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對口頭訴訟和訴訟程序送達的限制。除了已經實施的對行動自由的限制之外,口頭聆訊只有在能夠證明有極大必要性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溝通都必須透過電話或視訊會議等科技手段進行,而文件的實體傳送則必須透過郵遞,且僅在緊急情況下方可使用。電子法院存檔系統仍然全面運作。該法也提供資訊,說明奧地利法院可能停止提供司法服務的影響 (第 4 節)、奧地利破產法第 156(a) 節第 1 段規定的付款拖欠的影響 (第 5 節)、合併控制期限的延長 (第 6 節)、贍養費付款的預支 (第 7 節) 以及司法部長的權力 (第 8 節)。
儘管仲裁程序不受該法案規定的限制,但仲裁員和仲裁庭在決定如何有效平衡待決仲裁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時,被賦予了很大的自由度。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最初宣佈,在另行通知之前,所有向其辦公室提交的文件和與其辦公室的通訊都將僅以電子方式處理。其最新发布的《远程听证实用清单》为计划举行此类听证时应考虑的准备措施提供了有用的参考点。最近在其網站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也涉及了一些法律問題,如裁決可能受到質疑的風險以及被聽取意見和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為了鼓勵法律、程序和技術專業人員之間加強合作,《平台協定》(PlatformsProtocol)已開始公眾諮詢,諮詢期至8月31日;自5月30日起,VIAC辦公地點允許恢復現場聽證會,但可用房間仍然有限。
此外,國際商會(ICC)繼續推進待決仲裁,其秘書處和 ADR 中心仍在全面運作。然而,與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一樣,建議所有溝通均以電子方式進行。為了確保以符合成本效益、公平且迅速的方式解決爭議,ICC 已透過其指南提供建議措施。
鑒於近期冠狀病毒案件激增,預期訴訟和仲裁程序不會減少。相反,新的索賠要求可能會出現,尤其是在國際轉運、資料隱私、生物科技、保險、僱傭以及商業和投資糾紛方面。此外,國家實施的緊急措施的影響也會催生新的法律問題,包括違約、履約和責任免除,以及可預見性、合理性、損失、損害和減輕責任。
此外,國際商會(ICC)繼續推進待決仲裁,其秘書處和 ADR 中心仍然全面運作。然而,與 LCIA 和 HKIAC 一樣,建議所有溝通都以電子方式進行。為了確保以符合成本效益、公平且迅速的方式解決爭議,ICC 已透過其指南提供建議措施。
鑒於近期冠狀病毒案件激增,預期訴訟和仲裁程序不會減少。相反,新的索賠要求可能會出現,尤其是在國際轉運、資料隱私、生物科技、保險、僱傭以及商業和投資糾紛方面。此外,國家實施緊急措施的影響,也會催生新的法律問題,包括違約、履約、責任免除,以及可預見性、合理性、損失、損害和減輕責任。
需要考慮的選項
由於許多當事人發現他們必須透過嚴格執行合約條款以外的方法來重建商業關係,因此仲裁等爭議解決程序是一個很有吸引力的選擇。鑑於 covid-19 的流行,我們需要新的創新選項,以確保當事人有機會充分陳述案情。以下方法值得考慮:
- 中止親自出席的聽證會,直到此類程序再次被確認為安全為止。雖然此方案可讓當事人不必為遠端聽證作必要的安排,但目前的限制還不清楚會持續多久。由於許多企業已因現金流量不確定或停滯不前而承受嚴重壓力,這可能不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 允許在紙上解決爭議。對於較少依賴事實證據和盤問的問題,這種方法可能會被證明是有用的。但即使如此,使用此方法也只能部分減少最終裁決及臨時裁決的延遲,並可能促使當事人更快和解。
- 將申請分割,只留下部分申請以仲裁方式解決。這種方法適用於索賠標的不同的案件。
- 進行遠端聆訊。鑒於遠程聆訊的規劃需要後勤協調,當事人需要確保有安全的網路連線,以及必要文件和必要軟體或硬件的可得性。此外,當事人應考慮到開庭時間、時區和訴訟持續時間,以及創建獨特虛擬空間的可能性,以方便仲裁員和法律團隊進行溝通。當事人應考慮參考《關於國際仲裁中的視訊會議的首爾議定書》中提出的建議,該議定書涵蓋了廣泛的實際方面,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俄羅斯聯邦工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也認為此選擇是一個可行的替代方案,且符合《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 Rules of Arbitration 2017)第 25(2)條的規定。
由於視訊會議技術已被頻繁使用,當事人的審議不會受到影響。聆訊資料彙編可以電子方式提供,由於超連結的相互參照以及新文件可立即提供的事實,將有助於執業者的工作。同樣,仲裁裁決也可透過電子郵件傳送,儘管向當事人傳送正本和經核證的副本可能會在較後階段進行。儘管如此,電子簽名已經成為商業交易中每天都會發生的事,因此並未顯示出令人憂慮的原因。目前仍不清楚的是,進行相關仲裁的場所是否允許摒棄親自出席聆訊和傳統文件簽發程序的手續。在此,我們建議當事人在進行遠端仲裁之前,先與律師確認如何進行才是最好的。鑑於越來越多的人依賴線上溝通工具,除其他事項外,使用安全的視訊會議程式並進行端對端加密,以及虛擬聽證室嚴格限於分配的參與者,是非常重要的。
當事人應考慮建議的方法,在進行國際仲裁程序時,如何遵守高度的線上安全以及資料保護隱私義務。為此,當事人可參考 2020 年國際仲裁網路安全議定書、ICC-IBA 國際仲裁資料保護路線圖、ICCA-NYC Bar-CPR 國際仲裁網路安全議定書以及非洲學院非洲虛擬聽證議定書中的預防性指引。
何去何從
考慮到自疫情爆發以來,預計將有大量案件湧現,因此在必要的事實確立後盡快提出索賠仍然是最重要的。由於仲裁機構已表示有意繼續運作,利益相關者應審慎且迅速地衡量其仲裁選擇。私人當事人也有機會檢視現有的合約條款,並考慮將技術工具的使用納入其仲裁協議的程序規則中。由於控制病毒擴散的時間長短和所採取的措施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當事人必須建立應變計畫,以防在未來幾週或幾個月內實體聆訊將不再是可行的選擇。雖然案件進展可能較慢,但利用電子工具提交文件、溝通和書信已證明是過去成功的選擇,現在應加以擴展。
最終,任何仲裁的成功都需要充分的準備,而這又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可能有一個包羅萬象的框架。鑑於目前疫情所帶來的挑戰與健康風險,純粹為了習慣聽證慣例的方便而拒絕適應這些已改變的狀況,並不能提供一個合理的基礎。由於延遲的正義就是拒絕的正義,「法院等公共機構必須竭盡所能,促進經濟與政府基本服務的延續,包括司法行政。( Capic v Ford Motor Company of Australia Limited (Adjournment) [2020] FCA 486;第 5 段)。
covid-19 所造成的威脅需要領導階層和醫療保健部門的努力和承諾,然而也有賴於公民社會的支持。因此,當事人、仲裁員和法律代表都有共同的義務將此流行病的影響降至最低,並阻止其擴散。病毒的爆發已經而且毫無疑問將繼續改變現有的仲裁實踐,並將迫使參與者和利益相關者去適應、反思和改善目前的制度。它也將證明是推動已確立但過時的程序的動力,這種程序較少依賴傳統法院做法的嚴格儀式,而是可以超越時代的逆境。
法律聲明日期
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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