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G 關於 2020 年 IBA 規則的網路研討會:主要觀點(第二部分)
刊物: March 24, 2022
隨著2020年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2020年國際律師協會規則)新修訂版的發佈,亞太仲裁組織(APAG)在國際律師協會仲裁委員會和國際律師協會亞太地區論壇的支持下,於2020年1月21日結束了主題為 「2020年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修訂版實用指南 」的兩部分系列網路研討會。國際仲裁領域的頂尖專家受邀分析和討論了 2020 年國際律師協會規則的幾項修訂,並就這些修訂將在未來如何影響仲裁實踐進行了預測。我們之前的通訊已討論過網路研討會系列的第一部分。以下是第二部分的內容,重點是當事人間文件製作的翻譯要求、遲交文件製作要求作為拒絕的理由,以及仲裁中的特權和保密相關問題。
出示文件的翻譯要求
可能的挑戰
網路研討會一開始,講者首先談到了 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新引入的第 3.12. (d) 條,該條規定 「為回應出示請求而出示的文件無需翻譯,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或仲裁庭另有決定」。
此項修訂將翻譯的責任轉移給依賴並提交文件至記錄的一方,可能會帶來以下挑戰:
- 它為策略博弈開闢了新的途徑,因為一方當事人可能會用大量無關或瑣碎的外語文件 「淹沒 」另一方當事人;
- 增加請求文件一方的時間與成本負擔,尤其是當雙方的議價能力相當不對等時;
- 造成上下文翻譯的挑戰。
仲裁語言的效力
發言者也談到當事人協議仲裁語言是否會影響第 3.12. (d)條,因為該條文的語言允許當事人偏離 「不翻譯 」的規則。發言人指出,當事人對仲裁語言的規定僅適用於在仲裁程序中產生的文件,因此不能追溯到最初以另一種語言產生的文件。換句話說,當事人對語言的選擇範圍有限,不能適用於第 3.12.(d)條規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文件製作。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發言人提到,如果仲裁庭要求出示外文文件的當事人提供一份以當事人所選擇的仲裁語言編製的此類文件索引,則可以達到遵守仲裁語言的目的。
文件出示申請逾期作為拒絕理由
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 3.2.條規定了當事人提出文件披露請求的權利,但沒有規定該請求應在何時提出,也沒有規定逾期提出文件出示請求是否構成拒絕該請求的有效理由。考慮到拒絕文件出示申請的問題與具體事實有很大關係,發言人確定了以下可供審裁庭考慮的潛在因素:
- 逾期申請是否有合法理由;
- 該要求是否嚴重影響訴訟程序的時間表;
- 所要求的文件對訴訟結果的重要性;
- 截至提出請求時當事人的行為;
- 拒絕此類請求是否違反程序公正原則。
仲裁中的特權和保密相關問題
特權的適用法律
第 9.2.(b)條將特權定義為根據適用規則排除文件作為證據或出示的手段之一。然而,由於普通法和民法在特權問題是程序性還是實質性上的分歧,特權適用規則的確定在國際仲裁中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經修訂的 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並未就仲裁庭如何確定哪些國家的法律特權規則適用引入任何指導,而是由仲裁庭自行決定。網上研討會的發言者建議,仲裁庭應選擇文件製作地所在國的法律作為適用法律,而非仲裁法或合同法。此建議是基於以下論點: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地和實體法時,可能無意讓這些規則適用於仲裁程序前出示的文件。換句話說,純粹依據仲裁地或合同法適用國家法律特權規則,可能與當事人的期望背道而馳。
發言人也評論了最近開發的有關仲裁特權的跨國工具,即《國際太平洋律師協會國際仲裁特權和律師保密指引》(IPBA Guidelines)。IPBA 指導方針由普通法和民法律師共同制定,提供了專為國際仲裁程序量身定制的特權和律師保密的通用標準。
商業和技術保密:仲裁庭的處理方式
發言人就仲裁庭依據第 9.2.條以商業或技術機密為由排除文件的標準方法發表了意見。(根据2020年《国际律师协会规则》第9.5条,仲裁庭可以做出某些安排以保护机密信息。發言人根據Jaguar Energy Guatemala v. China Machine New Energy Corp.一案,對仲裁庭的以下做法作出評論:[1]
- 命令編輯文件中商業或技術敏感的通訊。發言者指出,如果被指稱具有商業或技術敏感性的文件對整個案件的癥結具有關鍵性意義,則編輯令可能是不合理的;
- 「僅限律師查看 」命令,即僅向外部律師、外部專家展示資訊,而不向當事人、員工和內部人員展示資訊。
資源
- Jaguar Energy Guatemala v China Machine New Energy Corp [2018] SGHC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