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G 關於 2020 年 IBA 規則的網路研討會:主要觀點(第一部分)
刊物: March 05, 2022
2021 年 2 月 17 日,國際律師協會(IBA)發佈了經修訂的 2020 年《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2020 年《國際律師協會規則》),取代 2010 年版《規則》。此次修訂是由於有必要反映仲裁實務的發展,並應對技術在國際仲裁中迅速增加的作用。有關新版《2020 年國際律師協會規則》的詳細概述,請參閱我們之前的通訊。
為了闡明與2020年國際律師協會規則修訂本的應用相關的最核心問題,亞太仲裁組織(APAG)在國際律師協會仲裁委員會和國際律師協會亞太地區論壇的支持下,舉辦了一個由兩部分組成的系列網路研討會,題為 「2020年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修訂本實用指南」。國際仲裁領域的頂尖專家受邀分析和討論 2020 年 IBA 規則的幾項修訂,並就其將如何塑造未來的仲裁實務做出預測。以下將介紹 2021 年 11 月 19 日舉行的系列網路研討會的第一部分,其重點在於非法取得證據的可采性、偽造文件的類型、仲裁庭對其的處理,以及文件製作的時間和格式等問題。
非法獲取證據的可採性
新通過的 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 9.3.條引入了非法獲取證據的概念,並賦予仲裁庭排除此類證據的廣泛裁量權。然而,有論者認為,該條文並未指明何謂非法取得的證據,並將其可采性完全交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為了確定判斷某一證據是否非法取得的適用標準,與會者討論了過去 ICSID 法庭處理該問題的一些案例。在這些案件中,投資者在非法獲取證據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仲裁庭決定排除被指非法獲取的證據(Madenex 訴美國、EDF 訴羅馬尼亞)或承認被指非法獲取的證據(Caratube 訴哈薩克斯坦、Yukos 訴俄羅斯、ConocoPhillips 訴委內瑞拉)的一個獨特因素。換句話說,法庭根據「雙手清白」原則來決定非法取得證據的可采性是一種模式。
此外,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 9.3.條的評論提出了考慮非法取得證據可採性的下列因素:
- 非法性;
- 相稱性的考量;
- 證據是否具有實質性和結果決定性;
- 證據是否已透過公開洩漏進入公共領域;
- 非法性的清晰度和嚴重性。
發言人還指出,第 9.3.條加重了審裁處的負擔,因為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對基於非法取得的證據被排除的程序作出的裁決提出質疑:
- 如果提出異議所在國的國家法律承認非法取得的證據可被接受 - 則可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提出異議;
- 如果仲裁庭排除了證據,但後來發現該證據是合法的 - 可基於違反適當程序提出異議。
仲裁中詐騙文件的類型和處理方式
參與者將以欺詐手段擬備的文件,包括偽造和虛假文件,定性為屬於第9.3.條的範圍,理由是偽造行為被認為是非法的。
仲裁程序中出現偽造文件問題的常見情況有
- 依賴某一文件的一方無法出示原件;
-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合同中簽名的真實性受到質疑;
- 協議被指有追溯效力。
與會者臚列了仲裁庭在偽造或虛假文件方面的以下權力:
- 仲裁庭可要求提交已提交文件的副本原件(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 3.12 (a) 條);
- 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交所要求的文件正本,仲裁庭可推斷該證據將不利於該當事人的利益(2020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9.6.條);
- 仲裁庭可以排除該證據(2020 年《國際律師協會規則》第 9.1 條和第 9.3 條)。
此外,發言人也評論了仲裁庭在評估被指為偽造的電子文件時可能面臨的障礙。偽造pdf和excel數據等電子文件並無困難,而這類文件缺乏原件,對法庭評估其真偽構成很大挑戰。不過,發言者提到,法庭可以依賴電子郵件、紙張軌跡、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來衡量電子文件的可采性。
文件製作的時間和格式
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 3.2.條賦予當事人要求對方出示某一文件的權利。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 3.3.(a)(ii)條規定,此類請求必須充分詳盡。然而,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並未提及文件披露的時間和格式。因此,網上研討會的講者就這一問題提供了他們的意見。
當事人提出文件出示請求的合理時間應該是自第一輪書面陳詞到第二輪書面陳詞之間:
- 當事人的索賠和反索賠,以及核心法律和事實問題已在當事人的第一輪初步訴狀中確定。因此,揭露可以在合理發展的雙方各自案件陳述的基礎上進行;
- 當事人可以利用已揭露或未揭露的文件來擬定第二輪的陳述書,並進一步告知其案件策略,包括其事實證人的身份以及請技術專家作證的必要性;
- 這樣的時間安排有助於避免拖延戰術。
不過,有與會者指出,合理的文件製作時間可能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
關於文件出示的格式,發言者建議,Redfern時間表是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的選擇,據此,2020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3.5.條中新引入了當事人回應異議的權利。
關於檢索和出示文件的格式,發言人認為文件應符合 2020 年《國際商標法》規則第 3.12.條的以下要求:
- 副本應與正本一致;
- 最方便、最經濟、可合理使用;
- 相同文件無需複印
- 已製作的文件無需翻譯,這項要求是新提出的,目的是更符合文件製作的基本原則,即以最方便、最經濟的形式製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