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新時代:奧地利在國際仲裁中部署和規範人工智能的展望
刊物: March 19, 2025
簡介
人工智慧(以下簡稱 AI)在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尤其是國際仲裁中的應用,已不再是遙不可及的未來故事,而是去年夏天在歐盟法律層面上獲得立法成形的客觀現實。
歐盟突破性且確實令人期待的《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即第(EU) 2024/1689 號法規 (Regulation (EU) 2024/1689) (以下稱「歐盟人工智慧法」) 的通過,幾乎沒有人會無動於中。歐盟人工智慧法》影響社會多個領域,替代性爭議解決(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是國際仲裁)也不例外[1]。
考慮到各種不同的方法,並繞過對人工智慧定義概念的技術性討論,本文傾向於《歐盟人工智慧法》第 3 (1) 條所表述的人工智慧定義。
本文將從奧地利法規的角度,審視人工智慧的影響及其在國際仲裁中的部署,以及在國際仲裁中使用人工智慧可能產生的問題與爭議。
人工智能在國際仲裁中的部署和使用
人工智慧的顯著躍升,促使此類技術在國際仲裁中的部署,並試圖將此類共生的限制、好處和潛在風險加以分類和了解。
以下有關人工智慧在國際仲裁中的應用分類值得注意:
案件或決定預測;
草擬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
選擇仲裁員;
草擬法律文件和仲裁裁決;
文件審查和資料分析[2]。
由於國際仲裁中當事人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權,加上人工智能的獨特性,能夠解決(雖然並非沒有錯誤)完全不同的任務,因此這份清單當然並非詳盡無遺。例如,考慮到仲裁爭議的國際性,人工智能也可以將大量文件翻譯成不同語言[3],或者人工智能可以被仲裁機構用於案件管理目的[4]。
矽谷仲裁與調解中心(Silicon Valley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以下簡稱 SVAMC)的指導方針(Guidelines)反映了國際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的另一種分類方法,該指導方針視使用人工智能的參與者而分為三個部分:
仲裁所有參與者指南;
當事人和當事人代表指南;
仲裁員指南。
這些指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它們構成了在國際仲裁程序中實施和規範人工智能使用的補充性國際標準層面的首次嘗試,並考慮到了國際仲裁的基石概念,如:保密性、強制性法律規則、正當程序、仲裁員不轉授決策責任等。
上述在國際仲裁中使用 AI 的普及性也在最近的幾項調查中得到了證明:
根據《BCLP 2023年度仲裁調查:人工智能在國際仲裁中的應用》,90%的受訪者知道人工智能工具可以在國際仲裁中執行一系列任務;[6]
正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大會人工智能專題小組的仲裁機構調查所言,在11家作出回應的機構中,4家表示它們已以某種形式實施了人工智能,所有作出回應的機構均表示它們認識到了人工智能的潛力,並正在考慮未來是否以及如何採用人工智能[7]。
因此,任何既有明顯風險(本文稍後將闡述)又對社會及其使用者有極大裨益的現象,若能如此普及,將無可避免地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管。
歐盟與奧地利對人工智慧仲裁的規範
歐盟人工智慧法
歐盟人工智慧法》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其涵蓋範圍和規模,也在於其對人工智慧未來命運的影響,它並未繞過人工智慧在替代性爭議解決中的部署問題。歐盟 AI 法案的基石是「以風險為基礎的方法」,依據此方法,AI 系統的使用被分為相對應於 AI 系統可能對公眾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基本權利或整體社會所造成風險大小的類別。
根據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第 61 條,為了處理潛在偏見、錯誤和不透明的風險,將擬由司法機關或代表司法機關使用,以協助司法機關研究和詮釋事實與法律,以及將法律應用於具體事實的人工智慧系統,定性為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是適當的。当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时,拟由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用于上述目的的人工智能系统也应被视为高风险系统。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可為法官的決策權或司法獨立提供支援,但不應取而代之:最終決策仍必須是人為驅動的活動。然而,將 AI 系統歸類為高風險,不應延伸至純粹用於輔助性行政活動的 AI 系統,這些活動不會影響個別案件中的實際司法行政,例如司法判決、文件或資料的匿名化或假名化、人員之間的溝通、行政任務。
Recital 61 的措辭如「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可能是指國際仲裁中的仲裁員。國際仲裁界也表達了類似立場[8]。
因此,當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的結果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時,仲裁員在研究和解釋事實和法律以及將法律應用於具體事實的過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可能會因為敘述61和附件三(8)(a)中對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的提及而被視為歐盟人工智能法案第6(2)條下的高風險系統的使用。
因此,仲裁員在仲裁程序中使用 AI 可能意味著歐盟 AI 法第 26 條規定的某些義務,甚至在不遵守歐盟 AI 法第 99 條規定的情況下,高風險活動的部署者可能會受到懲罰。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由於歐盟 AI 法第 113 條列出了不同的過渡期,因此歐盟 AI 法的應用實務仍遠未形成,這些考量在現階段只是理論上的。
奧地利國家立法和 VIAC 的發展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ACCP)第 577 至 618 條所包含的奧地利仲裁法(Austrian Arbitration Act)上一次更新是在 2013 年,當時 AI 系統幾乎不像現在這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儘管如此,這並不妨礙我們評估奧地利仲裁法的現有條文與 AI 系統可能存在的相關性。
根據 ACCP 第 586 (1) 條,當事人可自由協定仲裁員人數。但是,如果當事人已就仲裁員的偶數達成一致,則應再指定一人 (強調是後加的)為首席仲裁員。此外,根據 ACCP 第 588 (1) 條,當某人 (黑體後加)打算擔任仲裁員時,他(黑體後加)應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懷疑的情況,或與當事人協議相衝突的情況。
上述措辭合理地表明,指定 AI 系統為仲裁員很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奧地利仲裁法》,因為在此種指定的情況下,「人格 」標準將不被滿足。
同樣,《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簡稱 VIAC)仲裁規則》(以下簡稱《維也納規則》)也默示排除指定人工智能系統作為仲裁員。根據《維也納規則》第 6(2)條,在《維也納規則》所使用的詞彙提及自然人的範圍內(強調是後加的),所選擇的形式應適用於所有性別。关于当事人提名仲裁员的权利,《维也纳规则》第 16(1)条同样提及 「人」。
因此,儘管在國際仲裁中可能有當事人廣泛自治的考慮,指定一個人工智能系統作為仲裁員將違反《協定》,並且根據《維也納規則》是不可接受的。歐盟 AI 法案的 Recital 61 證明了這些考慮因素,該法案指出:「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可以支持法官的決策權或司法獨立性,但不應取而代之:最終的決策仍必須是人為主導的活動」。
與此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電子技術作為支援工具被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積極使用,並在《維也納規則》中有所體現:
根據《維也納規則》第12條,仲裁申請書和證物應以電子方式提交,秘書處應接收仲裁庭與當事人之間所有電子形式的書面通訊;
根據《維也納規則》第30(1)條,在適當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後,仲裁庭可決定親自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口頭審理;
根據《維也納規則》第 36(5)條,秘書處可以電子形式發送裁決副本。
此外,在2021年,VIAC推出了VIAC門戶網站--一個線上案件管理平台,旨在VIAC、當事人、仲裁員或其他第三方中立人之間在所有類型的VIAC程序中進行溝通和文件交換。[9]更為關鍵的是,在2022年,VIAC推出了一項名為 「法律科技智囊團 」的新舉措,旨在收集法律科技、加密貨幣、區塊鏈和人工智能對替代性爭議解決格局影響的專業知識和知識。
此外,奧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以下簡稱 OGH)就使用 AI 系統根據案件問題和實務領域連接企業(大多數是沒有自己法律部門的中小企業)與其所需的匹配律師是否適當的問題做出了一項判決(案件編號 4Ob77/23m)[11]。反過來,人工智能找到的律師在執行服務後,會向客戶收取費用,其中 25% 的費用會被系統扣留。奧地利律師會提出訴訟,以保密、不公平競爭、一般禁止非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等多項理由禁止使用此系統。奧地利最高法院不同意奧地利律師會的立場,並未禁止使用具有所述功能的 AI 系統。然而,它宣佈 AI 系統徵收此類費用是不可接受的。
儘管此案與國際仲裁並無直接關係,奧地利最高法院的判決仍顯示人工智慧已廣泛融入法律產業。同時,當事人搜尋和選擇爭議的仲裁員時,這樣的模式也可以實現。
這些發展、倡議和判例法顯示,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作為輔助工具的趨勢在奧地利並非沒有被注意到,並正在積極實施和研究,包括在 VIAC 層面。
風險與疑慮
分析在國際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的經驗,有必要提及與其使用相關的風險。
12]由於人工智慧系統的設定是要在相當有限的時間內回答(即使不是全部,也是許多)使用者的詢問,因此有時在缺乏資訊(例如,如果是機密資訊)的情況下,人工智慧會產生一個完全或部分是虛構的聽起來很順耳的答案。這個問題的可行性很高,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法院已經處理過當事人引用人工智能產生的不存在的判例法的情況。[13]這個案例說明,律師或仲裁員有必要仔細檢查人工智能系統的結果,因為人工智能系統還遠遠不夠完美。
第二個風險是人工智能的非自願性偏見,這可能會在人工智能嘗試分析仲裁或法律現有趨勢的資訊時再現。這個問題與國際仲裁尤其相關,因為保密性是國際仲裁的基石,而人工智慧要得出正確結論所需的資訊,可能因為其保密性而根本無法取得。此外,SVAMC 指導方針在搜索和任命個人為仲裁員、專家、律師或任何其他與仲裁有關的角色時,會涉及人工智能的偏見問題。
第三個問題涉及國際仲裁程序中的任何類型的證據,因為人工智能系統在創造文件、音頻、照片和視頻內容的偽造品方面變得先進。原始證據與人工智慧所製造的偽造證據之間的差異有時很難區分。在此方面,應支持 SVAMC 指引中提出的倡議,即仲裁庭有權根據准據法和適用的仲裁規則或仲裁法(例如,從記錄中剔除證據,或視其為不可接受的證據)採取任何措施制裁當事人[15]。
第四種違反保密性的風險將一直伴隨著人工智慧系統的使用,包括在隱私問題特別尖銳的國際仲裁中。假定任何人工智能系統都可能隨時發生故障並洩露私人資訊,仲裁員、當事人代表和仲裁機構在傳送機密資訊供人工智能處理時,應格外謹慎。
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簡稱 AAA-ICDR)所制定的「支持在替代性爭議解決中使用人工智能的原則」(Principles Supporting the Use of AI i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中,也從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角度,提出了國際仲裁中保密性的重要性:"與商業和法律一樣,保護敏感資料在 ADR 中至關重要。人工智能的整合不應損害此原則。防止未經授權存取、洩漏或濫用機密資料至關重要。對於大型資料集、不透明的機器學習模型和不確定的資料協議,需要特別小心」[16]。
顯而易見,當人工智慧與國際仲裁這兩種大規模的現象碰撞在一起時,上述所提到的共生風險與挑戰清單並非詳盡無遺,而且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但所列出的問題對國際仲裁界而言已是至關重要。
結論
一言以蔽之,人工智能在國際仲裁中的應用將會呈指數級成長。仲裁員、當事人代表和仲裁機構部署人工智能系統,會帶來許多監管和道德問題,國際仲裁界、國際組織和國家主管當局尚未找到答案。在現階段,國際仲裁中的人工智慧系統只被視為高速且通常有效率的工具,但仍屬輔助工具,無法取代或取代仲裁員、當事人代表或仲裁機構。
以奧地利為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VIAC對人工智能問題給予了適當的關注。更有甚者,鑒於奧地利最高法院(OGH)已經談及人工智能(雖然不是在仲裁的背景下),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的問題不僅會在歐盟法律或奧地利國家法律層面上得到進一步發展,也會在奧地利判例法中得到進一步發展。
資源
- 2024年6月13日第(EU) 2024/1689號規例,訂定人工智慧的協調規則,並修正第(EC) 300/2008號、第(EU) 167/2013號、第(EU) 168/2013號、第(EU) 2018/858號、第(EU) 2018/1139號和第(EU) 2019/2144號規例,以及第2014/90/EU號、第(EU) 2016/797號和第(EU) 2020/1828號指令 (人工智慧法) - 與歐洲經濟區相關的文本。請參閱此處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oj 。
- 有關人工智能在仲裁中可能應用的詳細評估,請參閱 Shih, Sean and Chang, Chin-Ru, The Application of AI in Arbitration:How Far Away are we from AI Arbitrators?(2024 年 5 月 31 日)。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 Vol. 17, No. 1, pp. 69-90,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srn.com/abstract=4849614
- 請參閱 Para.見國際商會仲裁及非訴訟爭議解決委員會報告書第 5.2.段,該報告書是關於利用技術促進公平、有效和高效的國際仲裁程序,網址為: https://iccwbo.org/news-publications/arbitration-adr-rules-and-tools/icc-arbitration-and-adr-commission-report-on-leveraging-technology-for-fair-effective-and-efficient-international-arbitration-proceedings/。
- 有關在仲裁案件管理中可能使用人工智能的更詳細評估,請參閱,Ahmet Cemil Yıldırım, The use of technology in case management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 realistic approach,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Volume 40, Issue 2, June 2024, pp. 233-250, Available at: doi.org/10.1093/arbint/aiae010.
- 見 SVAMC 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Arbitration 1st edition 2024 Available at: https: //svamc.org/svamc-publishes-guidelines-on-the-us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in-arbitration/。
- 見 BCLP 仲裁調查 2023 關於人工智慧在國際仲裁中的使用 Available at: https: //www.bclplaw.com/en-US/events-insights-news/bclp-arbitration-survey-2023.html
- 見 Maxim Osadchiy & Erika Santini, Are Arbitral Institutions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The State of Play in Adopting AI, KLUWER ARB.BLOG (May 8, 2024), Available at: https: //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4/05/08/are-arbitral-institutions-us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the-state-of-play-in-adopting-ai/
- 見 Maxi Scherer, We Need to Talk About ... the EU AI Act!, KLUWER ARB.BLOG (May 27, 2024), Available at: https: //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4/05/27/we-need-to-talk-about-the-eu-ai-act/
- 更多資訊,請參閱: https://viac.eu/en/arbitration/viac-portal
- 更多資訊,請參閱: https://viac.eu/en/news/viac-getting-tech-savvy-viac-launches-legal-tech-think-tank
- 奧地利最高法院 2023 年 6 月 27 日第 4Ob77/23m 號,網址: https://www.ris.bka.gv.at/Dokument.wxe?Abfrage=Justiz&Dokumentnummer=JJT_20230627_OGH0002_0040OB00077_23M0000_000&Suchworte=RS0079640
- 請參閱,SVAMC 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Arbitration p.16。
- Mata v. Avianca, Inc., 678 F. Supp. 3d 443 (S.D.N.Y. 2023) Available at: https: //casetext.com/case/mata-v-avianca-inc-3
- 請參閱,SVAMC 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慧的指引第 16 頁。
- 同上,第 19 頁。
- 支持在替代性爭議解決中使用人工智能的原則》,美國仲裁協會(2023 年 11 月),網址: https://go.adr.org/rs/294-SFS-516/images/Principles%20Supporting%20the%20Use%20of%20AI%20in%20Alternative%20Dispute%20Resolu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