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VIAC 仲裁規則》 - 《維也納規則 2021》有何新意?(第二部分)
刊物: Decembe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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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維也納規則》於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適用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後啟動的所有程序。對《維也納規則》的修訂是由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起草《維也納投資仲裁規則》(VRI)引發的,[1] 本系列的第一部分對其進行了介紹。維也納規則 2021》與其前身《維也納規則 2018》並無重大差異。[2]此外,《維也納規則》現在的附件 6 包含了與遺產爭議相關的具體規則。
2021 年《維也納規則》中的重要修訂
參照《維也納投資仲裁規則》的修訂
- 2021 年《維也納規則》第 1(1)條現在反映了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管理投資爭議的權力。
- 第 13a 条纳入了规范第三方出资的框架。與《維也納爭議協議》的規定一樣,一方當事人須 「在其索賠聲明或對索賠聲明的答復中,或在簽訂第三方出資安排後立即披露任何第三方出資的存在以及第三方出資人的身份」。協力廠商資金的定義見第 6(1.9)條。与《VRI》不同,《2021 年维也纳规则》第 13a 条没有明确授予仲裁庭命令进一步披露第三方出资安排具体细节的权力,尽管这种权力可能来自第 28(1)条。
- 附件 4 和附件 5 载有在特别程序中,VIAC 分别作为指定机构或管理机构的程序的具体规则。
程序效率
維也納規則》第2021條反映出維阿中心努力提高程序效率,從而節省所管理仲裁的時間和費用。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维也纳国际仲裁规则》相一致。
- 第32(2)條將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時限從最後一次就裁決中須決定的事項進行開庭之後或最後一次就該等事項提交經授權的呈件之後的六個月縮短至三個月。秘書長可根據仲裁庭提出的合理請求或主動延長該時限。
- 現在明確規定了遠程審理的可能性,第 30(1)條規定,「仲裁庭可決定親自或以其他方式」(如通過視頻會議)進行口頭審理。這與奧地利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法一致。
- 許多其他條文授權並促進電子通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理時間內發送硬拷貝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的,或者當事人同意,裁決可以電子方式傳達(第36(5)條)。這些修訂是在VIAC的線上案件管理平台VIAC Portal於2021年3月推出之後[4]。
- 仲裁庭有權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促進當事人努力達成和解(第28(3)條)。
費用
- 根據《仲裁條例》第38(3)條,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時,仲裁庭可根據《仲裁條例》第44(1.2)和(1.3)條就費用作出決定,並命令在程序的任何階段支付費用。
- 現在,秘書長可以就申索、反申索、以抵銷方式提出的申索以及合併訴訟的請求(第 42 條)分別決定預支費用。但是,第 42(11)條規定,"仲裁庭僅應處理已全額支付預付費用的申請或反申請。對於未支付預付費用的申索或反申索,仲裁庭可暫停或由秘書長終止仲裁程序。
- 對於爭議金額超過 100,000 歐元和 200,000 歐元的爭議,VIAC 的行政費用和仲裁員費用已分別提高(費用表,附件 3)。
繼承爭議
2021 年維也納規則》附件 6 列出了繼承爭議的相關規則。這些規則適用於「當事人已同意其適用,或當事人在死亡時的財產處分(包括繼承協議)或任何其他非基於當事人協議的法律行為中已預見其適用」[6]。
評論
維也納規則 2021》承諾提高程序效率,同時保持靈活性和保護程序的完整性。新引入的審裁庭作出裁決的三個月時限是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商事仲裁的一個突出特點,可能對希望迅速解決爭議的地區和國際當事人特別有吸引力。這些修訂進一步使《維也納規則》與技術創新保持一致。结合与投资仲裁相关的新法律框架,VIAC似乎已经为自己的未来做好了有利的定位。
資源
- 更多資訊,請參閱Johanna Kathan-Spath and Alice Fremuth-Wolf, 'VIAC Rules Revision 2021 Part I: Revised Vienna Rules Enter into Force on 1 July 2021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1 July 2021)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1/07/01/viac-rules-revision-2021-part-i-revised-vienna-rules-enter-into-force-on-1-july-2021/.
- 2https://www.viac.eu/en/arbitration/rules-for-arbitration-and-mediation.
- OGH Docket No. 18 ONc 3/20s。
- 更多資訊,請參閱:https://www.viac.eu/en/viac-portal。
- 另見 Kathan-Spath and Fremuth-Wolf (前註 i);Lucia Raimanova and Peter Plachy, 'Vienna International Arbitral Centre launches new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rules' (Allen & Overy, 6 July 2021)https://www.allenovery.com/en-gb/global/news-and-insights/publications/vienna-international-arbitral-centre-launches-new-investment-arbitration-and-mediation-rules。
- 2021 年維也納規則》,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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