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正的 ICSID 規則:概述

刊物: April 14, 2022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CSID) 於 2022 年 3 月 21 日通過對其規則的修訂。修正案將於 2022 年 7 月 1 日生效,並適用於該日之後啟動的訴訟程序。該修訂是 2016 年啟動的協商過程的成果,包括六份工作文件,並涉及與 ICSID 成員國和利益相關者的廣泛協商。

[2]除了修訂《ICSID 公約程序條例和規則》(包括《行政和財務條例》、《機構規則》、《仲裁規則》和《調解規則》)以及《ICSID 附加便利規則》之外,還引入了全新的調解和事實調查程序規則。

本文將介紹《ICSID 公約程序條例和規則》以及《ICSID 附加便利規則》中最值得注意的修訂。

ICSID 規則有哪些新內容?

快速仲裁規則

ICSID 仲裁規則》第十二章採用了快速仲裁程序規則。加快仲裁程序須經當事各方同意,並可隨時提出。[3]當事各方可隨時選擇不參加加快仲裁,但須以書面共同通知仲裁庭和秘書長。

仲裁規則》第 81(1)條規定了第一次開庭後的快速仲裁程序時間表:

  • 申請人於第一次開庭後 60 天內提出訴狀;
  • 被申請人在申訴人提交訴狀之日後 60 天內提交反訴狀:
  • 诉状和辩诉状的篇幅均不得超过 200 页;
  • 原告在答辯人提交辯狀後 40 天內提交答辯狀;
  • 答辯人在原告提交答辯狀之後 40 天內提交答辯狀;
  • 答辩状和复辩状的篇幅均不得超过 100 页;
  • 最後一份書面陳詞提交後 60 天內舉行聽證會;
  • 在開庭最後一天後的10天內,提交當事人費用聲明和費用書面意見;
  • 仲裁庭儘快且不遲於開庭後 120 天內作出裁決。

電子提交

仲裁申請書以及其他文件應以電子方式提交。但有例外規定。必要時,秘書長可要求以其他格式提交仲裁申請書。至於其他文件,在特殊情況下,仲裁庭可酌情命令以不同格式提交文件。

第三方資金

新規則首次涉及第三方。雖然近年有些人對第三方出資有些批判性的看法,[8]但新規則反映了一種共識,採用了一種有節制的方法。當事人登記仲裁請求後,或在登記後立即簽訂第三方出資安排時,必須提交一份書面通知,披露第三方出資人的名稱和地址,第三方出資人被定義為 「任何非當事人,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從其處獲得資金,用於通過捐贈或補助進行仲裁程序或為仲裁程序辯護,或用於換取取決於仲裁程序結果的報酬」[9]

若資金提供者為法人,則規則要求通知中包含擁有及控制該法人的個人及實體名稱。

透明度

仲裁規則》第十章的標題是 「公佈、獲取程序和非爭議方提交材料」,旨在提高 ICSID 仲裁程序的透明度。[11]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裁決或決定作出後 60 天內均未提出反對,則視為當事人同意公布。[12]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中心仍可公布文件節錄,但必須遵循一套既定程序,包括當事人可提出反對和發表意見。

仲裁規則》第 65 條規定,除非任何一方當事人反對,否則仲裁庭應允許當事人、當事人代表、證人和在其作證期間的專家,以及協助仲裁庭工作的其他人士旁聽審理。因此,已建立了有利於公開審理的推定。

第三方參與

非爭議方,即非爭議一方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可申請允許在程序中提交書面意見。[14]在決定是否允許非爭議方提交意見時,規則列出了多種因素供仲裁庭考慮,包括非爭議方的身份、活動、組織和所有權,以及是否有任何個人或實體會為非爭議方提交意見提供財務或其他協助。

此外,非爭議方(即非爭議一方之條約締約方)就爭議條約之解釋提出意見書之權利,現已獲得明確承認。

費用之判給

修正後的規則包含一份非詳盡的因素清單,供仲裁庭在裁決費用時考慮。仲裁庭應考量所有相關情況,包括(a)訴訟結果;(b)訴訟期間當事人的行為;(c)問題的複雜性;及(d)訴訟費用的合理性。

仲裁庭不必等到最終裁決才對訟費作出裁決;仲裁庭可隨時主動或應當事一方的請求,對訟費作出臨時裁決[18]

仲裁庭的強制性時限

為了回應對投資仲裁期限的關注,新規則對仲裁庭下達命令、決定和裁決施加了強制性時限。

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的時限為自程序中最後一次提交材料之日起 240 天內。[19]如果因明顯缺乏法律理據而提出初步反對(《仲裁規則》第 41(3)條),裁決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或最後一次提交材料之日后 60 天內作出,以較遲者為準。[20]若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初步異議提出裁決,則裁決應於最後一次提交之後 180 天內作出(《仲裁規則》第 44(3)(c)條)。

仲裁庭應盡最大努力遵守規定時限。如果仲裁庭無法遵守適用的時限,應告知當事人有理由延遲的特殊情況,以及仲裁庭預計發出命令、決定或裁決的日期[22]

使用附加便利規則

ICSID 的附加便利規則」的適用範圍已擴大至適用於當事國及/或外國投資人的國家並非 ICSID 締約國的爭議。

此外,區域經濟整合組織(「REIO」)現在也能使用「附加便利規則」,[24]允許歐盟等國家集團成為「附加便利規則」下訴訟的當事人。

評論

ICSID似乎已經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規則和修正案,以滿足其目標以及使用者和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對時間和成本的關注,是通過各種有望提高程序效率的修改來解決的,包括仲裁員作出裁決和命令的強制性時限,以及快速仲裁規則的引入,ICSID預計當事人採用這些規則時,案件時間將縮短一半第三方資金提供者的披露要求將允許法庭識別利益衝突,同時維護投資者的司法權益,否則他們將無法提出索賠。將《附加便利規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REIOs,反映了這些組織在投資爭議中發揮的更大作用,也反映了最近國家作為區域實體的一部分來談判投資協議的趨勢


資源

  1. ICSID,「關於 ICSID 規則修正案」。
    https://icsid.worldbank.org/resources/rules-and-regulations/amendments/about。
  2. ICSID,「ICSID 規則修正案」。
    https://icsid.worldbank.org/resources/rules-amendments。
  3. ICSID 仲裁規則,第 75(1)條。
  4. 同上,規則 86(1)。
  5. 同上,規則 80(1)。
  6. 同上,規則 80(2)。
  7. 同上,第4(2)條;ICSID機構規則,第4(1)條。
  8. 例如,請參閱 ICSID,「ICSID 規則修正提案 - 工作文件 #1(註釋版)」(ICSID 秘書處,第 3 冊,2018 年 8 月 2 日)第 131 頁。
  9. ICSID 仲裁規則》,第 14(1)及(2)條。
  10. 同上,《規則》第 14(1)條。
  11. 同上,《規則》第 62(1)及(2)條。
  12. 同上,第 62(3)條。
  13. 同上,第 62(4)條。
  14. 同上,第 67(1)條。
  15. 同上,第 67(2)條。
  16. 同上,第 68(1)條。
  17. 同上,第 52(1)條。
  18. 同上,第 52(1)條。
  19. 同上,第 58(1)(c)條。
  20. 同上,第 58(1)(a)條。
  21. 同上,第 58(1)(b)條。
  22. 同上,第12條。
  23. ICSID 附加便利規則,第 2(1)(a)條。
  24. ICSID 附加便利規則,規則 2(1)(c)。
  25. ICSID, 「ICSID 行政理事會核准 ICSID 規則修正案」 (新聞稿,2022 年 3 月 21 日)https://icsid.worldbank.org/news-and-events/communiques/icsid-administrative-council-approves-amendment-icsid-rules。
  26. Maria José Alarcon and Esmé Shirlow, "Interview with Meg Kinnear, Secretary-General of ICSID"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22 March 2022)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2/03/22/interview-with-meg-kinnear-secretary-general-of-ic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