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判決公約:信念的飛躍?

刊物: March 19, 2025

海牙判決公約》旨在簡化民事或商業判決的全球承認與執行。雖然該公約是邁向國際司法合作的重要一步,但本文將探討其適用範圍、實際影響及潛在限制。

引言

經過八年的談判,2019 年《承認及執行外國民事或商業判決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 2019 年 7 月 2 日獲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以下簡稱「HCCH」)批准。該公約旨在簡化跨國界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程序,有望提高法律的確定性,降低成本,並為涉及國際糾紛的企業和個人節省時間。

截至 2024 年 3 月,美國、北馬其頓、以色列、哥斯達黎加、俄羅斯、黑山以及最近的英國均已簽署該公約。該公約於 2023 年 9 月 1 日在歐盟成員國(不包括丹麥)和烏克蘭之間生效。烏拉圭在同一天批准了該公約。

要成為公約成員,國家必須向 HCCH 登記處提交通知。提交通知後,公約將於 12 個月期間之後月份的第一天開始對該國生效。

範圍

該公約的雄心壯志值得讚揚;其目的在於確保在一個締約國所作的判決能在另一個締約國以最少的摩擦獲得承認和執行,從而促進全球貿易和投資。本公約是對 2005 年《海牙法院選擇公約》和 1965 年《海牙送達公約》的補充。然而,該公約的範圍顯然有限。第 1(1)條規定,公約僅適用於民事或商業事宜,特意排除了刑事、稅收、海關或行政事宜。

此外,第 2 條列出了特定的排除項目,包括

  • 破產、組成、金融機構的解決,以及類似事項;

  • 公司有效性和決策;

  • 隱私權和智慧財產權;

  • 某些反托拉斯事宜;

  • 仲裁及相關程序。

第 3(1)(b) 條提供「判決」的定義,僅指「法院就是非曲直所為之決定,不論該決定稱為何種,包括法令或命令,以及法院 (包括法院人員) 對訴訟費用或支出之決定」。它不適用於臨時措施,例如臨時禁令,從原告的角度來看,臨時禁令會妨礙損害賠償臨時裁決的執行。

第 10 條也提到排除無法補償當事人實際所受傷害的損害賠償判決(例如:懲戒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

承認與執行

公約》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程序框架設計簡單直接,列出了一系列標準,如果符合這些標準,締約國就有義務執行外國判決。公約第 5(1) 條概述了承認及執行的十三項基礎。如果符合其中任何一項要求,判決即有資格獲得承認及執行。這些基礎包括

  • 居籍- 判定債務人慣常居住於及/或其主要營業地點在起源國。

  • 同意- 判定債務人明確同意原訴法院的管轄權。

  • 棄權- 判定債務人在起源國爭辯是非曲直而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從而放棄任何管轄權異議。

  • 不動產- 判決在不動產所在國法院內對不動產的租賃作出裁定。

此外,第 7 條允許以幾個大家熟悉的理由拒絕執行,包括

  • 送達- 判定債務人沒有足夠時間安排辯護,除非被告出庭辯護,且未在原訴法院對通知提出異議,且原訴國法律允許對通知提出異議。

  • 欺詐- 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

  • 公共政策 - 承認判決顯然不符合被請求國的公共政策。

  • 程序公正- 產生判決的程序不符合被請求國的基本程序公正。

  • 判決不一致 - 有關判決與被請求國法院較早前就相同當事人作出 的判決不一致。

公約》第 12 至 14 條訂明尋求承認判決的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包括須 出示的文件及須繳付的費用。一般而言,如果文件不是以被請求國的官方語言撰寫,除非被請求國的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必須附有經認證的被請求國官方語言的譯本。

締約國作出的聲明

公約允許締約國作出聲明,在各種情況下限制公約的適用。第17條規定,「一國得聲明其法院得拒絕承認或執行另一締約國法院所為之判決,但當事人須居於被請求國,且當事人關係及與爭議有關之所有其他因素,除原訴法院所在地外,僅與被請求國有關。簡單來說,如果爭議沒有國際因素,可以拒絕承認。

根據第 18 條,締約國可聲明不對涉及特定事項的判決適用本公約。這一例外是該國與其他締約國之間的事。根據第十九條,締約國也可以拒絕與另一締約國建立互惠關係,通知保存人另一國家的批准將不會導致兩國之間建立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三十條,聲明可在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約後的任何時候作出。聲明也可以變更或撤回。因此,公約的適用範圍可能隨時改變。

因此,選擇性「自選」參與的做法對《公約》的完整性提出了顯著的挑戰。儘管這種做法尊重國家主權,但卻有可能損害《公約》的有效性和統一性,從而破壞《公約》的目標。因此,它有可能造成一個支離破碎的國際法律框架,而不是促進一個統一和連貫的體系。例如,在這方面,英國政府拒絕作出任何聲明,將保險事宜從公約範圍中剔除,並表示「作出聲明很可能會限制 2019 年公約的範圍,進而引發其他締約國作出對等聲明,破壞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結論

本公約是持續努力促進國際法律合作的里程碑。公約的目標是崇高的,其潛在影響也是重大的。然而,它的成功取決於廣泛的批准,以及與其範圍、程序機制和在不同法律體系間的協調應用有關的關鍵問題的解決。就目前而言,《公約》是向前邁進的一步,但也突顯了建立一個真正全球性的判決國際承認與執行框架所面臨的挑戰。前方的道路需要小心駛得萬年船,在國家利益與國際法律合作的大目標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