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在其他地點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有效性
刊物: January 31, 2017
最高法院最近裁定[1]在不同於最初列出的地點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是否有效,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有效。根據法院的意見,執行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國家的法律適用。
根據歐盟送達規定(1393/2007)第 7(1)條,執行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國家的法律適用(除非另有要求)。相關法律規定
- 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方式;
- 必須詳細執行的方式;以及
- 其中的技術細節。
然而,目前仍不清楚當地法律是否也回答了傳票送達地點與收件人地址不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為了判斷傳票送達是否合法,法院一般必須適用相關法律。然而,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106(2)條的規定,如果傳票送達是法院間協助的一部分,則從奧地利法律觀點來看,應適用執行傳票送達的國家的法律。因此,相關的奧地利法律是指各州的法律。
如果法院根據執行請求的國家的法律請求送達法律程序文件,這不會明確導致根據文件送達法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如果根據該法第 7 條作出決議,將法律程序文件送達至另一地址,則會導致非法送達。這是因為《文件送達法》只規定了在奧地利送達傳票的 「技術細節」;這些細節在其他國家並不適用。根據德國法典第 106(2)條的規定,如果訴訟程序書的送達是法院間協助的一部分,則奧地利的訴訟程序書送達指的是各州的訴訟程序書送達。
最高法院最終認為,訴訟程序送達請求只能依據各州法律合法地解釋。如果該法律規定傳票送達也可以在不同的地點進行,則沒有理由將其視為不合法。換句話說,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適當地點(意指根據《送達文件法》第 2(4)條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地點)必須由相關州的法律決定。
資源
- 最高法院,2016 年 9 月 29 日,2 Ob 158/16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