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慮對核電廠實施預防性禁令
刊物: March 05, 2013
簡介
最高法院最近更新了現有的判例法,指出要求預防性禁令的訴訟通常要求權利的侵害已經開始。[1]在額外的特殊情況下(例如,當申請人因為等待權利的侵害會導致不可彌補的損害而急需法律救濟時),僅僅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威脅也可以構成預防性救濟的請求。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必須
- 提及確定損害威脅嚴重且迫在眉睫的詳細情形;且
- 如果被申請人對這些情況提出爭議,請提供證據(理論上的損害可能性是不充分的)。
法律背景
在一宗有關外國核電廠的案件中,高等法院認為,法律預防性救濟的必要性會隨著受到威脅的權利的價值而增加;威脅的即時性部分可由其潛在程度所取代。
在判斷是否存在權利受到威脅的嚴重憂慮時,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威脅成為現實的可能性;
可能造成損害的程度;以及
受威脅權利的價值。
可能受到威脅的權利越有價值,潛在侵權人就越有可能必須避免從事只會導致可能損害的活動。
在下列情況下,不應過度限制在第一次發生損害之前採取預防性救濟行動的要求:
- 威脅的實現(例如,放射性排放)會對受威脅者造成嚴重且長期的損害;或
- 不動產的正常使用會在一段長時間內受到嚴重損害。
即使可能性很低,也不能期望受到潛在威脅的人等到他或她的權利受到侵害,如果這種侵害會造成嚴重且無法逆轉的後果。然而,僅僅假設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是不足夠的;即使維持最高的安全標準,也無法絕對肯定地排除潛在危險工廠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總而言之,如果已確定以下情況,則會發出預防性禁制令:
- 核電廠在設計上有缺陷或未能符合西方公認的標準;且
- 這將導致事故風險顯著增加,其核沉降物對原告房地產的干擾將超過該地區的正常風險。
如果一直維持高安全標準,則不會發出預防性禁令。
案例研究
位於訴訟中心的核電廠的兩個反應堆於 2006 年 11 月 3 日接受評估,並確定符合歐洲法律。這是奧地利與捷克討論與評估程序的結果,也是與捷克共和國就其加入歐盟所達成協議的結果。
上訴法院駁回原審法院訴訟程序有誤的主張,且此類主張不能再在高等法院的案件中提出。根據高等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因此可以假設 Temelin 核電廠所造成的危險並不構成對原告權利的非法特定威脅,但必須接受其為永遠無法完全避免的固有風險。
因此,原告的禁制令請求將被駁回,法院無需處理外國電廠營運執照是否等同於民法第 364a 條規定的執照,這個問題在第三級司法管轄權中仍有爭議。儘管如此,第二次上訴回覆中的許多評論顯示,歐洲法院[2]似乎是基於這樣的假設:如果外國的核准程序不將鄰居視為該程序的當事人,則外國廠房營運執照也應該被承認,因為對全體人民健康的保證性保護也包括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此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保證全面有效地保護全民健康,使其免受電離輻射的傷害,而且委員會擁有檢查權。
評論
可能受到威脅的權利越有價值,潛在侵權者就越有可能必須避免從事只會導致某種可能性損害的活動。在已確定核電廠設計低劣或不符合西方公認標準的情況下,將發出預防性禁制令,前提是這將導致事故風險顯著增加,其核輻射塵對原告房地產的干擾程度將超出該地區的正常風險。
資源
- 3 Ob 134/12w,2012 年 9 月 19 日。
- 見 C-1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