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提交文件的及時性作出裁決
刊物: August 16, 2011
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了兩項判決,處理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訴訟狀的及時性問題。
在最近的一項判決[1]中,法院裁定,在辦公時間外以傳真方式提交的訴訟摘要,若是在最後期限的最後一天午夜之前收到,即視為及時提交。文件到達法院的傳真接收器時會自動標示為已收到。但是,發件人要承擔文件在午夜之後才收到(或根本沒有到達)的風險,即使文件是準時發送的,例如,如果法院的接收人很忙或發生故障。
在另一項判決[2]中,法院裁定電子郵件不符合以電子法院通訊(連結法院與法律事務所的電子通訊系統)傳送的資格。然而,這並不表示以電子郵件提出的陳詞無關重要。相反,法院裁定它們應與傳真提交的意見書一樣處理。因此,為了決定意見書是否及時提出,必須確定收到的時間。若電子郵件在最後期限前抵達法院伺服器,並因此到達法院的電子裁量範圍,即視為及時收到。一旦電子郵件可在收件者的電子郵件收件匣中檢視,即視為及時收到,即使此時並非上班時間。僅發送確認訊息並不足以證明法院已收到,因為此類訊息並不表示已收到。
總而言之,如果傳真或電子郵件未送達,即使遲收到的原因在於法院,發件人也將始終承擔風險。緊急情況 (例如傳真無法傳送且法院電子通訊無法使用) 應以電子郵件提交,並假設伺服器不會發生問題。
資源
- OGH 2 Ob 133/10p.
- OGH 10 Ob 28/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