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判例法變化的意外判決

刊物: July 17, 2018

在最高法院最近審理的一宗案件中,上訴人認為上訴法院的法律推理是錯誤的,因為上訴法院是以案例 1 Ob 209/16s 為基礎,而該案例直到審判階段聽證會的最後一天才在線上法律資訊系統中公佈。根據上訴人的意見,由於該判決對於民法第 932(4)條所指的修繕「不成比例」性質做出了新的解釋,上訴法院應該在民 事訴訟程序法第 182a 條的範圍內與上訴人討論這一令人驚訝的法律意見。如果有的話,上訴人可以提出另一個論點,就是上訴人願意交換物品(儘管費用不成比例)。上訴人也可以辯稱,被告(如果被問及這一點)很可能會排除對拆除和安裝費用的任何分擔。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是已解決的判例法也可能改變。法律只防止成文法的追溯適用,而非法院判決的追溯適用。因此,判例法的變更也可追溯適用,因為法院並未禁止追溯應用法律知識。維持「正確」判例法的利益凌駕於先前提供給法律適用者的保護;因此,最重要的是為判例法的變更做好準備。

案例 1 Ob 209/16s 是基於歐洲法院對連結案 C-65/09 和 C-87/09 (Weber 和 Putz) 的裁決,最終導致對民法典第 932(4) 條所指的「不相稱」標準的新解釋。因此,最高法院認為該案的適用在這方面不能視為重大法律錯誤。此外,在提出上訴時,第 1 Ob 209/16s 號案例已經在線上法律資訊系統中公佈。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 182 条规定的法院职责并不延伸至要求法官向由律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指示其论点的法律后果,更不用说向该当事人提供建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