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 CMR 優於羅馬 I 法規
刊物: September 02, 2014
簡介
在最近的一項判決中,最高法院處理了與《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有關的司法衝突問題。
根據《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第 1(1)條,《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適用於車輛公路有償貨物運輸合同,當指定的取貨地點和指定的交貨地點(如合同中規定)位於兩個不同的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
事實
在本案中,CMR 適用於跨境貨物運輸,因為丹麥和義大利都是締約國。羅馬一號法規 (593/2008 on) 也次要適用於雙方的貨物運輸契約。
作為國際統一法,CMR享有優先權,只要它管轄事項本身或提供衝突規則(羅馬一規例第25條)。CMR 未處理、無法透過解釋解決且未規定特定法律集的問題,屬於必須依衝突法適用的法律。如果 CMR 不適用,《羅馬一規則》第 5(1)條的衝突規則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
在本案中,當事人沒有表示選擇法律,而且奧地利(被告船公司的總部註冊地)並非取貨地(丹麥)、落貨地(意大利)或調度員總部所在地。因此,根據《羅馬一規則》第 5(1)條的規定,應適用雙方指定為落腳點的國家(即意大利)的法律;因此,法院認為必須適用意大利法律。
評論
只要 CMR 針對問題本身或提供衝突規則,CMR 即享有優於 Rome I Regulation 的優先權。
資源
- OGH 18.2.2013, 7 Ob 5/1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