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非銀行貸款作出裁決

刊物: January 23, 2018

由於非銀行通常不發放貸款,因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向股東提供貸款,且發放款項可與合理經理人的勤勉盡責相協調。

概述

當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在奧地利稱為 GmbH)向股東提供貸款時,雙方必須考慮(就像歸還出資金的情況一樣)股東的情況是否會比公司的其他合同夥伴更好。GmbH 也必須考慮股東是否獲得優待,以及這是否對公司不利。貸款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非銀行通常會提供貨幣貸款。因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向股東發放貸款,且發放的款項可與合理經理人的勤勉盡責相協調。這項決定也必須考慮到,公司向股東發放貸款時,並不具有與銀行相同的分散風險的可能性;相反地,公司必須負擔所謂的「整筆風險」。

判例法

最高法院最近判決了一起沒有抵押品的貸款案件,該貸款顯然是用於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考慮到此舉從公司抽走大量資金,使債權人面臨風險,卻沒有任何營運上的理由,最高法院認為這與合理的管理人應有的勤勉無關。

法院認為,協定慣常利率的論點忽略了在比較其他貸款時,不僅要考量協定的具體條款,也要考量是否能與非公司的第三人達成這樣的交易。

有限責任公司法第 83(1)條規定,如果公司的付款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公司的決定,股東必須退還該筆款項。唯一的例外涉及股東善意獲得的利潤。此外,該法第 83 條旨在確保公司資產不減少,即使該等資產超過名義資本。

根據法院規定,若發生違法行為,公司可向收取違法款項 (服務) 的股東及董事總經理 (若其行為有過失) 要求退款。只有在公司資產因非法付款而減少至低於名義資本的情況下,其餘股東才需承擔附屬責任。法院最終認為,根據法案第 83(1) 條的規定,違反第 82 條的行為是否明顯與退還款項的義務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