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外國貨幣索償的執行作出裁決

刊物: August 25, 2015

簡介

外國法院命令依國內法律執行。根據國內法,執行金錢裁決或向第三人支付款項,一般必須依金錢索償執行規定辦理。然而,法院至今仍認為,如果付款是在國外而非國內透過兌換貨幣進行(可能考慮外幣交易規則),則該義務超出了單純的金錢支付。

決定

最高法院最近認為[1],不論法令規定的義務是真正的或不當的外幣義務,貨幣操縱已不再像 1950 年代那麼普遍。與所有其他歐盟成員國一樣,斯洛伐克也是單一歐元支付區 (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 SEPA) 的一部分,該支付區規定了歐洲境內支付的國內條件。因此,法院裁定,雖然本案中的債務人沒有外幣帳戶,但需要進行貨幣兌換,才能將適用的資金轉移至斯洛伐克 - 這項交易已不再構成任何真正的疑慮。因此,法院認為 - 至少就 SEPA 國家之間的交易而言 - 早期有關外國法院對外幣付款的特殊處理的判例已經過時;因此應根據貨幣索償的執行規則來執行。法院繼續指出,索賠的執行是否可能成功,與可執行性和管轄權無關。根據歐盟《布魯塞爾規則 I》第 39(2)條,管轄權是以潛在第三方債務人的居住地為依據。

因此,法院根據斯洛伐克法院的命令,命令債務人向斯洛伐克法院繳納美元款項。

評論

對於 SEPA 國家間的交易,法院已闡明以外幣支付貨幣債權義務的強制執行,必須依照貨幣債權的強制執行規則執行。

資源

  1. 2015 年 4 月 21 日,案例 3 Ob 75/14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