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於授予管轄權協議的適用性的立場

刊物: April 03, 2018

最高法院最近裁定,由於歐盟《布魯塞爾一規則》的適用性毋庸置疑,賦予管轄權協議的效力必須根據該規則第23條(現為歐盟《布魯塞爾一a規則》第25條)來決定[1]

概述

根據第 23 條,「授與管轄權之協議」一詞必須自動詮釋,其定義為當事人明確同意確立管轄權。如果存在此類協議,則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管轄權。

根據第 23 條,此類協議被視為不可或缺,通常必須由尋求依據其確立管轄權的當事人證明--本案中的原告即是如此。

第 23(1)條規定了合約協議的最低要求。這些形式上的要求並非證據規則,而是協議有效性的先決條件。特別是,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授予管轄權的協議不會在所有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合同必須明確顯示每一方都同意該協議。此外,必須明確顯示當事人同意偏離一般管轄權規則的條款。這些要求必須從狹義上解釋。

最高法院裁決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首先必須考慮是否符合第 23(1) 條的正式要求。上訴法院先前認為不符合。

根據第 23(1)(a)條,意願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供 - 可以是所有當事人簽署的單一文件,也可以是分開的文件。若合約中明確提及包含賦予管轄權的協議,則可透過引用條款和條件來滿足此要求。如果合同是通過不同的要約和接受文件簽訂的,則要約只需參考包含授予管轄權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前提是另一方

  • 能以合理的努力跟進此事;且
  • 實際收到條款與條件。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五份個別訂單。訂單之前的銷售談判以一份談判結果摘要作結,列出了交貨、付款和包裝的條款,以及每個承運人的金額。原告的條款和條件,包括賦予司法管轄權的協議,在該過程中並沒有提及。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被告的員工(客戶服務代表,未參與之前的銷售談判)不僅接受了 2011 年 8 月 5 日的訂單(從原告提供的電子郵件中可以看出),還直接回應了該訂單,轉達了新的報價。在隨後的通信和原告保險人的直接詢問中,該員工解釋這是標準程序。

基於這些資訊,最高法院認為第 23(1)(a) 條的正式要求並未達到。

最高法院確認了上訴法院 2011 年 11 月 18 日的命令。根據上訴法院的裁定:

  • 基於標準的勤勉程度,被告不可能假設原告的採購條款與條件中會提及賦予判決權的協議;且
  • 被告沒有義務跟進此事。

此外,雖然被告確認收到訂單,但卻沒有遵守原告規定的接受形式。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考慮到所有情況以及第 23 條背後的意圖(即避免賦予司法管轄權的協議在不被注意的情況下潛入合同),雙方之間的協議不夠清楚明確。

最高法院還維持上訴法院的判決,即鑒於以下原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慣例成立:

  • 在有爭議的命令之前,商業交易的數量很少(對於這些交易,無法確定相同的做法 - 例如,被告並未對 2010 年 11 月 17 日的第二項命令提供書面回應);以及
  • 業務關係僅存在一年半的事實。

歐盟《布魯塞爾規則 I》第 23(1)(b)條所指的「慣例」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經常被視為的慣例。

歐盟《布魯塞爾規則 I》第 23(1)(c)條中的正式替代方案仍然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協議;但是,它假定在以下情況下存在協議:

「此類賦予管轄權的協議應......符合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慣例形式,且在此類貿易或商業中,此類慣例為相關特定貿易或商業中所涉及的合同當事人廣為知曉並經常遵守」。

舉證責任在於尋求依賴協議的一方。

在本案中,原告認為國際化學品產業認為在訂單中提及的條款與條件中包含賦予管轄權的協議即可,而非包含這樣的條款。最高法院認為,儘管這符合上述原則,但並未確立特定的貿易慣例。此外,原告也沒有提及被告是否知情或需要知情。

評論

若合約中明確包含賦予司法管轄權的書面協議,則可以透過提及包含此類協議的條款與條件來滿足此要求。然而,如果合約是透過不同的要約和承認文件來簽訂,只要要約提及包含賦予司法管轄權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只要另一方能定期勤勉跟進,並實際收到條款和條件,就已經足夠。

註腳

(1) 最高法院,2018年1月24日,案例7 Ob 183/17p。

「此類賦予管轄權的協議應......採用符合當事人知悉或理應知悉的用法的形式,且在此類貿易或商業中,此種用法為相關特定貿易或商業中所涉及的合同類型的當事人廣為知悉並經常遵守」。

舉證責任在於尋求依賴協議的一方。

在本案中,原告辯稱,國際化學品產業認為只要將賦予司法管轄權的協議包含在訂單中所提及的條款與條件中,而非包含這樣的條款即可。最高法院認為,儘管這與上述原則相符,但並不能確立特定的貿易慣例。此外,原告也沒有提及被告是否知情或需要知情。

意見

如果合同中明確包含賦予司法管轄權的書面協議,則可以通過提及包含該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來滿足該要求。然而,如果合約是透過不同的要約和接受文件來訂立,只要要約提及包含賦予司法管轄權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只要另一方能使用規定的努力跟進,並實際收到條款和條件,就已經足夠。

資源

  1. 最高法院,2018年1月24日,案例7 Ob 183/17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