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要求可透過附有中止條款的條款與條件來達成
刊物: December 02, 2014
2014 年 2 月 27 日,最高法院對一宗案件[1]作出裁決,原告根據 2007 年《盧加諾公約》第 5 章所述的個人僱傭合約爭議規則爭取國際管轄權。最高法院裁定,根據《盧加諾公約》第 18 條,存在個人僱傭合約。
原告聲稱他在相關期間幾乎完全在奧地利為被告工作(國際管轄權是根據僱員最後定期工作的地點而定)。他這樣做偏離了巡迴法庭(最高法院受其約束)所認定的事實,即他在相關期間主要在保加利亞和德國工作。
只有在審判法院僅使用文件或可接受的間接證據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才能偏離審判法院查明的事實。在本案中,上訴所質疑的事實是基於原告和一位證人的直接證詞;因此,法院不能偏離這些證詞。
此外,原告不能以根據《盧加諾公約》第 21 條解釋的會期中止條款作為其請願的依據,因為第 23(1)(a)條中的「書面」規定並未得到滿足。雖然參考包含中止條款的條款和條件也能符合這項要求,但在此類案件中,歐洲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常規判例法要求合約文本明確提及條款和條件。
資源
- 最高法院,2014 年 2 月 27 日,8 Ob A 38/13s。
- ECJ 1976, 1831 marginal note 12 - Estatis Salotti/Rüwa; RIS-Justiz RS0115733; in particular, 1 Ob 98/11k; Brenn, Europäischer Zivilprozess marginal note 56; Tiefenthaler in Czernich/Tiefenthaler/Kodek, Europäisches Gerichtsstands- und Vollstreckungsrecht³ Art 23 EuGVVO marginal not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