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限制
刊物: March 08, 2016
最高法院[1] 在其最近的一項判決中處理了排除或既判力的限制。
既判力的力量來自於其約束效力,它排除了任何進一步的訴訟、證據的收集/取證或對最終索賠(在當前案件中,即法律關係)的重新審查。
本質上,如果訴訟人和產生索賠法律基礎的案件事實都符合必要的法律資格,既判力就適用。
根據排除的主觀限制,既判力的效力涵蓋訴訟人、其合法繼承人,以及依法將相關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延伸至的特定其他人。因此,既判力只在相同當事人(當事人之間)之間生效(擴大和絕對法律效力的情況除外)。
約束效力僅限於先前判決案件中處理的主要問題;但不延伸至先前訴訟程序中評估及考慮的初步問題。
約束效力亦涵蓋判決之理由,包括事實之發現,但以其為特定判決之必要者為限。因此,它也包括確認或否定在先前程序中代表索賠之法律依據的事實要素的指控。
原則上,針對先前程序中純粹的付款請求所做的判決,其約束力分別不超過基本權利和法律關係。在這些情況下,法律推理的適用範圍並不超出建立個別約束力所需的範圍。
資源
- 2015 年 11 月 24 日,檔案 1 Ob 28/15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