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為準則為投資仲裁中的仲裁員設定了標準

刊物: April 19, 2025

簡介

2023 年 7 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通過了《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仲裁員行為守則》(「守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第三工作小組(「WGIII」)於 2017 年受命研究並制定改革「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ISDS」)的潛在解決方案,經過近六年的審議,終於邁出了這具有重大意義的一步。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秘書處與 UNCITRAL 秘書處共同合作,於 2020 年發表《準則》草案。 在隨後的兩年中,ICSID 與 UNCITRAL 發表了《準則》的多個修訂版本。由於多邊投資法院(Multilateral Investment Court, 簡稱「MIC」)尚未成立,且其運作仍存在不確定性,因此第三工作小組於2022年將其工作分為兩份不同的守則:一為法官守則,一為仲裁員守則。 本文將涵蓋針對仲裁員發布的守則,包括2023年10月發布的評論。

本守則的主要條款

範圍和適用性(第 1 和第 2 條)

本守則由 12 條條文和隨附的評論組成,適用於仲裁員和仲裁員候選人:

  • "仲裁員」係指身為仲裁庭或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CSID) 特設委員會成員,被指定解決國際投資爭端者。

  • 「候選人 」是指已就可能被任命為仲裁員一事與其聯繫,但尚未被任命的人。

本《準則》適用於仲裁員,無論仲裁是專案仲裁還是機構管理仲裁,也無論仲裁員是如何指定的(即獨任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機構指定仲裁員)。 本《準則》作為獨立的指引,旨在補充仲裁同意書中的任何行為規定。在不一致的情況下,應以同意書的規定為準。

獨立性和公正性(第 3 條)

仲裁員必須公正和獨立。第 2 款提供了一個非盡列的反面例子,其中包括不得

  • 受對任何爭議方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的忠誠所影響(即仲裁員不應允許與個人或實體有任何「義務或結盟」。仲裁員不會僅僅因為與另一個人有某些共同特徵,如屬於同一國籍、校友或曾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而產生偏見)。

  • 接受任何組織、政府或個人對案件所涉任何主題的指示。"指示」是指「任何命令、指示、建議或指引」,可以是明示或暗示的,也可以來自各種私人或公共來源。

  • 受到任何過去、現在或潛在的財務、業務、專業或個人關係的影響。

  • 利用他或她的地位來提升他或她在任何爭議方中或在 IID 訴訟結果中的任何財務或個人利益。

  • 擔任任何職務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干擾其職責的履行。

  • 採取任何會造成缺乏獨立性或公正性表象的行動。

評論引用 2014 年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導方針》(「國際律師協會指導方針」)作為這方面的協助。

限制多重角色--「身兼兩職」(第 4 條)

第 4 條在整個討論過程中引發了大量爭論;最終,《準則》決定允許在有限的情況下兼任雙重職務。 具體而言,如果爭議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準則》禁止仲裁員以法律代表或專家證人的身份同時參與涉及以下事項的任何其他程序:

a. 同一國家措施;
b. 相同或相關的當事人;或
c. 同一份同意書的相同條款。

此外,還設有冷靜期:相同規定為一年,涉及相同措施或當事人 (當事人) 的案件為三年。

披露要求(第 11 條)

仲裁員和仲裁員候選人均有義務披露任何可能使人懷疑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的情況。這包括與爭議當事人、法律代表和其他參與仲裁的個人之間的財務、業務、職業或個人關係。守則》強調持續且主動的披露方式,敦促仲裁員保持警覺,並在不確定的情況下選擇披露。

評論

守則》的制定預示了投資仲裁的新時代,為所有利益相關者提供了清晰的期望和界限。然而,《準則》的可執行性仍是一個爭論的話題。 一個途徑是自願採納《準則》,另一個途徑是將《準則》整合到現有的仲裁機構中,或整合到未來的多邊 ISDS 改革工具中。

在此期間,投資仲裁界熱切期待著《準則》對仲裁員挑戰的影響、對現有軟性法律文書(如《國際商業仲裁協會準則》)的影響,以及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可能的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