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 2022 年實施的歐盟 2020/1828 號代表行動指令

刊物: December 20, 2021

2020 年 11 月 24 日,歐洲議會通過了《關於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的代表訴訟指令》(以下簡稱《指令》),[1]這成為歐洲聯盟(以下簡稱歐盟)在所有 27 個歐盟成員國建立集體糾正機制的決定性步驟。作為「消費者新政」(New Deal for Consumers)方案的一部分,歐盟委員會於 2018 年 4 月首次提出該指令,[2]該指令為整個歐盟的消費者提供了在國內以及跨境集體訴訟中由合格實體代表消費者的可能性。成員國必須在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轉換該指令,並有 6 個月的時間來應用該指令。隨著轉換指令的最後期限逐漸逼近,奧地利立法者預計將於 2022 年發佈有關指令實施的法律草案。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該指令,概述其主要重點,並分析其對奧地利現行代表訴訟法律架構的影響。

適用範圍

該指令保護因一般消費者法、資料保護、金融服務、旅行和旅遊、能源、電信、環境、健康、航空和鐵路旅行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權益(第 2(1)條與附件一)。各成員國仍可自由將指令範圍擴展至其認為必要的其他領域 (Recital 18)。

合格實體

代表訴訟可由成員國指定的合格實體提起。在跨境訴訟的情況下,合格實體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 4(3)條):

  • 證明之前在消費者保護領域有 12 個月的活動;
  • 具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具有非牟利性質;
  • 未經過破產程序;
  • 與提起代表訴訟有經濟利益的當事人沒有關係。

只要符合指令的目標,會員國仍可自由決定國內訴訟的合格實體必須符合的適用要求。該指令允許指定臨時合格實體。

成員國必須在可公開存取的國家電子資料庫中提供合格實體的相關資訊 (第 14(1) 條),並每隔 5 年評估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第 5(3) 條)。

可用措施

合資格實體應可在代表訴訟中要求下列類型的措施:

  • 禁令措施,包括停止或禁止侵權行為的臨時措施和確定措施(第 8 條);
  • 補救措施 ,包括賠償、修理、更換、降價、終止合約或退還已付價格(第 9(1)條)。

為取得強制措施,合資格實體無須證明個別消費者遭受任何實際損失或損害,或商戶有任何故意或疏忽。值得注意的是,第 17 條規定,強制措施的代表訴訟應加速進行。

至於糾正措施方面,指令規定所選擇的糾正形式必須能讓消費者受惠於該糾正措施所提供的補救,而無須另行提起訴訟(第 9(6)條)。

消費者參與

會員國可自由選擇下列機制之一或其組合,以決定受影響的消費者是否能參與代表訴訟的補救措施(第 9(2)條):

  • 選擇參與的機制應要求消費者明確表示願意由符合資格的實體代表其參與糾正措施的代表訴訟;
  • 選擇不接受機制下,消費者應被要求明確表達其不希望在代表訴訟中由符合資格的實體代表其採取糾正措施。

然而,對於並非居住在代表訴訟所在會員國的消費者,則必須採用選擇加入機制(第 9 (3)條)。

對於強制措施的訴訟,消費者同意並非必要,這意味著合格實體可以在沒有消費者默示或明示同意的情況下,提出強制措施的索賠要求(第 8 (3)條)。

為避免相互矛盾的判決及選擇訴訟地的情況,參與補救措施代表訴訟的消費者,不得參與其他具有相同訴因的代表訴訟,並從中獲利(備忘錄第 4、46 條)。但是,消費者可以在強制措施代表訴訟後,就相同的訴訟因由對同一商戶進行獨立的個人訴訟,並將法院的相關判決作為證據(第15條)。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制措施代表訴訟期間,受影響消費者的適用時效期將會暫停或中斷(第16條)。

賠償和解

為了支持在補救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第 11(1)條規定了補救和解的可能性:

  • 由合資格實體及交易人提出;或
  • 法院和行政機關與合資格實體和交易商協商後的邀請。

但是,任何達成的和解均需經法院批准。此外,成員國將允許法院拒絕被視為不公平的和解,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繼續審理代表訴訟(第 11(3)條)。

原則上,和解對商家、合資格實體和所有相關消費者都具有約束力。但是,消費者可以選擇退出和解(第 11(4)條)。

費用規則

為了避免有問題和投機性的索賠,該指令對代表訴訟資金來源的透明度設置了很高的門檻。主要而言,合資格實體必須在其網站上揭露其一般資金來源(第 4(3(f))條)。此外,在提起代表訴訟時,他們必須向法院或行政機構提供一份財務總覽,列出用於支持代表訴訟的資金來源,證明(第 10 (2)條):

  • 他們的決定不會受到資金提供者的不當影響;
  • 訴訟的資金並非來自被告的競爭對手。

為了確保符合資格的實體不會因為資金問題而無法進行各自的訴訟,指令規定會員國有義務提供代表訴訟必要的支援手段,例如公共資金、法院費用上限等(第 20 條)。

至於費用的分配,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和例外情況下,代表訴訟應以「輸者自付」原則為基礎(第 12 (1)條)。

一般而言,個別消費者不應支付訴訟費用,除非費用是因其故意或疏忽行為所導致,例如因非法行為而延長訴訟程序(第 12 (3) 條與敘述第 38 條)。

指令對奧地利立法的影響

奧地利目前的法律架構提供以下集體糾紛和集體訴訟的工具:

由特定協會提出的訴訟:奧地利法律允許不公平競爭法(Bundes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 第 14 條和消費者保護法(Konsumentenschutzgesetz, KSchG) 第 29 條所列的某些法律實體(主要是消費者組織) 在涉及集體利益時提出此類訴訟(Verbandsklage)。不過,這些訴訟只能用來取得禁令救濟。

訴訟範例:根據奧地利民事訴訟法(Zivilprozessordnung, ZPO) 第 502 (5(3)) 條,有權根據 KSchG 第 29 條提起訴訟的協會也可以提起樣本訴訟,並向奧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 OGH)提出上訴,與爭議金額無關。只有在受影響的個人為了訴訟目的而指定其索賠權時,協會才能提起樣本訴訟(ZPO 第 227 節)。法院可判給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樣本訴訟背後的理念是,一旦 OGH 做出判決,其他受影響的消費者將能夠在單獨的訴訟中根據此判決獲得補償。

奧地利式的團體訴訟:儘管奧地利並無針對補償訴訟的監管架構,但過去 10 年來大量索賠案件的激增,已導致「奧地利式集體訴訟」(Sammelklage) 的發展。此機制以《奧地利民事訴訟法》(Austri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的多項規定為基礎。[3]在此類訴訟中,個別申索被分配給一個申索人(通常是協會),該申索人再以自己的名義提出這些合併申索。所有的索賠都必須有類似的訴因,以及相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奧地利式的團體訴訟通常由第三方資金提供者提供資金。透過此機制,可以獲得金錢損害賠償。

因此,雖然奧地利提供了各種方法,但仍然缺乏指令規定的集體糾紛的明確工具。政府有義務在 2022 年底之前實施一個有效的集體補救架構。即使目前尚不清楚奧地利將如何運用該指令賦予會員國的自由,但可根據上述各點做出一些預測。

在奧地利轉換指令後,目前有資格在代表訴訟中尋求禁令救濟的實體名單,很可能也會被納入糾正措施的合格實體名單。

此外,奧地利的訴訟法也極有可能在第三方的糾正訴訟融資方面發生相當大的變化。儘管商業訴訟融資並未在法律層面上受到規範,但在大規模糾紛訴訟領域中已相當流行。值得注意的是,奧地利最高法院已確認並認可第三方在補救訴訟中提供資金的合法性。[4]指令中針對外部資金提供的相關保障措施的引入,很可能有助於防止瑣屑無聊的索賠。

最後,法院和行政機關可能實施的補救和解評估和核准程序,以及代表訴訟中受影響消費者的時效中斷,都將成為奧地利立法中的新事物。

意見

該指令標誌著歐洲集體賠償機制的實施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儘管對於各州是否有能力為代表訴訟提供必要的資金仍存在一些懷疑,但該指令為消費者保護法在大規模損害賠償中的應用制定了一個統一的框架,同時針對濫用訴訟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很明顯,該指令賦予會員國相當大的迴旋餘地,以便轉換為國家法律架構。在這方面,指令的有效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成員國的程序選擇。特別是,取決於奧地利政府如何將指令轉換為國家法律體系,對於尚未接觸過此類性質訴訟的當事人而言,此類代表訴訟可能是一項新的挑戰。在這方面,企業和授權機構應準備好應對可能增加的消費者訴訟。

資源

  1. 2020 年 11 月 25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EU) 2020/1828,關於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的代表行動,並廢除指令 2009/22/EC (OJ L 409, 4.12.2020, pp. 1-27).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LSU/?uri=CELEX%3A32020L1828
  2. 歐盟委員會 (2018 年 4 月 11 日) 新聞稿 A New Deal for Consumers:歐盟委員會加強歐盟消費者權益和執法。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8_3041
  3. 見《歐洲民事訴訟法》第 11、187 及 227 節。
  4. OGH,2013 年 2 月 27 日,6 Ob 224/1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