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2021 年國際律師協會工具包與破產程序可仲裁性的跨國方法的未來

刊物: May 20, 2021

今年早些時候,國際律師協會仲裁委員會的一個小組發佈了《破產和仲裁工具包》(「工具包」)。[1]雖然該項目是在冠狀病毒爆發之前開始的,但鑒於當前的大流行病造成了嚴重的經濟破壞,而且預期大多數行業的公司破產會大幅增加,因此該工具包的發佈特別及時,而且意義重大。

該工具包的構思是為了解決破產和仲裁的交叉問題,它考慮了國際仲裁和國家破產立法的公共政策利益衝突所產生的緊張關係。更明確地說,它旨在為當事人、仲裁員和法律顧問提供指導,幫助他們解決以下問題:1)仲裁庭是否具有必要的管轄權,使其能夠繼續仲裁;2)有關債務人是否繼續具有參與仲裁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 3)已發出的裁決是否可以執行。

以下文章嘗試解決破產和國際仲裁的公共政策利益衝突之間的矛盾,以及在處理這些衝突交叉時,不同的國家方法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為此,本文參考了工具包的背景和結構,以及該專案的目標。

仲裁與破產

國際仲裁和破產法的不同性質和目標不易調和,兩者的關係可能造成政策利益的重大衝突。這種固有的緊張關係經常被描述為近乎兩極的極端,即「破產政策對集中化產生不可阻擋的拉力,而仲裁政策則提倡分散化的方法」[2]

一般而言,商事仲裁構成一種「以當事人同意為基礎的機制,在法院以外的私人場所解決索賠,其結果通常是可在國際間強制執行的裁決」[3]。該程序的本質源自當事人自主權、保密性,以及維護和承認當事人雙方同意仲裁的目的。

4]與仲裁不同的是,破產程序的目的是 "通過結構化、集中化和透明化的程序,使破產方的資產價值最大化,並在第三方債權人之間進行適當分配。

考慮到這些獨特的政策目標,各國法律制度在規範破產程序對已考慮或待決仲 裁程序的影響時採取了不同的方法。由於進行此類平行程序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在地的法律、合約以及適用於破產的法律,因此,在國內層面同時存在的對策以及它們之間缺乏協調的情況會產生許多法律衝突的問題,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反仲裁禁令的執行;
  • 仲裁的法律能力;
  • 各國規範本地仲裁與非本地仲裁的權力。

國際律師協會工具包的目標

在當前全球經濟不確定性和混亂的氣候下,公司破產數字的上升很可能與2009年金融危機時的數字不相上下。因此,由於許多當事人會發現他們與無力償債或即將無力償債的實體發生爭議,或打算向這些實體提出索賠,因此許多公司理智地選擇透過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爭議。

國際仲裁已逐漸成為解決複雜商業跨境爭議的主要工具。然而,對於國際仲裁中破產程序的可仲裁性,缺乏一個全面、連貫和明確的框架,造成了不確定性和缺乏可預測性。隨著案件的逐案處理,產生了不一致甚至矛盾的結果,在此領域尋求可行解決方案的需求變得越來越迫切。因此,本工具包提供了一個寶貴的參考點,用以識別針對國內或國際仲裁當事人進行的平行破產程序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鑒於全球 COVID-19 大流行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本工具包所提供的一系列可能的對策,將有助於降低因交易對手的破產而引起的未來風險。

結構

國家報告

由於執行破產的國家司法管轄區也可能是尋求強制執行的地點,因此國家報告構成工具包的重要基石。

這些報告由 19 個國家的頂尖專家撰寫,以 35 個問題的問卷調查為基礎,旨在更清楚地說明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在各種情況下如何處理與破產和仲裁交叉相關的問題。

第一部分的中心是國家破產對國內或國外仲裁的影響。它由三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著重於破產程序對啟動或繼續仲裁的能力可能產生的影響。所涉及的問題包括與自動中止有關的問題;被排除在仲裁範圍之外的法律領域;受以公司清算為目的的破產影響的仲裁程序與以財務恢復為目的的仲裁程序之間的區別,以及在啟動時未決的仲裁程序與在破產程序啟動後啟動的仲裁程序之間的區別。

第二部分論述同時進行仲裁和破產程序時可能產生的程序和行政問題。該部分關注破產程序的啟動可能對臨時措施的有效性、破產當事人解決爭議的能力以及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仲裁的能力所產生的影響。

第三部分研究裁決的可執行性。該部分嘗試回答以下問題:如果最終裁決尚未作出或已可執行,被追索的索賠權的地位;就破產程序而言,仲裁裁決中包含的信用是否等同於有效的所有權,以及為了使外國裁決被接受,可能適用哪些額外要求。

仲裁和破产可能交叉的第二种情形在第二节中讨论,涉及在所调查的法域以外的法域开启的破产程序以及对在该法域内进行的仲裁的相应影响。 讨论的问题主要围绕正式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必要性、《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1997 年)[6]的适用性以及根据《欧盟破产条例》(2015 年)[7]承认外国破产。

說明報告

說明報告和國家報告採用相同的整體結構,並應一併使用。然而,與後者不同的是,「解釋性報告」嘗試提供每個調查問題背後的背景,並總結在國家報告中看到的主要和次要方法。

檢視清單

核對清單是工具包的最後一部分。它並不打算鉅細無遺地涵蓋在仲裁適用的特定法律下可能出現的所有細微差異,也不是為了解決可能向仲裁員提出以求解決的所有問題而設計的。 相反,它構成了一個實用的框架,使仲裁員、當事人和律師能夠盡早認識和處理破產對仲裁程序的潛在影響,以避免潛在的不可挽回的後果。

面對全球經濟衰退以及預期的跨國破產和爭議的增加,國際仲裁和國家破產立法之間的公共政策利益競爭之間的差異可能會變得越來越嚴重。近年來,在制定旨在確保更一致方法的法規方面已取得重要進展。歐盟破產法規》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範法》和《破產法立法指南》都是反映出更多跨國監管可取性的例子。制定這樣的立法指南無疑涉及許多挑戰。然而,相應的好處可能包括為國際商界帶來更大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透明度以及增強對國際法律體系的信心。

新的《工具包》可能無法提供一套普遍適用的原則,以解決仲裁和破產可能重疊的各種情況,它也沒有聲稱能做到這一點。但是,它確實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可以為制定一致的方法來確定破產爭議的可仲裁性開闢道路。

資源

  1. Available via:https://www.ibanet.org/LPD/Dispute_Resolution_Section/Arbitration/toolkit-arbitration-insolvency.aspx.
  2. 2 Rogers, J.; Stathard, P. [2020] 'Insolvency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eport.Issue 14, p10.可透過https://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media/files/nrf/nrfweb/knowledge-pdfs/international-arbitration-report-issue-14.pdf?la=en&revision=6edf090e-2dae-4845-a812-c912f12016d0 取得
  3. 3 IBA Insolvency and Arbitration Toolkit, supra 1, p1.
  4. 4 IBA Insolvency and Arbitration Toolkit, supra 1, p1.
  5. 5 Rogers, J.; Stathard, P., supra 2, p10.
  6. 6 網址: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insolvency/modellaw/cross-border_insolvency。
  7. 7 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5R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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