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線上法院 - 奧地利 Covid-19 以及使用視訊會議技術的最新實務變化

刊物: December 14, 2020

線上法院 - 技術允許,法律促進

由於 COVID-19 案件的數量持續增加,政府與司法機構不得不考慮新的措施,以符合公共衛生的方向,並提供遠端連線的新途徑。為了維護必要的保障措施,以控制感染率上升的風險,同時確保當事人獲得公平的聽證機會,並維護即時性與口頭原則,許多司法管轄區已引進新的法律規定,以釐清並便利訴訟實務的運作。

管這是一項公共衛生議題,大流行病已促使相當多的法律與政策反應,嚴重影響人們尋求司法的能力。[1]由於行動自由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奧地利國會已提出多項與其司法系統內的互動有關的法律。

本文將集中討論最近影響奧地利法院運作和法院聆訊的立法發展。本文將避免考慮與中止或延長實質期限(包括時效期限或違約付款義務)等有關的法規變更。相反,本文將參考透過視訊技術進行法律訴訟的新規則,並強調其優點,特別是與 COVID-19 高風險群體相關的優點。在這方面,下文將參考 Oblin Rechtsanwälte GmbH 最近向 Liesing 區域法院提交的意見書,並主張採用更全面、靈活的方法,確保奧地利司法系統持續有效運作,以及平等、及時地獲得其服務。

遠端聆訊

雖然奧地利自 2020 年 7 月起已恢復當事人出庭,但目前其適用範圍有限,僅限於「維護訴訟程序與當事人權利所必要之範圍」[2] ,且僅限於「為避免生命與人身安全之危險或防止無法彌補之傷害所必要之案件」[3]

雖然奧地利民事訴訟法要求口頭、直接及公開的訴訟程序,但也允許例外,允許透過使用替代性通訊方式,特別是電子法律通信(Elektronischer Rechtsverkehr, ERV)或視訊會議工具,進行遠距離訴訟。前者已在奧地利成功實施多年。[4]作為法院電子送達文件的統一且有效的工具,ERV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繼續支持為法院和法庭使用者提供更快速司法的努力。

在奧地利的法律訴訟程序中,使用視訊會議同樣不是新鮮事物,然而,到目前為止,只有在有必要親自取證或因程序經濟的原因使此程序更為可取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視訊會議。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Zivilprozessordnung, ZPO) 第 277 節規範了民事案件中為取證目的而進行的視訊會議,而刑事訴訟法 (Strafprozessordnung, StPO) 第 165 節則規定在需要額外保護的脆弱證人的口頭證詞中使用視訊會議。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為了促進民事審判的延續與遠端運作,法院程序經歷了相當大的改變。

於 2020 年 5 月 6 日生效的《聯邦司法系統 COVID-19 伴隨措施法》(Federal Act on Accompanying Measures for COVID-19 in the Judicial System),聯邦法律憲報 I 2020/30(Bundesgesetz betreffend Begleitmaßnahmen zu COVID-19 in der Justiz BGBI I 2020/30,[1. COVID-19-JuBG])[6] 提供了在口頭聽證中使用視訊技術和會議的法律基礎。其目的在於調整法院程序,以符合法院使用者的需求,同時也擴展上述既有的電子通訊工具。

根據其規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協商和聽證均可在當事人或其代表無須親自出席的情況下進行,從而允許在口頭程序中或在口頭程序之外取證,同時強化了被傳喚出席程序的個人(如專家、證人、口譯員等)出席的權利,而不論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的要求。若要執行新規則,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 必須確保能夠使用適當的通訊技術 (§ 3 Abs 1 Z 1 1. COVID-19-JuBG);

  • 所有當事人必須同意使用上述技術,除非當事人在法院設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反對,否則視為已同意使用(§ 3 Abs 1 Z 1 1. COVID-19-JuBG);

    • 定期在法庭外進行的非爭訟法律程序 (Außerstreitverfahren) 可免於事前核准要求,例如療養院、醫院等 (§ 3 Abs 1 Z 2 1. COVID-19-JuBG);

  • 當事人能夠證明其本人或與其有必要私人和專業接觸的個人存在健康風險增加的情況 (§ 3 Abs 2 1. COVID-19-JuBG)。

在此,法律賦予法院相當大的迴旋餘地,以適應空間限制,並確保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將潛在的病毒接觸降至最低。[7]因此,指派的法官必須根據 COVID-19 所造成的健康風險,檢視哪些措施可能是必要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證這些措施的實施。[8]如果法院不使用視訊技術,但又不允許當面進行聆訊 (基於前述缺乏空間或健康考量的原因),當事人可以依據法院組織法 (Gerichtsorganisationsgesetz, GOG)91 條,申請在設定的期限 (Fristsetzungsantrag) 前進行案件聆訊。

新規定的實施

Liesing 地區法院 (Bezirksgericht) 最近審理了 Oblin Rechtsanwälte GmbH 的律師所提出的意見書,該意見書的重點在於 1.COVID-19-JuBG § 3 Abs 2 的應用,以及其對冠狀病毒高風險人群的保護。雖然尚未做出判決,但下文將根據案件事實,概述訴訟過程中的論點,並強調透過新規則使用視訊技術,可如何有助於、支援並推動遠端司法的適當執行。

健康狀況

  • 被告是德國公民,退休後一直與家人居住在菲律賓。身為永久特別居民退休簽證 (SRRV) 的持有人,馬尼拉一直是他的主要居住地,他的護照也證明了這一事實。在病毒爆發前,他會視情況到奧地利逗留幾個月。

  • 鑑於被告為 77 歲男性,且患有潛在性疾病,他感染 COVID-19 病毒而罹患嚴重疾病的風險較高。為了避免可能的感染,醫生建議他在家裡自我檢疫,並在2020年8月13日之前繼續接受心臟衰竭、心律不整和高血壓的治療。

  • 根據奧地利聯邦社會事務、健康、照護和消費者保護部長的 COVID-19 風險群體條例 (COVID-19-Risikogruppe-Verordnung)[10],高風險個人的指標包括:

    • 慢性心臟病,伴有需要永久治療的末梢器官損傷,如心臟衰竭(§ 2 Abs 1 Z 2 lit b COVID-19-Risikogruppe-Verordnung);或

    • 動脈性高血壓伴有末梢器官損傷,尤其是慢性心臟或腎功能不全或無法控制的血壓(§ 2 Abs 1 Z 9 COVID-19 COVID-19-Risikogruppe-Verordnung )。

居住地疫情現況及奧地利入境條件

  • 奧地利聯邦歐洲與國際事務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Europäische und internationale Angelegenheiten, BMEIA)已發出前往菲律賓的旅遊警告;2020 年 3 月 15 日實施的入境禁令已解除,並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恢復入境,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 抵達時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或在合適的住宿地點進行十天的檢疫,住宿地點的可用性必須獲得確認;

    • 必須提供可使用預先預訂的當地檢疫設施的證明;

    • 非居民必須證明他們是簽證持有者。

  • 自八月起,該國已進入類似封鎖的狀態。60 歲或以上的個人被禁止離家出走。

  • 配額規定已到位,以規管每日抵達的最高人數,而國際航班的數量已大幅收縮。

展望

根據《菲律賓移民法》(Philippine Immigration Act 1940)第13條,被告的特殊居民退休簽證身份使其在奧地利暫住後不能再次進入菲律賓。由於被告在奧地利既沒有住所,也沒有任何親戚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照顧,因此他不可能離開目前的居住地。

正如本案例的事實所顯示,在目前的情況下,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以平衡為了避免風險而採取的緊急措施與保護法治的利益,以及伸張正義與正當程序,已變得非常重要。在 COVID-19 時期,視訊會議已經證明是一種技術,能夠減少對一般法庭實務的干擾,將法庭使用者可能面臨的偏見降至最低,並確保對他人生命與健康的尊重不會被忽視。

[12]隨著虛擬聽證數量的增加,各機構在未來也將處於更有利的位置,無論是否有不可預見的特殊事件導致法院大樓必須關閉,司法仍能繼續運作。[13]基於這些原因,應鼓勵使用虛擬通訊工具,並消除對其不足的看法。由於虛擬司法的轉變勢頭日益強勁,在將其永久性地納入現行法律之前,必須先在法律執業者之間及政治層面進行討論,以確保任何可能與公認的程序原則產生衝突的情況都能得到糾正。

資源

  1. UNODC (2020) Ensuring Access to Justice in the Context of COVID-19.UNODC Guidance Note.Available at: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Advocacy-Section/Ensuring_Access_to_Justice_in_the_Context_of_COVID-191.pdf[accessed 10.10.2020], p6.
  2. Knoetzl, B. (2020) COVID-19 Pandemci.COVID-19 對法院運作和訴訟實務的影響。 國際律師協會訴訟委員會,p8.
  3. Knoetzl (n ii), p8.
  4. Federal Ministry Republic of Austria Digital and Economic Affairs (2017) Administration on the Net.The ABC guidance of eGovernment in Austria, p177.
  5. European e-Justice Portal - General Information (2018) Taking evidence by videoconferencing - Austria.Available at: e-justice.europa.eu/content_taking_evidence_by_videoconferencing-405-at-en.do?member=1 [accessed 11.10.2020].
  6. 網址: https://www.ris.bka.gv.at/GeltendeFassung.wxe?Abfrage=Bundesnormen&Gesetzesnummer=20011087&FassungVom=2020-03-25.
  7. Scholz-Berger, F.; Schumann J. (2020) Die Videokonferenz als Krisenlösung für das Zivilverfahren. ECOLEX.Available at: https://zvr.univie.ac.at/fileadmin/user_upload/i_zivilverfahrensrecht/Scholz/ecolex_2020-06__469_Florian_Scholz-Berger.pdf [accessed: 12.10.2020], p470.
  8. Scholz-Berger; Schumann (n vii), p471。
  9. Scholz-Berger; Schumann (n vii), p471.

  10. 網址:https://www.ris.bka.gv.at/GeltendeFassung.wxe?Abfrage=Bundesnormen&Gesetzesnummer=20011167。

  11. 「COVID-19與進一步法院程序的全球方式,聽證會」。Global Law Firm | Norton Rose Fulbright,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en/knowledge/publications/bbfeb594/covid-19-and-the-global-approach-to-further-court-proceedings-hearings[於 2020 年 10 月 10 日存取]。

  12. Baker McKenzie (2020)The Future of Dispute Resolution:哪些改變應在回歸「正常」後存活。爭議的未來 - 思想領導。Available at:https://www.bakermckenzie.com/-/media/files/insight/publications/2020/06/future-of-dispute-resolution-what-changes-should-survive-the-return-to-normal.pdf[accessed 11.10.2020], p7.

  13. Baker McKenzie, (n 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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