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法院拒絕執行義大利支付令
刊物: July 09, 2013
簡介
一間義大利法院最近針對一間在奧地利註冊的公司向義大利原告發出付款命令,命令該奧地利公司支付約 270 萬歐元。然而,根據奧地利高等法院的意見,[1]根據《布魯塞爾條例一》第 23 條,在單方訴訟程序(即被告未出庭的訴訟程序)後發出的意大利付款令不可執行。
布魯塞爾 I 法規》適用於意大利法院的裁決,其執行是本案的主題。
付款命令
只有當法院判決被歸類為該法規第 23 條所指的「判決」時,才能由國內法院強制執行。在本案中,由於多種原因,這一點值得商榷。
本案中發出的法院命令類型受義大利民事訴訟規則第 633 條及其後條款的規範。它是通过简易程序签发的,允许债权人就其申请获得可强制执行的法院命令,而该申请最初并未送达债务人。
該程序由一份請願書啟動,債權人在請願書中要求法院根據某些證據對債務人發出付款令。此支付令規定債務人有義務在指定時間內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一定貨物(法規第 641 條)。如果所有形式上的要求都得到滿足,且法官在評估其確切性後認為索賠是合理的,則會發出支付令。支付令會通知債務人,除非債務人提出異議,否則支付令將在截止日期後執行。
支付令本身通常不可強制執行。其執行需要司法許可,並將在申請人於截止日期後提出請求時予以批准。如果債務人未在指定期限前提出反對,且未獲准初步強制執行,則支付令將在期限後應債權人的請求被宣布為可強制執行。
如果債務人提出反對,程序將根據一般民事訴訟的規則繼續進行。
如果債權人提出請求,支付令可以在發出的同時被強制執行 - 例如,如果延遲可能導致嚴重的損害(規則第 642(2)條)。但是,法院可以在債務人提出異議時,以重大理由暫緩執行。此類決定不得異議。
根據《布魯塞爾規則 I》第 32 條,在債務人提出反對後,在意大利的單獨程序中被宣布為可強制執行的意大利支付令可以被承認。
但是,在本案中,支付令是在沒有給對方陳詞機會的情況下被頒佈為可立即執行的。
ECJ 判例
歐洲法院 (ECJ) 裁定[2],根據 1968 年《布魯塞爾公約》第三章(現為《布魯塞爾規則一》第三章),未傳喚被告而發出的初步法院命令或旨在確保索賠的法院命令,以及未事先送達而尋求執行的法院命令(即單方面決定),不符合承認和執行的資格。
歐洲法院解釋此限制時辯稱,1968 年《布魯塞爾公約》旨在確保導致法院判決的訴訟程序依照公約目標所規定的適當程序進行。鑑於在正常程序中給予被告的保證,公約第三章在承認與執行方面相當寬容。因此,1968 年的《布魯塞爾公約》(現為《布魯塞爾一條規則》第 32 條)是針對這類以審判為基礎或可能以審判為基礎的法院判決。
在審判國未給予對立方陳詞機會而達成的法院判決不能被承認。因此,大多數法律學者都同意,根據《布魯塞爾規則 I》第 32 條,被宣布為可立即執行的法院命令不能被承認。
評論
一般而言,一個歐盟會員國的法院所發出的判決,可以在任何其他會員國執行。但是,在本案中,意大利的支付令是在未給奧地利公司回應機會的情況下發出的,並且在意大利被宣布為可立即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該決定無法在奧地利強制執行,因為奧地利被告沒有獲得適當的程序,也沒有機會對索償提出反對。
如需更多相關資訊,請與 Oblin Melichar 的Klaus Oblin 聯絡,電話 (+43 1 505 37 05)、傳真 (+43 1 505 37 05 10) 或電子郵件(klaus.oblinoblin.at)。Oblin Melichar 網站的網址為:www.oblin.at。
資源
- OGH 2012 年 9 月 19 日,3 Ob 123/12b。
- Denilauler v Couchet Frères, Case 125/79, 1980,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