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外國當事人待遇: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

刊物: May 15, 2020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 (Zivilprozessordnung, 以下簡稱「ZPO」) 規範奧地利民事訴訟的費用。一般而言,爭議的當事人支付其參與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勝訴的一方最終會獲得其費用。

如果外國當事人在奧地利沒有任何資產可以作為執行訟費判決的對象,勝訴方尋求對外國當事人(即沒有奧地利公民身份或慣常居住地不在奧地利的當事人)執行訟費判決可能會遇到困難。

為了確保勝訴的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7(1)條規定,如果爭議的外國當事人作為原告在奧地利法院出庭,並提出由《民事訴訟法》條文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索賠,則該外國原告必須應被告的請求,向被告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任何有關訟費的潛在索賠的可執行性。

在這方面,《民事訴訟法》第 60(2) 條根據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合理產生的費用來決定提供的擔保金額;被告有責任證明其費用的合理性。此類費用可能包括律師費和法庭費、專家費以及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和任何其他費用。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在決定訟費保證金的金額時,不會考慮可能的反訴所產生的訟費。

評論

理論上,上述規定可為奧地利的法院訴訟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穩定性和責任。實際上,依據爭議的性質,所提供的擔保可能會構成外國原告難以克服的沉重負擔,因此可能會有效地成為在奧地利尋求司法公正的障礙,從而使外國原告在奧地利法院面前處於不利地位。

為了糾正這種可能性,ZPO 第 57(2) 條規定了某些例外情況,免除外國原告提供費用擔保的義務。簡而言之,在下列情況下,外國原告沒有義務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i)原告的慣常居住地在奧地利(《民法典》第 57(2)(1)條);(ii)奧地利法院對訟費的判決可在外籍原告的居住國執行(《民法典》第 57(2)(1a)條);(iii)外籍原告在奧地利處置了足夠的不動產(《民法典》第 57(2)(2)條);以及(iv)索賠的標的物屬於婚姻性質(《民法典》第 57(2)(3)條)。

第 57(2)(1a)條所規定的程序費用擔保的例外規定,可確保外國原告在奧地利法院體系內的程序費用問題上,與奧地利原告處於平等地位(根據現行法律和法院程序)。

在這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7(2)(1a) 條受理外國原告申請的奧地利法院,必須根據外國原告慣常居住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評估訴訟費用判決書的可執行性。

奧地利最高法院在2001年的判決(OGH Rkv 1/01)中,依據1997年較早的判決(1 Ob 63/97i),概述了在判定《民事訴訟法》第57(2)(1a)條的適用性時應評估的一般考慮因素。法院認為,國家執行法和國際條約的相應規定,包括外國原告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家的執行行為,對於考慮《民事訴訟法》第 57(2)(1a)條2 的適用性具有決定性。總而言之,依據 § 57(2)(1a) 申請豁免的外國原告必須能夠證明奧地利法院的判決在其慣常居住地是可執行的。

結論

奧地利民事訴訟法》提供了一個在奧地利法院體系內處理訴訟費用的框架。一般而言,勝訴的一方將獲判支付訴訟費用。在回應外國原告的索賠時,被告可要求外國原告繳存反映被告訴訟費用的訴訟費用保證金。ZPO第57(2)(1a)條規定,對於外國原告慣常居住地可執行的訴訟費用的決定,此規則有一個廣泛的例外。在這方面,外國原告有責任申請例外,證明奧地利法院的判決可在其慣常居住地執行。除其他外,此條文規定,在奧地利法院體系中,外國當事人享有一定程度的公平和平等待遇。

資源

  1. 對於為了奧地利民事訴訟程序法之目的而構成外國訴訟人的定義的更詳細評估,請參閱例如Legal Aspects Regarding Foreign Parties in Austrian Civil Courts by Walter H. Rechberger, in "The Cultur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a Globalised World", edited by Shimon Shetreet, Wayne McCormack.Brill Nijhoff,2016 年,第 263-4 頁。
  2. 林茨區域高等法院最近在 2020 年 1 月的判決 (2 R 186/19t)中,依據最高法院提出的這些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