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最高法院確認受保護的第三方受仲裁條款約束

刊物: August 25, 2021

奧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 OGH)最近考慮了具有保護第三方效力的合同(Vertrag mit Schutzwirkung zugunsten Dritter)中所載仲裁條款的主觀範圍。在 2021 年 4 月 20 日做出的兩項判決中,[1]法院裁定,對第三方具有保護效力的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條款也對有意針對合同一方提出合同(損害)索賠的第三方具有約束力,該索賠是由合同的保護範圍引起的。

對第三方具有保護效力的合約

國際讀者可能不熟悉在奧地利法、德國法以及瑞士法中存在的對第三方具有保護效力的合同的法律解釋。重要的是,要區別對第三人具有保護效力的契約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契約。在深入探討手邊的兩項判決 (僅涉及前者) 之前,先做一個簡短的概述。

奧地利民法典第 881 條和第 882 條規定,當承諾人對被承諾人承諾為第三人履行合約時,即存在為第三人利益的合約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我們必須區分真正 (echt) 和非真正 (unecht) 的第三人利益契約:在真正的契約中,第三人獲得針對承諾人的獨立索賠權;在非真正的契約中,第三人則無此權利。合同是否為真正的或非真正的,屬於合同解釋的問題。[2]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主觀範圍,在判例法中已有定論(見下文),在此不在爭論之列。

相反地,對第三人具有保護效力的合約,其法律構造有別於為第三人利益的合約──雖然並不總是容易區分。儘管主要的履約義務只對契約夥伴負有,但契約的保護和照顧責任卻延伸至某些第三方。違反這些義務會引發受保護的第三人依契約要求損害賠償。

爭議的事實

在這兩起爭議中,基於相似的事實模式,原告向奧地利共和國和卡林希亞聯邦州提出損害賠償申索。這些索賠的起因是聯邦政府於 2004 年以競標方式出售聯邦住宅公司的股份。原告聲稱,由於被告的違法行為,原告被剝奪了在競標過程中的中標權,並在兩起訴訟中總共要求超過 19 億歐元的損害賠償。原告特別以卡林希亞州與代表奧地利共和國進行銷售的銀行之間違反保密協議為依據。該保密協議中包含一項仲裁條款,根據該條款,由該協議引起的或與該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通過仲裁而非普通法院解決。

爭論點

在一審法院中,聯邦卡林提亞州依據仲裁條款,特別反對法院的主體管轄權。法院駁回這項抗辯,並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在上訴中,二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因為原告的訴訟主張來自保密協議,其中包含仲裁條 款,且原告是受保護的第三方。因此,OGH 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对第三方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的受益人是否受其中包含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判決

OGH 确认了二审法院的判决。它指出,受益第三方的索賠範圍永遠不能超過受損合同方的合同索賠範圍,這是既定原則。[4]OGH的理由是,適用於責任限制的規定也必須適用於執行權利的方式。如果一份對第三方具有保護效力的合約規定了某種執行合約索賠(如仲裁條款)的方式,則這適用於任何提出此類合約索賠(如仲裁條款)的人。

評論

OGH 先前的許多判決已經確認在真正為第三人利益的契約中,仲裁條款對第三人受益人具有約束力。[5]這是因為直接受益於契約的第三人,必須接受契約中所賦予的權利及其所有契約特徵,包括執行契約權利的方法。然而,OGH 尚未有機會將此推理延伸至對第三方具有保護效力的合同。

在當前的判決中,奧地利總督府以其先前有關第三方受益人的判例法為基礎,並遵循了法律學者的意見,他們一致接受,在對第三方具有保護效力的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條款對受保護的第三方具有約束力。

資源

  1. Dockets 4 Ob 36/21d und 4 Ob 43/21h.
  2. Dullinger in Rummel/Lukas, ABGB4 § 881 ABGB, marginal no.8.
  3. 同上,marginal no.18.
  4. RIS-Justiz RS0013961。
  5. Dockets 4 Ob 533/95 and 1 Ob 79/99w。
  6. 例如,請參閱 Koller in Liebscher/Oberhammer/Rechberger, Schiedsverfahrensrecht I Rz 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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