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挑戰仲裁員:奧地利最高法院的最新消息

刊物: March 03, 2021

2020 年 7 月 23 日,奧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 Gerichtshof, OGH)在 18 ONc 1/20x 案[1]中做出判決,考慮了在 VIAC 程序中(重複)對仲裁員提出的質疑。

事實

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已在之前的场合对仲裁员的指定提出异议,但未成功。根據《維也納規則》第20條,被申請人在2019年5月的第一次正式異議中對公正性和獨立性表示懷疑。

如果仲裁員不辭職,VIAC 委員會有權對異議作出裁決,該委員會於 2019 年 6 月拒絕了該請求。2020 年初,該仲裁員被任命為 VIAC 委員會成員。被申请人以对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新的担忧为由,再次对仲裁员的任命提出异议,但在2020年3月再次被VIAC委员会驳回。

奧地利民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ZPO)第 589(3)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的異議被仲裁庭拒絕後,向奧地利總審裁處(OGH)尋求協助的時間有嚴格的四週限制。四週期限自一方當事人(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知悉仲裁被拒之時起算。一旦超過此期限,當事人不得尋求追訴。

被申請人請求 OGH 允許他們提出異議,並要求宣布仲裁員偏袒申請人。由于最初的异议于 2019 年 6 月被驳回,因此在向法院提交请求时,《民事诉讼法典》第 589(3)条规定的四周期限早已失效。

OGH的立場

OGH 重申,如果對仲裁員提出的異議不成功,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請求,則應排除再次提出異議的可能性,並宣布異議不合理。

但是,OGH 進一步認為,重新評估已經被認定為不合理的拒絕理由,需要提出新的情況,這些新的情況屬於相同的實質框架,並且至少抽象地適合用於帶來不同的(總體)評估。在本案中,這些新的情況被認為是存在的。

評論

雖然 OGH 最終駁回了針對指定仲裁員的異議,但此案值得注意,因為它承認,即使在 ZPO 第 589(3) 條規定的期限過後,在上述新情況出現的前提下,仍可訴諸法院。

資源

  1. OGH 23.7.2020, 18 ONc 1/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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