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投資仲裁中的大量索賠與同意:不可調和的難題?
刊物: December 15, 2020
作者

簡介
馬克斯‧普朗克國際法百科全書》(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將「群眾索賠」定義為當眾多當事人因同一外交、歷史或其他事件而遭受損害時所要求的賠償。鑑於該詞的外交與歷史性質,大宗索賠主要存在於國際公法的領域中,很少有國際私法的利益可以納入其範圍。然而,鑑於最近透過投資仲裁將國際私法爭端解決嫁接到國際公法幹線上,大規模索賠(mass claim)有了新發現的空間。這在Abaclat及後來的阿根廷債券危機案件(Alemanni及Ambiente) 中,幾乎受到微觀的分析。隨著最近的Adamakopoulos v. Cyprus 案,此主題再次受到關注。
本文首先評估了大宗索賠的現況,並特別提到投資法庭在處理大宗索賠時所採取的立場。在此過程中,文章指出了在此背景下的灰色地帶。時至今日,仍未有任何集體索償案件達到最終裁決階段,集體索償的實用性和相關解決方案仍有待考驗。因此,每種模式都必須謹慎看待。
Abaclat
在Abaclat案中,多數審裁庭的處理方式受到嚴厲批評。審裁庭主席 Abi Saab 教授也強烈反對關於管轄權的裁決[2]。
在此案中,仲裁庭面臨的是如何處理 60,000 名申請人的問題。在關於管轄權的裁決中,多數的仲裁庭做出了一些有趣的發現。大多數仲裁庭將其標籤為「大宗索賠」,改變了仲裁的性質,並產生了一系列《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公約》或《規則》中未涉及的程序問題。
大多數仲裁庭認為,在沒有具體規則的情況下,仲裁庭有權填補空白,以最適合如此多申請人的方式調整程序。可以爭論的是,仲裁庭忽略了這樣的調整所帶來的與同意相關的影響。本質上,大多數人指出,只要對一個申索人有管轄權,管轄權就可以擴大到涵蓋任何數量的申索人。大多數人將此項適應化修改定性為可受理性的問題。
將一項申索標籤為集體申索,可能意味著兩種情況:一種是申索,將不同的申索人歸入單一程序;另一種是集體訴訟,由一方代表特定類別的個人提出申索。多數的審裁庭採用了混合的方式,指出即使申索是單獨的,但在當前的案件中仍存在集體訴訟的元素。
在實務上,仲裁庭必須適應程序上的改變,因為如前所述,ICSID 公約中並沒有處理集體訴訟。文章現在將轉到這些差異所引起的後果。
同意是投資(或任何)仲裁的核心,因為它是投資仲裁庭管轄權的決定性因素。在投資仲裁中,與商業仲裁不同的是,國家發出仲裁的常設要約(國家同意),而投資者在投資仲裁程序開始時接受該要約(投資者同意)。
當一國同意根據 ICSID 進行仲裁時,它這樣做是相信它將受到 ICSID 公約和/或 ICSID 仲裁規則所規定的特定程序的約束。因此,問題是,如果創造了程序的變異,豈不是與國家的同意和管轄權問題直接衝突?多數仲裁庭認為不然,因此將程序變更的問題定性為可受理性。
如果仲裁庭沒有委派其裁決權,那麼就不會產生管轄權的問題。然而,正是在這方面,多數仲裁庭將其裁決權委託給了其他人(例如算法或系統)。如果是這樣的話,仲裁庭就需要額外的同意,造成管轄權的問題。
環境
在Ambiente 案中,申索人的數目明顯較少,只有 90 名申索人。在此案中,大多數的仲裁庭將「多方」索賠與「集體訴訟或大宗索賠類型的集體訴訟」區分開來。[4]此外,仲裁庭拒絕了索賠人數量本身可能需要調整程序安排以保證案件的可管理性或公正性的想法。
至於阿根廷同意多方訴訟的範圍,仲裁庭對於是否可以根據申索人的最大數目來設定一個潛在的門檻表示懷疑。無論如何,大多數仲裁庭認為,90名申請人並沒有超過任何適用的門檻。
Alemanni 案
在Alemanni 案中,仲裁庭謹慎且正確地與Abaclat 案保持距離。仲裁庭裁定 ICSID 並無需要或規定此類大規模的索賠,但規定要求多方訴訟程序[6]。此外,有論點認為此案以同一爭議為中心,為了維持同一性,應被定性為多方事項。
阿達馬科普洛斯案
本案的管轄權裁決於 2020 年 2 月 7 日作出。大多數仲裁庭採取了細微的處理方式。根據Abaclat,仲裁庭也認為集體索償一詞並非指集體訴訟仲裁[7]。
通過與Abaclat 的區別,多數仲裁庭指出其無權調整程序。因此,大多數人避免創造一個特殊的程序,而是採納了Alemanni的推理,強調由於其同一性,索賠構成單一爭議的重要性。
当代体制框架
當代的條約架構並不適合處理大量索賠。例如,美國仲裁協會(AAA)的集體訴訟規則[8]與 ICSID 的架構大相逕庭,因為美國仲裁協會無法認證集體訴訟,也無法讓法院審核集體訴訟的決定。因此,申索人決定仲裁員的權利受到妨礙。這也剝奪了被申請人將每一爭議分別判決的權利。
結論
Abaclat案創造了一些在投資仲裁中處理大量索賠的有趣概念。在Abaclat案及後來的案件中,共同的主題和普遍的共識是,投資仲裁目前缺乏處理大宗索賠的框架。目前,如果仲裁庭沒有委派其裁決權,那麼就不存在同意的問題,因此也不存在管轄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數量超過了某個門檻,而仲裁庭將權力下放給一個系統或系統的變通,那麼就變成了管轄權的問題。
一開始對這個問題較容易的答案,就是將大量申索當成多方當事人問題來處理。然而,龐大的索賠人數目將使這一努力變得困難,而缺乏處理這些情況的條約和 ICSID 規則的實質框架則使這一努力變得更加困難。在处理大规模索赔时,与同意有关的问题是法庭必须牢记的问题。
資源
HM Holtzmann,"Mass Claims",收錄於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馬克斯普朗克國際公法百科全書)。
Abaclat v. Argentina,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4 August 2011, ICSID Case No.
Ambiente v. Argentina,2013 年 2 月 8 日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的裁定,ICSID 案件編號 ARB/08/9,第 134 段。
Alemanni v. Argentina,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17 November 2014, ICSID Case No.
Adamakopoulos v. Cyprus,关于管辖权的裁定,2020 年 2 月 7 日,ICSID 案件编号 ARB/15/49,第 19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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