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奧地利最高法院、正當程序與 COVID-19:在當事人反對下進行虛擬仲裁聽訊
刊物: January 22, 2021
奧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 OGH)在 2020 年 7 月 23 日做出的一項里程碑式的決定[1]中,考慮了儘管當事人反對,通過視訊會議的電子方式進行仲裁審理的有效性。法院認為,在異議程序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正當程序原則,仲裁的遠端聆訊是可以接受的,否則會引起對仲裁庭的正當異議。
此案值得注意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它構成國家最高法院首次審查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遠端視訊會議聽證之可受理性的判決。此外,該案就程序事宜提供了實務指引,並解決了在遠端取證過程中如何有效防止證人篡改證詞的問題。
事實
本案涉及被申請人在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 (Vienna International Arbitral Centre, VIAC) 所管理的維也納仲 裁中所提出的異議。被申请人就仲裁庭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证据听证的决定向仲裁庭提出异议未果后,将案件提交至 OGH。
該訴訟的起因是在3月舉行的案件管理會議上,雙方當事人鑒於COVID-19疫情導致行動受限,對於是否進行遠程聽證[2]的問題持不同立場。2020 年 4 月 8 日,仲裁庭裁定,庭审将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并如期从欧洲中部标准时间下午 3 点开始。
被申请人以程序违规为由对该决定提出异议,称仲裁庭的行为导致了偏见,造成了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待遇。
OGH 駁回了被申請人的陳詞,並認為要使申請成功,被指控的不當行為必須對當事人構成嚴重或永久性的(不)利益。法院進一步強調,奧地利仲裁法一般不否認遙距開庭,並確認仲裁庭在進行和組織此類程序的方式上被賦予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被申請人的陳詞
被申请人声称,仲裁庭关于视频会议听证的决定违反了基本的程序原则,即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具體而言,被申請人辯稱
- 答辯人未獲提供有關聆訊日期的充分通知,因為推遲聆訊的決定是提前三天發出的,因此答辯人沒有足夠時間進行充分準備;
- 被投訴人的律師和其中一名證人在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州),因此聽證會在太平洋標準時間上午 6 點開始(而維也納當地時間為下午 3 點),這對雙方不公平。
- 由於缺乏適當的措施,因此無法保證公平審判:
- 削弱證人的篡改行為(使用 WebEx 軟體允許透過聊天功能神不知鬼不覺地接收訊息);
- 驗證證人可以存取哪些文件;
- 確保證人室中沒有其他人。
OGH 決定
在其決定中,OGH 處理了三個不同的事項:
- 質疑仲裁員的標準;
- 仲裁庭不延遲開庭決定的合法性;
- 以下方面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待遇
- 時區差異;
- 篡改證人。
關於第一個問題,OGH 認為,對仲裁員的質疑只有在當前情況導致有理由懷疑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的基礎上才能成功。此標準也適用於不符合當事人事先共同規定的資格的行為。因此,仲裁員的程序不當、不足或錯誤不會被視為不當或受到有理可據的質疑。相反,當事人必須達到高門檻,證明當前的行為導致了對當事人的不利或優待。
關於仲裁庭使用視訊會議遠端進行審理的決定,OGH 強調了以下幾點:
- 視訊會議技術已在國家法院以及仲裁程序中廣泛使用。在 COVID-19 大流行病爆發後,視訊會議已被認可為維持法院運作的有效工具,不論國家安全措施和旅行限制為何。
- 延遲的請求須經由仲裁庭批准,且可能不被批准。當事人必須考慮其申請被拒絕的可能性。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已獲得適當的開庭通知,即開庭日期的公佈日期(2020 年 1 月 15 日),而非仲裁庭通知不延期決定的日期(2020 年 4 月 8 日)。
- 使用視訊會議技術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鉴于COVID-19大流行以及法庭即将停止运作,事实证明这是确保诉诸司法的有效手段,可以确保陈述权。
關於第三項質疑,OGH 承認時區的差異會導致部分參與者的聽證時間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尽管如此,由于仲裁协议将由VIAC管理,双方默示接受了地理距离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最後,OGH 補充說,虛擬程序的提早開始並不能抵銷親自出席聆訊所需的國際旅行所帶來的負擔。
針對被申請人關於在詢問證人時濫用視訊會議的憂慮,OGH 認為在親自出席的聽證會中證人被濫用的風險同樣普遍。與所提出的挑戰相反,法院提出了使用技術可能提供保護機制的方法,這些保護機制可能超越傳統實體訴訟程序中的保護機制。這些方式包括
- 記錄詢問證人時提供的證據;
- 可選擇從正面近距離觀察被詢問的人;
- 可要求證人直視鏡頭,並在整個訊問過程中在螢幕上看見雙手(減低通過聊天功能閱讀訊息的風險);
- 向證人展示證人所坐的房間,以確保他們不受第三方的影響。
評論
OGH 的裁决在解决异议程序中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远程仲裁听证的问题上开创了先例。法院的推理和實務指導在特殊情況(如 COVID-19 大流行病)下具有特殊意義,但對於如何確保遵守公平審訊原則和保證未來持續有效地獲得司法保護,法院的推理和實務指導可能會被證明是一個有用的參考點。
資源
- Docket 18 ONc 3/20s。
- 原聽證會日期為 08.04.2020,改為 15.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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