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仲裁的發展 - 現況與未來
刊物: March 10, 2020
奧地利及其首都維也納仍是國際仲裁、國內及國際商業爭端解決的焦點。除了可靠的法律架構外,奧地利在與西歐、東歐和中歐的法律體系和產業界接軌方面,也有同樣強大且持續的紀錄,使其在服務全球市場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為了保持其作為國際仲裁重要地點的地位,奧地利在過去十年間實施了重大的立法變革,並推翻了長期以來的司法慣例。在新的一年來臨之際,為了滿足客戶對未來的關注,我們有必要強調一下最近的這些轉變,以便有效地考慮法律的現狀以及未來幾個月可能出現的情況。
隨著 2013 年奧地利民事訴訟法(CCP)的修訂,奧地利最高法院已成為大多數仲裁相關事項的一審和終審法院,因此成為少數在最終裁決作出後,對撤銷申請的裁決不得再上訴的司法管轄區之一。隨著這一發展,最高法院的判例也發生了一些重大的方向性變化,為更豐富的仲裁領域奠定了基礎。
程序挑戰和公平待遇
法院最近的裁決集中於仲裁裁決中基本推理的充分性,該裁決源於 2016 年 9 月 28 日 (18 OCg 3/16i),標誌著扭轉奧地利法院長期慣例的一個關鍵轉折點。儘管基於說明理由不足或缺乏說明理由而撤銷仲裁裁決在以前不被視為違反程序公共秩序,但法院現在認為,偏離 ACCP 第 611(2)條第 5 款可作為可強制執行的違約理由。法院特別認為推理既不應不合邏輯或與裁決相悖,也不應僅限於 「無意義的短語」(inhaltsleere Floskeln);雖然裁決的是非曲直不能重新評估,但這並不否定全面說明仲裁庭裁決的考慮因素的必要性;
如果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參考了自己的立場,那麼只有當仲裁庭的立場也在隨後的裁決中被討論時,仲裁裁決才具有充分的理由。
仲裁協議和適用法律
本案於 2017 年 9 月 7 日再次提交法院審理 (18 ONc 1/17t)。這次在更廣泛的問題領域上確立了指導原則:
在當事人同意的特別質疑程序的時限問題上,法院摒棄了之前 「不得延遲」(unverzüglich)的含糊用語,並指出 2013 年後的《維也納規則》中詳細規定的 15 天期限更加精確;
在重申其在异议程序中的监督作用时,法院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法》第 589(3)条,认为新的事实只能用来补充之前已经提出的现有论点;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法》第 594(2)條規定的公平待遇,應區分「公平」與「平等」;與兩者可交替使用的假設相反,期限長短的客觀差異並不意味著公平待遇權受到侵犯。
利益衝突
最後,仲裁員的獨立性問題是最高法院最近於 2019 年 5 月 15 日所作裁決 (18 ONc 1/19w)的重點。在此案中,由六名被申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員披露,其律師事務所曾受聘於一宗無關仲裁的當事人。此外,據透露,該當事人也為本仲裁的兩名被申請人聘請了律師。因此,問題的焦點在於仲裁員以雙重身份行事,即在一個仲裁中擔任當事人的律師,而在另一個仲裁中擔任共同律師,是否會違反仲裁員獨立性的原則,並導致被取消資格。法院採用了嚴格的標準,強化了正義不僅必須得到伸張,而且必須讓人看到得到伸張的概念。法院認為,這些努力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僅是能力的展示,也是對獨立、公正的州法院法官和整個公正的司法系統的信任:
國際律師協會準則可作為將此高標準應用於仲裁異議程序的有用輔助;
雖然仲裁員與律師之間的外圍約定是仲裁領域內財務和專業現實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如果一個合理且知情的第三方得出結論,認為仲裁員的決策有可能受到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以外的因素影響,則懷疑被視為合理;
由一方當事人指定的多位法律代表的合作超越了外圍性質的接觸,因為這意味著在討論主題的時間和內容上都有更密切的聯繫;
與《國際商業律師協會指導方針》(IBA Guidelines)不同的是,《指導方針》認為擔任現任共同法律顧問或在過去三年中曾擔任過共同法律顧問可能會使人對仲裁員的公正性產生懷疑,而最高法院則採取了更嚴格的立場,將現任共同法律顧問單獨挑出來,作為罷免仲裁員的合法理由;
如果共同的法律代表是基於仲裁庭組成之後及正在進行的仲裁中的授權,則共同的法律代表被認為是當時的(「當前的共同辯護」),因此,就仲裁員的公正性而言,是引起合理關注的原因 - 因此,該原則也適用於仲裁員和律師在與本案無關的事件中擔任共同辯護律師。
評論
奧地利在仲裁相關事項上的集中管轄權當然值得歡迎。它的雙重方法,即提供嚴格的指導,又允許根據實際情況留有余地,以考慮所受理案件的實際情況,這大大提高了奧地利仲裁的質量和整體效率。在仲裁裁決方面,最高法院就裁決的起草過程以及撤銷程序中成功率的評估所概述的標準,對仲裁員和法律顧問都有幫助。同樣地,最高法院在撤銷程序中減輕了嚴格的法律規則,創造了一個現代化的仲裁框架,以滿足仲裁界以及當代法律實務整體的關注、需求和要求。雖然法院在利益衝突問題上的處理方式在本質上顯得更加嚴格(超越了國際律師協會指引的界限),但期望投訴會逐步增加是錯誤的。相反,正是憑藉具有決定性的基本標準的品質,不當的延誤才得以規避。
鑒於這些最近的發展,奧地利已經鞏固了其作為一個由現代立法界定並配備高效最高法院的仲裁友好司法管轄區的地位。據說到 2020 年,奧地利將取消對仲裁僅存的限制之一(Baker McKenzie, The Year Ahead, 2020: p6(3))。[1]目前,代表另一方簽訂仲裁協議的權力受到嚴格規則的限制,包括授權書必須是書面的。據說未來的立法會放寬這些標準,其影響尚待觀察。可以說,奧地利最高法院判例的方向性改變,有望繼續加強奧地利作為高質量和首選仲裁地的聲譽。
資源
- Baker McKenzie。未來一年。2020 年全球訴訟與仲裁的發展。[Online].Available from: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0/01/year-ahead-litigation-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