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汽車排放醜聞:最高法院將問題提交歐洲法院

刊物: April 21, 2020

2020 年 3 月 17 日,最高法院決定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FEU)第 267 條(OGH 10 Ob 44/19x),將有關大眾汽車排放操控醜聞(廣為人知的「柴油門」)(最初於 2015 年 9 月由美國環境保護署揭露)的某些重要問題提交歐洲法院(ECJ)進行初步裁決。

事實

2013 年,原告(個人消費者)從第一被告(奧地利的一家汽車經銷商)購買了一輛由第二被告(一 家汽車生產商)生產的汽車。該汽車裝有一個開關裝置,可偵測到汽車正在實驗室進行測試,並隨後啟動其排放控制系統。排放控制系統隨後會減少車輛的排放量,以符合相關的合規標準。然而,在實驗室以外的環境中,轉換裝置會使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停止運作,讓車輛產生高於合規標準的廢氣排放。

當開關裝置被發現後,德國聯邦汽車運輸局(KBA)(負責對有關車輛進行歐共體型式認證的機構)允許第二被告對受影響車輛的故障進行補救。作為回應,第二被告對排放控制系統進行了軟件更新,關閉了切換裝置,以確保故障車輛在行駛時啟動減排模式。該軟件更新於 2016 年 12 月 20 日獲得 KBA 批准,並於 2017 年 2 月 15 日追溯安裝在原告的車輛上。然而,只有當車外溫度在攝氏 15 至 33 度之間(「熱窗」)時,減排模式才能完全運作。

原告要求第二被告赔偿损失,并偿还购车款,以换取将车辆退还给第一被告。原告辯稱,由於開關裝置的存在,所購買車輛的技術特性與購買合同中規定的不符,且開關裝 置和隨附軟體更新的存在不符合相關歐盟法律的規定。被告辯稱,由於軟體更新符合所有相關的歐盟法規,原告無權就其任何索賠要求損害賠償。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軟體更新只是補救了車輛原本存在的故障,因此駁回原告的索賠。上訴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並駁回後續上訴。

最高法院在審核上訴法院的判決時認為,切換裝置的存在已使車輛在購買時即有瑕疵。此外,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如果 KBA 知道有轉換裝置,就不會給予相關車輛 EC 型式認證;因此法院認為 KBA 給予的認證無效。

最高法院面臨的問題是,根據相關歐盟法規,切換裝置和隨後的軟體更新是否構成不可允許的結構零件。因此,在此案中,結構部分(即切換裝置)的不符合性評估對於判定第二被告的責任非常重要。

因此,最高法院決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將本案連同下列問題一併移送 ECJ,由其根據 TFEU 第 267 條作出初步裁決:

  • 汽車銷售商是否僅有義務確保所銷售的汽車通過 EC 型式認證,還是也必須確保該汽車不包含有問題的非 EC 認證構造零件(在本例中為轉換裝置)?
  • 切換裝置和隨後的軟體更新是否構成歐盟法規不允許的結構零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測試才能授予歐盟類型認證?
  • 在什麼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推翻原購買合同?

評論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評估,以及將此案轉交歐洲法院進行初步裁決的決定,揭露了大眾汽車廢氣排放操控醜聞的其他層面,並為歐洲法院的裁決開啟了大門,而歐洲法院的裁決可能會改變歐洲各國法院正在審理的類似未決案件的走向。

資源

  1. 最高法院的問題已做摘要。問題全文請見此處(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