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法院的挑戰與批評:評估其有效性、合法性與可及性
刊物: April 04, 2025
簡介
在過去的十年中,國際商事法院 (ICC) 這個非凡的現象已經廣受歡迎,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格局。
國際商事法院的地理位置和組織結構差異很大。例如,在海灣國家和哈薩克斯坦,ICC 設立在特別經濟區,作為獨立於司法系統其他部分的機構運作。例子包括
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法院;
卡塔爾國際金融法院和爭端解決中心 (QICDRC);
阿布扎比全球市場法院 (ADGM);以及
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院 (AIFCC)。
而另一種 ICC 則是作為國家法院的分庭或分院: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 (SICC);
荷蘭商事法院 (NCC);以及
中國國際商事法院 (CICC)。
ICC 背後的理念是吸收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性、程序靈活性、高質量的審裁員、外國律師參與)和國內法院訴訟(公開性和上訴可能性)的優點。ICC 本身也確認了這一說法。特別是,SICC 網站宣稱它是一種「訴訟中的仲裁」。
儘管如此,ICCs 並未徹底改變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格局;國際商事仲裁仍是一些跨國企業的主導和首選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研究一下 ICC 遇到了哪些障碍,是什么阻碍了 ICC 在争议解决领域的范式转变,以及 ICC 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批评。
路障和顧慮
國際商事仲裁成功背後的主要動力是《紐約公約》中所規定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機制,該公約已被約 170 個締約國批准並執行。國際仲裁演變調查》等國際調查也證實仲裁裁決的 「可執行性 」至關重要,因為這方面在國際商事仲裁 「最有價值的特點 」類別中排名第一。
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廣泛成功的第一個主要障礙是,在承認法院選擇協議以及承認和執行民商事案件中的外國判決方面,缺乏類似的共識。選擇法院協議海牙公約》(HCCCA) 在現階段不太可能被視為有任何大規模批准的前景。鑑於最近有關英國批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HCCH) 2019 年判決公約的消息,我們有可能對該公約表示克制的樂觀。然而,已批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2019 年判決公約》的國家數目仍與《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數目不成比例。
因此,缺乏承認法院選擇協議和外國判決的統一制度,明確限制了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普及,因為當事人無法確定其他國家的法院是否承認他們的法院選擇協議,以及如果作出判決,他們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在承認和執行階段可能遇到的問題。考慮到過去 50 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在解決執行問題上已大有進步,當事人可能會選擇久經考驗的爭議解決途徑。
關於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第二個問題是其合法性。合法性」一詞可有無數種解釋 - 由國家設立的 ICC,不論其組織形式如何,都不太可能缺乏合法性 - 但某些方面,如法官的獨立性和偏見,可能會引起關注。某些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特之處是可以任命外國法官。這個特點在海灣國家和哈薩克斯坦的國際刑事法院中特別流行,這些法院任命了來自普通法國家的法官。同樣,SICC 也允許任命外國法官,例如來自民法國家的法官。在這些情況下,界定國際刑事法院精髓的「國際」一詞至少適用於法官名單,而任何偏見的問題則較不相關。國際刑事法院的情況則不同,儘管法院具有國際性,但其法官名單僅限於國際刑事法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國民。在這方面,可能會出現一個合理的問題,即沒有外國法官的國際刑事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是真正的「國際」法院,並且沒有保護主義的意圖,以利於當地的爭議當事人。
這個問題可能與只有中國公民才能擔任法官的 CICC 相關,也可能解釋了СICC 自 2018 年成立以來處理的案件數量偏低的原因。問題的潛在解決方案可能是實施法官行為守則,制定國際刑事法院法官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如獨立、公正、平等等。不幸的是,許多國際刑事法院尚未採納行為守則,但 SICC Judicial Code of Conduct 是一個正面的例子。
國際仲裁中心發展的另一個障礙是爭議的保密性和判決的公開性。根據之前提到的《國際仲裁演變調查》,保密性是國際商事仲裁的一個重要優勢。對於涉及巨額資金和專案的複雜的跨國爭議,爭議各方傾向於避免公開,閉門仲裁解決。國際商事仲裁院無法為當事人提供類似的場景,因為儘管國際商事仲裁院的性質獨特,與傳統的國家法院不同,但仍屬於國家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而國家司法體系傾向於要求公開審理和公開判決。
儘管如此,有些 ICC 仍有例外,偏離公開訴訟程序和判決的一般規則。根據 SICC 規則第 16 號命令第 9(1)條規則,SICC 可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下令不公開聆訊案件,或下令任何人不得透露或公開與案件有關的任何資訊或文件。在決定是否作出此命令時,法院可能會考慮案件是否為「離岸案件」(即與新加坡沒有實質關聯),以及當事人之間就作出此命令所達成的任何協議。因此,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不能像國際商事仲裁那樣為當事人提供完全保密的程序,但在這方面仍然可以靈活處理,允許在某些情況下部分減損一般的公開規則,例如在《新加坡國際商事仲裁中心規則》中實現的。
可能妨礙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快速發展的另一個障礙是程序費用。在相同的司法管轄區內,訴訟費用通常高於普通的國內法院訴訟,也不遠低於仲裁解決爭議的費用。3另一個值得一提的例子是NCC,NCC區域法院的訴訟費用為每一方18,961歐元,NCC上訴法院的訴訟費用為每一方5,282歐元。
然而,有必要指出 DIFC 法院的正面經驗,該法院允許在特別的小額訴訟法庭 (Small Claims Tribunal, SCT) 聆訊小額的爭議。根據 DIFC 2023 年的年報,SCT 審理的案件數量高於任何其他類別的爭議。
結論
雖然新一代的國際商事仲裁院並沒有徹底改變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領域,但它確實改變了這個領域,為當事人提供了另一種解決爭議的選擇,結合了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法院訴訟的一些優點。
儘管如此,由於缺乏承認和執行民商事案件中選擇法院協議和外國判決的統一制度、缺乏保密性、訴訟費用以及對法官的偏見和中立性的擔憂等問題,使得國際商事仲裁院無法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真正突破口。然而,很明顯的是,假以時日,這些法院將為自己開創一片天地,並會吸引一些跨國公司的需求。
資源
- 關於國際仲裁發展的更詳細評估,請參閱《國際仲裁調查》(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and White & Case, 2018),見www.qmul.ac.uk/arbitration/research/2018/,於 2025 年 3 月 27 日存取。
- 'SICC Judicial Code of Conduct' (SICC),見www.judiciary.gov.sg/singapore-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urt/sicc-judicial-code-of-conduct,於 2025 年 3 月 27 日登入。
- 費用」(DIFC 法院),請參閱www.difccourts.ae/about/fees,於 2025 年 3 月 27 日存取。
- 'Costs Netherlands Commercial Court' (NCC),見www.rechtspraak.nl/English/NCC/Pages/costs.aspx,於 2025 年 3 月 27 日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