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中特權問題的解決方案?IPBA 指導方針
刊物: September 05, 2022
簡介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保護律師與客戶之間通訊的機密性,這通常稱為法律特權。然而,在國際仲裁領域,由於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管轄區在特權範圍和性質上的差異,以及適用的特權規則不夠明確,特權問題的解決變得難以預測且難以把握。以下將詳細闡述仲裁中特權請求的挑戰,並概述有史以來第一套彌補普通法與民法在特權上分歧的跨國綜合規則:《國際太平洋律師協會國際仲裁特權與律師保密指導方針》(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 Guidelines on Privilege and Attorney Secrec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IPBA Guidelines)。本文作者著重於 IPBA Guidelines 的適用範圍、其規定的特權類型,以及此特權的例外情況。
國際仲裁中的特權問題
國內訴訟中的特權範圍在適用的國內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國際仲裁中卻不那麼容易。這主要是因為民法司法管轄區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對特權問題的處理方式非常不同,這導致在涉及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當事人、當事人代表和仲裁員的國際仲裁程序中面臨挑戰。
具體而言,普通法與民法之間的法律特權種類存在差異。由於有廣泛的揭露和開示程序,普通法管轄區通常涵蓋廣泛的法律特權類別,例如法律諮詢特權、訴訟特權、共同及共同利益特權。然而,民法司法管轄區一般僅將揭露義務限制於律師保密義務,違反者將受刑事制裁[1]。
兩種制度的差異也存在於特權的持有人方面。在英美法系國家,特權一般可由律師或其當事人援引,並延伸至內部法律顧問。相反,律師保密權只能由律師在被命令出庭作證或提供文件時援引。客戶無法援引,也不適用於內部律師。
因此,在國際仲裁領域,特權問題變得不平衡,當事人對特權問題有不同的概念和詮釋。主要的仲裁法和規則都沒有提及哪些特權規則適用,或仲裁庭在決定適用的特權規則時應適用哪些衝突規則。[3]此外,在仲裁條款中規定仲裁地法律和合同法,並不意味著它們自動適用於特權,因為對於特權的性質是程序性的還是實體性的,並沒有一致的意見。[4]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特權的適用法律,仲裁庭應自行評估每一個援引特權的問題的適用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員的任務是複雜的,因為他們要確保程序的公正性,而當事人可能對證據特權的保護標準有不同的期望。
迄今為止,仲裁庭在特權和律師保密義務上的做法並不一致。特別是,有些仲裁庭進行法律衝突分析來解決特權的適用法律問題,有些仲裁庭甚至沒有確定適用的法律,而是選擇獨立判斷某些資訊是否受保護而不得披露。
這種現狀導致國際仲裁中的特權領域被描述為「有害的法律空白」[9],在此領域中「唯一清楚的事情就是沒有任何事情是清楚的。[10]在敏感的特權程序中,任意性是令人憂慮的,特別是因為文件製作是仲裁程序的固有部分,其中一份文件可能決定結果。[11]瞭解到需要更好的規範,執業者一直在呼籲國際仲裁界「重新思考」特權規則[12],並採用跨國標準。
國際商標協會指引
最後,在2019年,經過5年對不同司法管轄區對特權和律師保密的普遍立場的審查,由國際太平洋律師協會(IPBA)組成的工作小組編寫了國際仲裁中特權的統一標準:《國際太平洋律師協會國際仲裁中特權和律師保密指引》[14]。作為有史以來第一份關於特權的統一框架,《國際太平洋律師協會國際仲裁中特權和律師保密指引》特別旨在解決國際仲裁中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當事人之間的競爭分歧,並確保程序效率。
[15]不幸的是,由於《IPBA 指導方針》的地區適用範圍有限,且在發布之後又爆發了大流行病,因此尚未在全球範圍內普及。
何時適用《IPBA 準則》?
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基礎上,《IPBA 指南》適用於仲裁中的所有特權和律師保密事宜(第 1.1 條)。推而廣之,當事人可同意在仲裁條款中適用《IPBA 準則
- 在仲裁條款中;或
- 一旦爭議發生,在書面合同中。
然而,最好在仲裁條款中納入 IPBA 指導方針,以降低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未能合作的潛在風險。
在沒有當事人協議的情況下,仲裁員在決定特權問題時,可從 IPBA Guidelines 中汲取靈感(第 1.3 條)。
當事人可獲得哪些類型的保護?
IPBA指導方針》提供以下免於披露的保護:
- 法律顧問特權:在提供或獲得法律服務過程中創建或傳達的資訊(第3條);
- 法律訴訟特權:為預期或未決的法律、民事、行政、監管或刑事訴訟、調查或研訊(包括訴訟、調解、裁決和仲裁)而創建或傳達的資訊(第 4 條);
- 和解特權:在和解協商過程中所做的通訊和承認,除非
- 對是否已達成和解存在爭議;或
- 實際或意圖和解的所有當事人同意披露(第 5 條)。
IPBA 指导原则》还保护基于任何不可放弃的法律障碍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信息披露(第 6 条)。尋求依賴此類保護的任何當事人,應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將依賴此類保護時,立即通知對方。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儘管有權不予披露,但仍作出披露,仲裁庭可以排除該項披露。
誰受特權保護?
IPBA 指導方針》指明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任何參與仲裁的第三方是特權的持有者。
法律顧問」一詞適用於不同身份的律師,如私人執業律師、公職人員、受訓律師及其助理。公司內部的法律顧問也屬於此類,不論他們是否已取得律師資格,只要他們在組織中的職位表明他們是法律顧問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將特權擴大到公司內部律師是 IPBA 指南的一個重要特點,因為如前所述,在民法國家,公司內部律師通常不受律師保密法的保護。
參與仲裁的第三方可能包括專家、訴訟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資金提供者。
在什麼情況下,《IPBA 準則》不提供免於披露的保護?
放棄:特權持有人可透過披露特權資訊,部分或全部放棄特權(第8條)。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部分或全部披露不構成放棄特權
- 披露顯然是無心之失;且
- 採取合理步驟糾正披露。
糾正不慎揭露受保護資訊的合理步驟可能包括及時通知接收方,並提供(i) 足夠的說明,讓接收方能夠識別相關資訊,以及(ii) 適當解釋揭露為不慎揭露的原因。
非法或欺詐資訊:如果資訊是為了任何非法或欺詐目的而建立和/或傳達,則不適用特權。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和欺詐行為應由指控此類行為的一方證明(第 9 條)。
結論
基於上述原因,特權在國際仲裁中是一個非常微妙的問題。在當事人未就特權的適用規則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仲裁員可被視為擁有近乎無限的權力來決定特權的適用規則。
IPBA 指導方針》為解決仲裁中的特權問題提供了一個實用、統一的解決方案,可幫助當事人避免在爭議中對披露義務標準的不可预測性。因此,依據爭議的情況,依據《國際商標師協會準則》可能是一個選擇,以增加法律的確定性,並避免參與國際仲裁的當事人、當事人代表和仲裁員在特權問題的適用法律上產生爭議。
資源
- Richard M. Mosk and Tom Ginsburg, 'Evidentiary Privile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01) 50(2)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345, 347-351.
- 同上,351-352。
- 在這方面,美國仲裁協會 (AAA) 的 ICDR 規則是一個例外,該規則主張以最惠國待遇解決特權爭議。
- Thomas Stouten and Denise Jansen, 'Legal Privilege Issues:At the Mercy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banet.org, 2022)https://www.ibanet.org/legal-privilege-arbitral-tribunal accessed 19 July 2022.
- Klaus Peter Berge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rbitration (1993) 502.
- Libananco Holdings Co.Ltd. v. Republic of Turkey, ICSID Case No. ARB/06/8, Decision on Preliminary Issues (June 23, 2008; Ballentine v. Dominican Republic, CAFTA-DR (UNCITRAL Rules), PCA Case No. 2016-17, Procedural Order No. 16 (Oct. 2, 2018).
- 在 Vito Gallo v. Canada 一案中,NAFTA 法庭聲稱根據「國際法」創建了特權的四步測試。隨後的法庭參考 Vito Gallo 法庭,應用了這個四步驟。Vito Gallo v. Gov't of Can., PCA Case No. 55798, Procedural Order No.LP v. United Mexican States, ICSID Case No. ARB(AF)/15/2, Procedural Order No. 6, 5 (Sept. 3, 2018); Pawlowski AG & Projekt Sever s.r.o. v. Czech Republic, ICSID Case No. ARB/17/11, Procedural Order No.
- Glamis Gold, Ltd. v. United States, 對當事人要求出示以特權為由拒絕提供之文件之裁決,19 (Nov. 17, 2005).
Susan D. Franck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A Conflict of Laws' Ar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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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aus Peter Berger, 'Evidentiary Privileges:Klaus Peter Berger, 'Evidentiary Privileges: Best Practice Standards versus/and Arbi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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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anck, (n ix) 936。
- Douglas Tomson, 'White & Case Partner Calls For Privilege Rethink' (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 2022)https://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article/white-case-partner-calls-privilege-rethink accessed 19 July 2022.
- Berger, (n x) 513-515.
- IPBA Guidelines on Privilege and Attorney Secrec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 2019)。
- 同上,前言。
- 國際律師協會。(Producer).2022.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2020年修訂實務指南(第二部分)[視頻]https://www.ibanet.org/conference-details/CONF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