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沒有送達法院命令,判決也可以執行嗎?
刊物: October 15, 2013
高等法院於 2013 年 6 月 19 日裁定[1],《布魯塞爾規則 I》第 34(2)條規定,若被告未獲賦予充分機會就其索賠進行抗辯,則判決不得獲得承認,但只有在啟動訴訟的文件送達被告的方式使其能夠針對訴訟提出抗辯的情況下,該條文才適用。
依據原住國法律的適當送達,已不再相關(雖然之前受 1968 年《布魯塞爾公約》第 27(2)條規範)。唯一相關的事項是被告就訴訟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確實受到尊重。
在本案中,法院發現導致法院命令被強制執行的訴訟書已送達被告,並附上德文譯本和通知,詳細說明被告若不答辯的後果。因此,被告的權利在原始訴訟中並未受到限制。由於被告未指定有權接收法院命令送達的人,因此法院命令本身並未送達被告,但這並不能改變這一 事實。
依照原訴國法律適當送達與否並不相關。唯一相關的問題是被告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是否受到尊重。
資源
- 案例 3 Ob 84/13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