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投資者與國家:投資協定仲裁是否「準備好」處理加密貨幣爭議?

刊物: June 26, 2023

自 2009 年問世以來,加密貨幣已經成為全世界的主流興趣。儘管許多國家以及國際社會尚未處理這些新發明的法律規範問題,但在商業背景下,產業內部已出現爭議。一個明顯的例子是 Binance 仲裁,它是在 2021 年 5 月 19 日 Binance 線上交易平台多處關閉後出現的。

由於加密貨幣可能會在全球持續成長,我們可以預期加密貨幣產業也會出現投資糾紛。事實上,許多投資者對加密貨幣的投資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這使得該領域容易受到國家措施的影響。然而,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投資的投資者能否享有適用投資條約的保護,這個問題仍未解決。

在本文中,我們將簡要分析加密貨幣投資是否可能屬於投資法規範,以及預測在此背景下可能產生的爭議類型。此外,我們將透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CSID) 的司法管轄權要求來檢視加密貨幣投資。在撰寫這篇文章時,並沒有公開的仲裁裁決討論加密貨幣投資的管轄權。

建立加密貨幣爭議的管轄權

若要享有國際投資法下的所有保護,加密貨幣投資必須符合適用的投資條約以及 ICSID 公約下的投資資格,以防爭議提交 ICSID 法庭審理。在未來的加密貨幣爭議中,這可能會引起三個問題:

  • 投資條約中的投資概念;
  • 投資條約中的地域性要求;
  • ICSID 公約下的投資概念。

投資條約中的投資概念

不同的投資條約對投資的定義有所不同。加密貨幣能否享有投資條約的保護,將取決於條約的具體措辭。

鑒於投資的性質不斷演變,許多投資條約對投資提供了廣泛的定義。例如,《奧地利-哈薩克斯坦雙邊投資條約》(BIT)第 1 條將投資稱為 「各種資產」,並列舉了一份非詳盡的資產清單,如傳統財產權、參與公司、貨幣索賠和履約權、知識產權、特許權或類似權利。

加密貨幣很可能被包含這種廣泛定義和非盡列清單的投資條約的保護範圍所涵蓋。

然而,有些國家選擇在投資條約中限制投資的定義。例如,有些條約要求投資必須「根據所在國法律」進行。鑒於這種限制,加密貨幣投資者可能無法起訴對加密貨幣採取敵視態度、禁止加密貨幣的所在國(例如中國)。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合規要求僅限於投資時。因此,在進行加密貨幣投資後,國家禁止加密貨幣的措施將不會影響加密貨幣在這些投資條約下的投資資格。

對於投資定義的其他限制包括鉅細無遺地列出、排除特定資產等。在這些情況下,加密貨幣是否屬於投資定義的範圍將視條約而定。

投資條約中的領土要求

許多投資條約都要求投資者和所在國之間有領土聯繫。當存在時,屬地性要求規定投資必須是 「在東道國的領土上進行」。就存在於無國界區塊鏈中的加密貨幣而言,建立屬地性是一項挑戰。

有人建議,法庭可以依據 Abaclat v. Argentina 案的測試來界定加密貨幣的領域。Abaclat v. Argentina 案涉及債券爭議,並引入了無形資產的屬地性測試。仲裁庭認為,「投資地的決定首先取決於此類投資的性質」,在債券爭議的背景下,「相關標準應該是資金最終被使用的地點和/或受益人,而不是資金被支付或轉移的地點」1。因此,如果加密貨幣可以等同於債券等金融工具--兩者都沒有明顯的地點,但可能被證明對所在國有利--那麼加密貨幣可以接受與金融工具相同的測試。儘管如此,法庭將個別評估每個案件的事實,而非必須遵循先前法庭所採用的方法。

ICSID 公約下的投資概念

另一個值得評估的方面是,加密貨幣投資是否屬於《ICSID 公約》中的投資概念。由於 ICSID 作為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論壇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通過 ICSID 公約的措辭和 ICSID 判例法分析投資的定義至關重要。

ICSID 公約沒有定義投資的概念。ICSID 公約》第 25 條僅規定「本中心之管轄權應擴及直接因投資所生之任何法律爭議」。在判斷加密貨幣是否符合 ICSID 公約下的投資資格時,法庭可依據 Salini 的四重測試:

  • 資金和資產的貢獻:當涉及到加密貨幣時,這項要求可透過取得的方式來滿足。由於加密貨幣自然會與其他資產交換,因此會涉及某種形式的金錢貢獻;
  • 一定的期限:Salini 法庭認為,投資至少應為兩年。然而,在 Salini 案之後,各審裁庭對於所需期限的結論大相逕庭,看似隨意。例如,Deutsche Bank v. Sri Lanka 仲裁庭認為期限標準具有彈性,同時承認一年期合約符合標準。因此,在涉及加密貨幣的交易中,較短的期限不應該阻止加密貨幣被定義為投資。
  • 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描述的是投資人對其投資不確定,且可能無法預測其交易結果的情況。Salini 法庭承認,投資人所承擔的風險之一是摩洛哥法律的潛在變化,可能導致勞動力成本增加。在加密貨幣方面也存在監管干預的風險,無論是引入相關限制還是實施完全禁止。
  • 對所在國家經濟發展的貢獻:加密貨幣運行的區塊鏈技術的性質使其很難滿足最後一項要求。然而,對所在國經濟發展的貢獻並不總是一項強制性要求,而且法庭在應用這一要求時並不一致。事實上,法庭在 Pey 案中指出,經濟發展是投資的「後果」,不應被視為決定投資概念的強制性要素。因此,即使加密貨幣不符合第四個要素,仍可能構成投資。

可能有哪些索賠?

如果根據適用的投資條約和《ICSID 公約》,外國投資者的加密貨幣被確定為投資,仲裁庭將不得不轉而處理相關的法律爭議,以確定其對投資者索賠的管轄權。根據 ICSID 公約第 25(1)條的規定,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直接由投資引起的「任何法律爭端」。对于加密货币背景下可能出现的争议,可以做出某些假设。例如,許多公司目前正在投資加密貨幣的交易能力。這使得他們很容易受到其營運所在地有關加密貨幣的國家行動的影響。此外,國家法規也可能影響作為股東的外國投資人,他們可能會使用加密貨幣融資。如果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可能會對國家提出充分的合法預期或公平公正待遇索賠。

結論

鑑於全球對加密貨幣投資的預測,加密貨幣投資爭端似乎極有可能成為現實。根據我們的分析,我們確定加密貨幣投資很可能涵蓋在《ICSID 公約》的投資定義和對投資有廣泛定義的投資條約中。然而,投資者在證明加密貨幣投資為具有限制性投資定義的投資條約下的受保護投資時,可能會面臨重大挑戰和限制。在確定加密貨幣所在地時,還會出現其他挑戰。由於加密貨幣是在無國界的技術上運作的,因此很難證明加密貨幣的投資實際上是在所在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