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七年!奧地利的主要證人規則 - 延伸與修訂
刊物: March 05, 2022
奧地利法律對主要證人規則有兩種(也可以說是三種)版本:一方面,「小」與「大」主要證人規則分別載於奧地利刑法 (Strafgesetzbuch, StGB) 第 41a 條與奧地利刑事訴訟法 (Strafprozessordnung, StPO) 第 209a 條,適用於某些刑事罪行。另一方面,反托拉斯法中的主要證人規則則見於《奧地利競爭法》(Wettbewerbsgesetz, WettbG) 第 11b 條和《奧地利刑事訴訟法》(Strafprozessordnung, StPO) 第 209b 條,並適用於揭發、調查和起訴卡特爾犯罪。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奧地利立法者將 StPO 第 209a 及 209b 條最初有限的適用期限延長七年,並對大型主要證人規則及其反壟斷對應規則進行修訂。這些修訂將是本文的重點。第一部分將討論大型主要證人規則。第二部分將集中討論反托拉斯法中的主要證人規則。
奧地利刑法中的主要證人規則
主要證人規則何時被引入奧地利刑法?
根據國際法,奧地利有義務制定主要證人規則。通過批准 OECD《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奧地利承諾共同承擔「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責任。[1]非審判決議或和解已日益成為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包括賄賂外國官員)的重要支柱。
1998 年 1 月 1 日,所謂的「小型」主要證人規則在奧地利生效。該規則為證人申請人提供了減輕處罰的前景,但當時立法機關並不想賦予完全的起訴豁免權。
2011 年 1 月 1 日,「大型 」主要證人規則開始生效。其適用性最初設定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然而,實際評估顯示,儘管該規則的重要性已獲得認可,但自實施以來僅在少數案件中適用。因此,無法對該規則進行最終評估。2017 年 1 月 1 日,立法者頒佈了該規則的修訂版,該修訂版將於 2022 年 1 月 1 日失效[3]。
2020 年,進一步的評估顯示,主要證人規則被認為是積極的,不能被免除,同時再次確定了需要改進的地方。有鑒於此,以及奧地利的國際義務,該規則再次被修訂並延長七年,以便進行進一步評估。
大型主要證人規則的最新修訂,將在以下問題 1.3 中討論。
主要證人規則何時適用?
只有成文法進一步定義的某些嚴重行為,才能引起主要證人規則的適用性。
簡而言之,要適用主要證人規則,主要證人必須
- 自願揭露其所瞭解的情況,且該情況必須對釐清犯罪行為有重大貢獻,而非僅限於其貢獻 - 必須始終涉及至少一名第三方;
- 自願向檢察官辦公室或刑事警察求助;
- 作出有悔意的供認;
- 尚未被當作嫌疑犯審問,且未受到任何強迫。
如果潛在的主要證人向檢察官辦公室求助,後者必須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是否可適用主要證人規則。如果沒有明顯的理由,則必須暫時終止起訴。如果隨後發現符合要求,檢察官辦公室必須像轉移案件一樣繼續進行。這意味著它會對主要證人施加一定的條件,例如,支付一筆錢、進行社區服務或設定緩刑期,以及有義務進一步配合檢察官辦公室破案。如果主要證人提供了命令的服務,檢察官辦公室應中止初步訴訟程序,同時保留稍後起訴的有條件權利。
若針對第三人之刑事訴訟已終止,或針對第三人之措施因第三人被捕而終止,檢察署應終止針對主要證人之訴訟,但主要證人應已提供所命令之服務,或所設定之緩刑期間已屆滿。若進一步調查發現未符合要求,檢察官辦公室應繼續進行針對主要證人的訴訟,並相應通知主要證人。在此情況下,可符合小型主要證人規則的要求。
最近的變更為何?
在最近的《刑事诉讼法》第209a条修订之前,对于是否也可以通过联系刑事警察而不是检察官办公室来获得主要证人身份,一直存在不确定性。事實上,如果一個潛在的主要證人與刑事警察接觸,而後者沒有立即與檢察官辦公室協調,則主要證人的身份是無法獲得的。
現在,《刑法》第209a條的修訂文本消除了這種不確定性,闡明除了檢察官辦公室之外,主要證人也可以聯繫刑事警察。然而,進一步的訴訟程序仍由檢察官辦公室負責。
奧地利反托拉斯法中的主要證人規則
主要證人規則何時引入奧地利反托拉斯法?
同樣在反托拉斯法領域,奧地利有義務根據指令 (EU) 2019/1 (ECN+ 指令) 第 23 條確保主要證人規則的適用性。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主要證人規則已成為奧地利反托拉斯法的一部分。相關條文可在奧地利競爭法 (Wettbewerbsgesetz - WettbG) 第 11b 條中找到,2011 年 1 月 1 日,相應條文在 StPO 第 209b 條中生效。
何時適用主要證人規則?
反壟斷法中的主要證人規則允許聯邦政府競爭局 (Bundeswettbewerbsbehörde) 在某些違反反壟斷法的情況下,不對合作公司處以罰款。
這類公司的員工也應該有機會以主要證人的身份逃避懲罰。為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聯邦競爭當局不對該公司處以罰款,或者歐盟委員會或其他成員國的競爭當局適用主要證人規則;
- 聯邦卡特爾檢察官(Bundeskartellanwalt)認為參與公司違法行為的員工不應受相關刑事處罰,並向檢察官報告;
- 公司員工必須向檢察官辦公室和法院揭露他們對於自己行為的所有知識,以及對於釐清刑事罪行很重要的事實。
如果符合要求,檢察官辦公室應中止對相關員工的訴訟,同時保留日後起訴的有條件權利。
最近的變更是什麼?
StPO第209b(1)條之前的表述著重於公司對卡特爾調查的貢獻。修訂後的規則旨在額外著重於個別員工的貢獻。因此,聯邦卡特爾檢察官將能夠區分個別員工的貢獻,只允許積極合作的員工,而非拒絕與奧地利聯邦競爭局合作的員工,享有主要證人的地位。
這項改變的目的在於激勵員工在調查的早期階段揭露他們所有的知識。聯邦卡特爾檢察官不可避免地只能在訴訟的較後階段,即在聯邦競爭局完成對公司的調查後,才能起草一份提交給檢察官辦公室的報告。因此,檢察官辦公室所進行的平行刑事調查只能在所有事實揭露完畢後才能結束。員工越早揭露其所有知識,刑事調查就能越早結束。
對於個別員工的積極配合,應根據員工可能的配合程度,依據個別員工的知情程度和訴訟的階段來評估。如果員工只知道部分情況,僅能揭露部分違法行為,但員工仍積極配合並及時揭露其全部情況,則只要滿足所有其他條件,員工仍應能利用主要證人保護。
此外,聯邦卡特爾檢察官在通知檢察官辦公室時,還應考慮公司本身的合作程度。
StPO第209b(2)條已經修訂,允許檢察官辦公室只有在個別員工已經透露其所知情況時,才能停止對他們的調查。在此之前,调查可以有条件地停止,取决于雇员是否承诺透露他们所知道的情况。同樣地,這項修訂也是為了鼓勵員工盡早揭露他們所知道的事情。
意見
總體而言,奧地利立法者嘗試增加法律的確切性,澄清主要證人的身份也可以透過與刑事警察接觸來取得,並採取措施加速《刑事訴訟程序法》第209b條的程序,這可以被視為是正面的。這些修訂是否會增加主要證人規則的實用性,仍有待觀察,因為在一般刑法領域中,主要證人規則的實用性至今仍相當有限。
值得商榷的是,再次(第三次)限制規則的適用性的決定是否審慎,以容許進一步的評估和改革,或只是增加潛在主要證人的不確定性。正如其他地方所指出的,[8]奧地利的立法者在頒布最新的修訂之前,將評估期限制在秋季假期的短短兩個星期。以進一步評估與改革之名,持續限制規則的適用期間,卻同時縮短可讓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的評議期間,似乎適得其反。
資源
- 經合組織《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序言。
- ErlRV 1175 BlgNR XXVII.GP, p. 1 (Legislative Notes, available in German athttps://www.parlament.gv.at/PAKT/VHG/XXVII/I/I_01175/index.shtml).
- Schroll/Kert in Fuchs/Ratz,WK StPO § 209a mn 3。
- ErlRV 1175 BlgNR XXVII.GP, p. 1 (n ii supra).
- 同上,第 2 頁。
- 同上,第 3 頁。
- 同上。
- Astrid Ablasser-Neuhuber, 3 Fragen an Astrid Ablasser-Neuhuber, AnwBl 2022/22, p. 14 (available in German athttps://rdb.manz.at/document/rdb.tso.LIanwbl20220111?execution=e5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