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費用和公共秩序規則
刊物: June 24, 2014
背景說明
根據高等法院的判例,[1]對違反公共秩序的反對,不能導致外國判決基於基本事實或法律適用而被評估,因為不允許對是非曲直進行審查(違反奧地利和列支敦士登關於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友好和解和公共文件的協定第6條的條款。
異議之使用
許多法律學者認為,為了避免對判決的國際和諧產生任何不相稱的負面影響,例外規定只應少用。此外,只有當外國標題所依據的法律論點與國內法律秩序完全不相容時,才能使用異議。然而,並非所有偏離奧地利程序法的行為都會使外國業權的執行不符合法律秩序。對公共秩序的違反將根據每個案件的所有事實進行判定。
對法律援助的適用性
奧地利於 2004 年引入民事訴訟規則第 72(3)條(根據該條規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費用不予償還)。在此之前,慣常的做法是,針對給予法律援助的申訴得直的一方,其訴訟費用可獲得償付。
因此,允許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償還費用的外國法律並不違反公共秩序。
此外,列支敦士登《民事訴訟程序規則》中有關法律援助案件中償還費用的規定也不違反公共秩序。
資源
- 案例 3 Ob 46/13f,日期為 2013 年 8 月 21 日。
- 聯邦法律憲報 (114/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