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最先出現在哪裡?
刊物: June 17, 2014
高等法院最近根據歐盟《布魯塞爾規則 I》第 5(3)條的規定,對產品責任索賠中首次發生損害的地點進行了裁決[1]。
第 5(3) 條規定
「在侵權訴訟或類似訴訟的情況下,或如果此類訴訟所產生的索賠是訴訟的基礎,則居住在成員國的人可在另一成員國被起訴 - 特別是在有害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法院被起訴」。
在上訴程序中,高等法院根據《歐盟運作條約》第 267 條[2]要求歐洲法院 (ECJ) 就管轄權問題作出初步裁定。
歐洲法院在其2014年1月16日的裁決[3]中指出,《布魯塞爾一條規例》必須解釋為,在生產者基於缺陷產品的責任而被起訴的案件中,有害事件發生的地點即為相關產品的生產地。
資源
- OGH 案件 7 Ob 19/14s,日期為 2014 年 2 月 26 日。
- 7 Ob 187/12v.
- 案件 C-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