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XLII 條披露帳目
刊物: July 18, 2017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XLII 條,任何對另一方提出資訊實質請求的當 事人(其訴訟的目的是要求履行),都有權要求披露帳目,以緩解實質請求量化方面的嚴重問 題,前提是帳目可以幫助請求人,而且可以合理預期被請求人會提供帳目。
在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适用第 XLII 条的案件中,该条款没有被扩张性地解释,也没有建立一个新 的关于资产信息、账目披露或任何其他信息的实质性请求权。相反,它持有民法中已經存在的義務。這種義務也可能來自於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協議,如果一方不知道資產的存在或資產的範圍是可以被寬宥的,而且如果另一方不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就可以提供這些資訊,而且提供這些資訊是合理的。
在合約關係中,有義務揭露帳目。這尤其適用於以下情況:合約的類型導致原告不知道資產的存在和範圍的情況可以被原諒,而被告可以輕鬆地提供此類資訊,並且被合理地預期會這樣做。
任何一方若對另一方 (其為履行合約而起訴) 提出實質的資訊索賠,就有權要求披露帳目。根據第 XLII 條提出的索賠要求並非附屬索賠要求,而是一般開放給任何在量化對另一方的履約索賠要求時有問題的一方,而該另一方必須根據實體法提供資訊。
上訴法院使用了以下判例法:只要被告對原告要求披露賬目提出爭議,而下級法院批准了原告的要求, 這就偏離了已確定的事實。因此,如果被告沒有非法終止與原告的諮詢合約,作為原告索賠佣金基礎的合同(灌溉工程第 2 期)本應在合同期內簽訂。
因此,如果合同按原计划履行,佣金索赔本应在合同期结束前到期。此外,法院認為若非非法終止合約,原告仍會繼續其業務活動,因此後續合約無法獲得支持並非原告的過失。
法院以假設性的事件轉變來詮釋主張,而主張是要求揭露帳目的基礎,因此法院確認了佣金的主張。上訴法院的判決並無錯誤,為了法院判決的可預測性,最高法院無需糾正。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原告提供的服务以及根据成功和合同产生的费用支付佣金的义务),没有必要根据《商业代理法》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