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繼承法與奧地利公共政策
刊物: December 24, 2019
2019年早些时候,最高法院认为,鉴于一项双边条约,奥地利法院必须在涉及伊朗国民的继承事项中适用伊朗法律(OGH | 2 Ob 170/18s)。然而,伊朗法律中基於性別區分繼承人的規定,必須視為違反奧地利法律的基本價值,因此應免於適用。
事實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一份以遺孀為受益人的無效遺囑。根據伊朗法律,此類無效遺囑可透過確認方式予以補救。這是爭議上訴程序的基本問題。
根據《奧地利共和國與伊朗帝國友好和解協定》(BGBl 1966/45)第 10(3)條,遺產事宜必須根據伊朗法律處理。然而,伊朗法律基於性別區分鰥夫和寡婦,以及兒子和女兒。鰥夫有權獲得其已故配偶四分之一的遺產,而寡婦則只有八分之一。此外,死者的兒子有權繼承的遺產是女兒的兩倍。
因此,上訴的重點在於配額是否應根據伊朗法律來決定,或者對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的歧視性待遇是否違反了奧地利的公共政策。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區別與奧地利公共政策形成強烈對比,但上訴法院則採取了相反的立場。上訴法院認為沒有違反公共政策,因為根據伊朗習俗,兒子必須對父母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贍養費,必要時也要對兄弟姐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贍養費,因此不平等的繼承率可以得到補救。
根據上訴人的意見,上訴法院違反奧地利法律的基本價值,以男女不平等待遇作為判決的依據是錯誤的。她辯稱,伊朗法律規定的贍養費索賠並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因為根據法院地長久以來的公共政策框架,這些索賠是無效的。
最高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的裁決。最高法院規定,若外國法律違反奧地利法律所依據的價值,則不得適用外國法律,最高法院要求進行兩方面的審查:
- 首先,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外國法律是否會造成待遇上的差異?
- 第二,相關爭議在多大程度上展現了足夠程度的國內關係(即與奧地利的密切關係)?
評論
最高法院偏離對內容的考量,在其判決中扮演關鍵的角色,即扶養索賠並不能抵銷這種不平等待遇所帶來的惡果。依國際私法第 6 條規定,違反公共政策的外國法律條文因此無效。但是,如果外国法律的适用符合立遗嘱人的明确意愿,这些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