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
行業範例:Tang Energy Group Ltd. v. Catic USA, Inc. (Final Award), ICDR Case No. 01-14-0001-4150, 21 December 2015
2017 年,中資企業 Catic USA (答辯人) 與德州的 Tang Energy Group (原告) 及其他幾家實體合作成立 Soaring Wind Energy LLC (美國特拉華州),Catic 向其抵押 5,000 萬美元。各成員及其關聯公司同意專門透過合夥事業從事風能服務、設備和材料的行銷。數年後,人們發現 Catic 尚未向該合夥企業提供財務支持,而且其母公司透過一家關聯公司投資於風力發電場,違反了協議。根據雙方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條款,Tang 向位於德克薩斯州達拉斯的 ICDR 審裁團提起訴訟。仲裁庭裁定 Catic 及其關聯公司違反了合夥協議,並要求他們共同及個別承擔欠 Soaring Wind Energy LLC 的 6,290 萬美元利潤損失。此外,法庭命令 Catic 及其聯屬公司無償撤出該 LLC。